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

為健全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制,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公平競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5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23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國有企業以項目業主身份,對涉及自然性、資產性、社會性和行政性的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電子競價等交易方式確定受讓人或者中標人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需具有統一的制度和標準、有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去匪府統和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專家庫管理、統一現場監管、統一服務收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主管機構,領導、協調、決策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重大事項,負責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計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審計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國資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其主要職責為: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相關配套制度;指導、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徵集、初審、上報、協助培訓及管理評標專家;建立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名錄,指導、監督採購代理機構的選擇;建立和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監委庫。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我市進行公共芝簽櫃資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場和服務平台,承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服務和場內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查驗申請入場交易項目(政府採購項目除外)的已核准批准文書和經行業部門備案的招標檔案,受理登記各類交易申請,發布交易活動信息。
(二)負責場內視音頻監控,確保視頻全面、清晰、完整地覆蓋入場通道及停車場等,並維護場內交易秩序。
(三)負責評標專家的抽取和相關服務工作,協助招標人核驗評標專家身份。
(四)組織招標資料封存啟封,核實確認中標候選人公示。
(五)負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網路系統日常運行和維護。
(六)核實辦理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
(七)按規定收取有關費用,代收代退奔乃婆歡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
(八)負責交易資料的整理、歸檔、調閱。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分別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的領導和協調。辨剃整櫻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政監督部門及其職責:
(一)發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配套規定,依照審批許可權核准建設項目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範圍,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法人和工業項記府促戲諒諒目、能源項目及無行業監督部門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執法。
(二)經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三)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活動進行政策性指導和行政監督執法。
(四)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除外)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包括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交通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六)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祖廈,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七)衛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醫療用耗材和醫療儀器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八)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項目、採礦權和探礦權出讓項目實施監督執法。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實施監督。
(十)行政監察、審計和法制部門負責對同級行政監督執法部門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執法行為進行監察、審計和監督,對違紀違法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視其情節,依法依紀處理。
(十一)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萬寶新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造)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執法由市住建局實施)。
第三章  平台交易項目範圍
第九條  全市範圍內依法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電子競價等交易方式確定受讓人或者中標人的下列交易活動,必須全部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主導地位且依法應當招標發包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選定建設監理、勘察、設計、裝飾裝修、市政建設、園林綠化、材料設備採購單位以及採用PPP等融資方式建設的工程項目單位等;
(二)國有企業招標採購設備、材料等;
(三)納入政府採購的項目;
(四)國有資產及股權的轉讓處置;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含招拍掛出讓和協定出讓)和排污權交易;
  (六)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教育、衛生等特許經營項目,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車牌號碼拍賣等;
(七)招標選定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諮詢、評估、招標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代理機構)以及國有資產處置等中介服務機構的;
(八)招標選定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復墾和農村土地整治、扶貧開發、移民開發、重大科技等財政性資金項目實施單位的;
(九)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市內政府融資平台在婁實施的項目;
(十)拍賣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
(十一)拍賣司法機關沒收財物的;
(十二)其他按規定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以上項目如有特殊情況需到其它交易平台交易的,須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准。上級行業主管要求必須到省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須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備案。
第四章  交易規範
第十條  招標檔案和澄清、補充、答疑、中標公告等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必要時可成立審查委員會對其進行審查(行政監督部門迴避),審查合格後經招標採購人(以下簡稱招標人)蓋章後才能發布。所有交易項目的信息除按規定在國家和省指定媒體發布外,均應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投標人資格條件、評標定標方法等實質性條款。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相關規定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  所有進場交易項目的招標檔案不得設定現場報名、購買招標檔案等程式;採用公開招標的項目,必須實行資格後審;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全部由評標專家組成(政府採購項目除外),不得指派業主評審;交易項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審)等活動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三條  國有投資項目(含全資、控股,下同),投標人必須從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獲取交易項目的招標檔案。經保密部門認定涉密,需要設立招標檔案現場獲取程式的,須報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參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和本辦法編制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發布。投標資格條件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人為抬高或降低投標資格條件,不得將類似工程業績、獲獎情況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招標人提出與示範文本和本辦法不一致條款的,應當作特別說明並預先告知行政監督部門。
招標人應當安排充足的時間接受投標人的疑問,並全面、清晰、實質性地回答疑問。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將投標檔案商務部分的所有內容(包括報價清單、人員、業績、獎項等資料)進行掃描。掃描的內容要求清晰可辨,並以PDF格式製作成電子版商務部分檔案,刻錄入光碟或存入隨身碟,隨投標檔案密封后一同在開標之日提交給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確認並簽署中標候選人後,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人提交的電子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報價清單外)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完成情況報告》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依法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上公示中標結果,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及其包括的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第十六條  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進行招標時,在投標人超過9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9家投標人進入投標檔案正式評審環節,以節約評標時間、降低評標成本。
第十七條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入場交易項目必須由市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項目,可以委託其他代理機構代理採購。代理機構應及時協助採購人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採購人應按政府採購契約和驗收報告結算付款。
第十八條  鼓勵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競價系統採購通用貨物,節省採購交易成本。
第十九條  非公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採用公開邀請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方式進行招標。特殊情況需要採用邀請特定供應商或推薦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方式進行招標的,必須經過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審批並報告預防腐敗機關。
第二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為所有進場交易的項目出具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符合樣式規範的中標(成交)通知書,通知書依法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並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鑑證後由招標人或代理機構發出。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依法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或湖南省政府採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現場監督人員要對抽取過程進行全程監督。設定評標專家到達評標現場的時間,一般不少於1.5小時。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評標、評審等活動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全封閉進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除評標、評審專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評標室。代理機構等人員送交評標評審必需資料時,必須在2名以上監督人員的監督下才能進入評標室。
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磋商過程中,代理機構可以派1名工作人員參與記錄,參與記錄的工作人員不能攜帶通信工具進入評標室,不得發表誘導性言論,在談判、磋商結束前,不得離開評標區域。
第二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加強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電子保證金系統、電子招投標系統、電子競價系統建設和維護,健全交易信息發布、查詢、諮詢體系,收集和發布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遞交的投標保證金必須達到法定的最大值,且必須從投標人單位的基本賬戶通過銀行電子保證金系統轉賬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金專戶。專戶銀行必須有兩家以上。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和維護好交易現場的音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全過程同步監控;加強檔案管理,對交易活動中形成的有關文字、音視頻、圖片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並按規定提供檔案查閱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將公共資源交易成功後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收入性質分別繳入財政非稅收入相關賬戶,進行會計核算。同時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並繳入財政非稅賬戶。交易保證金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代收代退。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的現場監督,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監委庫(以下簡稱監委庫)。監委庫成員由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監察局以及相關部門從事紀檢工作或法制工作的人員擔任,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監委庫的建立和管理,並在業主和其他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隨機抽取現場監督的監委成員。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包括:
(一)採用PPP等融資方式建設的項目契約估算價在1億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
(三)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0萬元及以上的;
(四)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業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及以上的;
(五)政府採購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及以上的;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起始價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
(七)採礦權掛牌出讓起始價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        
第五章  代理機構選擇
第二十八條  建立市公共資源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選擇名錄(以下簡稱選擇名錄),內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2個子名錄。選擇名錄內的招標代理機構可按各自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接對應的業務。市本級和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國有投資項目代理機構須在選擇名錄中選擇。縣市區參照本辦法對轄區內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規範。
第二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選擇名錄的建立和管理,並指導招標採購人依照本辦法選擇代理機構。 需委託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根據本辦法規定選擇代理機構,並委託其組織招標。
    第三十條  申請加入選擇名錄的代理機構,必須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並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婁底市加入公共資源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選擇名錄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副本;
(三)在婁分支機構、辦事處或法人機構相關材料(場地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納稅或免稅證明、員工交納社保證明等);
(四)公安、檢察機關出具的近兩年無違規行為證明;
(五)依法依規代理服務的承諾書;
(六)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資料需同時提供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蓋單位公章裝訂成冊。被查實提供虛假證明的,代理機構兩年內不能申請加入選擇名錄。
第三十一條  申請加入選擇名錄程式: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的程式和內容附送相關材料;各行業招標採購監督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符合條件後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加入選擇名錄。
第三十二條 選擇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代理機構違法違規情況對選擇名錄隨時進行刪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代理機構依法開展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選擇程式:
(一)招標人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婁底市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選擇表》。
(二)招標人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代理機構投標邀請書。邀請書應明確代理機構資質要求、代理項目的基本情況、代理費用上限、抽取代理機構時間和地址等內容。發布投標邀請書至抽取代理機構的時間不應少於3日。
(三)招標人從報名的代理機構中隨機抽取3家代理機構,並根據其報價,按從低到高的順序明確為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如報名的代理機構報價相同,則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名順序。
(四)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候選人後1個工作日內,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中標候選人(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招標人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行業規定與第一中標候選人簽訂委託代理契約,並報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如第一中標候選人因特殊原因無法代理的,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由招標人按排名順序選擇其他代理機構。如所有中標候選人均不能承擔代理業務的,招標人要及時重新啟動選擇程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監管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進行綜合監督,由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行政監察,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凡重點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前必須向預防腐敗機關報告,以有效預防腐敗問題發生。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對評標、評審專家抽取、資格預審、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詢價、談判、磋商等活動實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強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監督,規範現場監督小組人員構成。公共資源交易一般項目現場監督小組由2-3名行業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組成;重點項目現場監督小組由1名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人員、2-3名行業主管部門執法人員、1名監委庫成員和1名行政監察人員組成。每次交易結果必須經現場監督小組人員簽字認可。
第七章  圍標串標行為認定
第三十六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認定的圍標串標行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認定為圍標串標行為:
(一)一人或數名有利害關係人攜帶兩家及以上企業資料參與投標報名的;
(二)投標人代替其他投標人領取和提交招標投標相關資料的;
(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檔案以及招標檔案等為某個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且設有明顯傾向性條款的;
(四)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或同一單位為其投標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的;
(五)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六)招標人招標前已經內定中標單位,組織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指使代理機構為內定的中標單位提供幫助的;
(七)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人辦理招投標事宜的;
(八)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名的IP位址一致或者地域無關聯的投標人報名的IP位址在某一特定區域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非正常一致的;
(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錯、漏之處一致的;
(十一)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總價相近,但工程量清單報價中分部分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僅少數分部分項報價有差異的;
(十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總價異常一致,且呈規律性變化的;
  (十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或者資格審查檔案(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的;
  (十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台電腦編制或同一台附屬設備列印;
  (十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投標人、同一資金賬戶繳納或者向同一投標人、同一資金賬戶退還的;
(十六)他人舉報或者投訴,經查證投標人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
(十七)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圍標串標情形。
以上第(一)至(六)款所列情形由相關招投標監督執法機構直接認定,第(七)至(十七)款所列情形由評標委員會認定並在評標報告上予以記錄。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前條規定,認定圍標串標行為並在評標報告中載明。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按規定認定圍標串標行為的,由相關招投標監督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取消該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資格。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認定是否圍標串標有爭議時,通過無記名表決方式決定,以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定的結果為準。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應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已經中標或簽訂契約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或廢止契約並沒收投標保證金,三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代理機構有圍標串標行為的,三年內不得委託其承擔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務。
第八章  標後監管
第四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憑招投標監管部門已備案的中標通知書才能與中標單位簽訂書面承包契約,不得與中標單位簽訂違背招標檔案與中標人投標檔案規定內容的承包契約,不得與中標單位再次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任何協定。契約簽訂後十五日內應當到招投標監督執法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發現中標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關鍵技術人員不到崗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採取收取違約金、終止契約等方式處理,並及時報告招投標監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交易項目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10%的,概算審定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再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對未經規定程式批准而增加的投資規模,一律不予認可,並按《婁底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婁政發〔2014〕16號)的相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對交易活動及標的物交付(包括項目建設)過程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審計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責令暫停交付標的物或建設施工,並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項目已竣工交付使用或標的物已交付完成的,責令招標人或項目建設單位追回中標人不當得利。
第四十四條  建立招標後普查與聯動執法檢查機制。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每一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契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備案登記。發改部門要牽頭組織監察、財政、審計、政府法制和行業主管部門,每年對不少於10%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資金預算、契約完成驗收、資金支付、會計核算等情況和非法轉包、擅自變更投資規模、修改契約等事項。
第九章  通報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同意,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螢幕上通報,並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經查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弄虛作假,謀取中標的;參與圍標、串標的;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惡意質疑投訴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有行賄、受賄行為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二)經查實,參與產權交易的競標人弄虛作假,謀取中標、成交的;參與圍標、串標的;有行賄行為的;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交納成交價款的;競得相應產權後不按約定及時開發利用,情節嚴重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三)經查實,評標專家有受賄行為的;不公正評標,相互串通、傾向性評標的;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不遵守評審紀律,泄露評審秘密,情節嚴重的;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一年內參加評標活動無故遲到半小時以上達到2次及以上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圍標、串標、行賄、騙取中標、泄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取消評標資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或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市發改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要依據本辦法和各自職責、行業特點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或操作程式。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7日印發的《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婁政發〔2015〕2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婁政發〔2017〕14號
婁底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婁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二)經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三)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活動進行政策性指導和行政監督執法。
(四)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除外)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包括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交通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六)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七)衛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醫療用耗材和醫療儀器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八)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項目、採礦權和探礦權出讓項目實施監督執法。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實施監督。
(十)行政監察、審計和法制部門負責對同級行政監督執法部門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執法行為進行監察、審計和監督,對違紀違法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視其情節,依法依紀處理。
(十一)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萬寶新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造)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執法由市住建局實施)。
第三章  平台交易項目範圍
第九條  全市範圍內依法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電子競價等交易方式確定受讓人或者中標人的下列交易活動,必須全部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主導地位且依法應當招標發包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選定建設監理、勘察、設計、裝飾裝修、市政建設、園林綠化、材料設備採購單位以及採用PPP等融資方式建設的工程項目單位等;
(二)國有企業招標採購設備、材料等;
(三)納入政府採購的項目;
(四)國有資產及股權的轉讓處置;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含招拍掛出讓和協定出讓)和排污權交易;
  (六)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教育、衛生等特許經營項目,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車牌號碼拍賣等;
(七)招標選定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諮詢、評估、招標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代理機構)以及國有資產處置等中介服務機構的;
(八)招標選定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復墾和農村土地整治、扶貧開發、移民開發、重大科技等財政性資金項目實施單位的;
(九)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市內政府融資平台在婁實施的項目;
(十)拍賣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
(十一)拍賣司法機關沒收財物的;
(十二)其他按規定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以上項目如有特殊情況需到其它交易平台交易的,須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准。上級行業主管要求必須到省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須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備案。
第四章  交易規範
第十條  招標檔案和澄清、補充、答疑、中標公告等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必要時可成立審查委員會對其進行審查(行政監督部門迴避),審查合格後經招標採購人(以下簡稱招標人)蓋章後才能發布。所有交易項目的信息除按規定在國家和省指定媒體發布外,均應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投標人資格條件、評標定標方法等實質性條款。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相關規定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  所有進場交易項目的招標檔案不得設定現場報名、購買招標檔案等程式;採用公開招標的項目,必須實行資格後審;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全部由評標專家組成(政府採購項目除外),不得指派業主評審;交易項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審)等活動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三條  國有投資項目(含全資、控股,下同),投標人必須從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獲取交易項目的招標檔案。經保密部門認定涉密,需要設立招標檔案現場獲取程式的,須報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參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和本辦法編制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發布。投標資格條件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人為抬高或降低投標資格條件,不得將類似工程業績、獲獎情況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招標人提出與示範文本和本辦法不一致條款的,應當作特別說明並預先告知行政監督部門。
招標人應當安排充足的時間接受投標人的疑問,並全面、清晰、實質性地回答疑問。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將投標檔案商務部分的所有內容(包括報價清單、人員、業績、獎項等資料)進行掃描。掃描的內容要求清晰可辨,並以PDF格式製作成電子版商務部分檔案,刻錄入光碟或存入隨身碟,隨投標檔案密封后一同在開標之日提交給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確認並簽署中標候選人後,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人提交的電子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報價清單外)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完成情況報告》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依法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上公示中標結果,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及其包括的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第十六條  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進行招標時,在投標人超過9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9家投標人進入投標檔案正式評審環節,以節約評標時間、降低評標成本。
第十七條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入場交易項目必須由市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項目,可以委託其他代理機構代理採購。代理機構應及時協助採購人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採購人應按政府採購契約和驗收報告結算付款。
第十八條  鼓勵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競價系統採購通用貨物,節省採購交易成本。
第十九條  非公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採用公開邀請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方式進行招標。特殊情況需要採用邀請特定供應商或推薦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方式進行招標的,必須經過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審批並報告預防腐敗機關。
第二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為所有進場交易的項目出具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符合樣式規範的中標(成交)通知書,通知書依法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並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鑑證後由招標人或代理機構發出。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依法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或湖南省政府採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現場監督人員要對抽取過程進行全程監督。設定評標專家到達評標現場的時間,一般不少於1.5小時。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評標、評審等活動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全封閉進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除評標、評審專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評標室。代理機構等人員送交評標評審必需資料時,必須在2名以上監督人員的監督下才能進入評標室。
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磋商過程中,代理機構可以派1名工作人員參與記錄,參與記錄的工作人員不能攜帶通信工具進入評標室,不得發表誘導性言論,在談判、磋商結束前,不得離開評標區域。
第二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加強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電子保證金系統、電子招投標系統、電子競價系統建設和維護,健全交易信息發布、查詢、諮詢體系,收集和發布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遞交的投標保證金必須達到法定的最大值,且必須從投標人單位的基本賬戶通過銀行電子保證金系統轉賬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金專戶。專戶銀行必須有兩家以上。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和維護好交易現場的音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全過程同步監控;加強檔案管理,對交易活動中形成的有關文字、音視頻、圖片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並按規定提供檔案查閱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將公共資源交易成功後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收入性質分別繳入財政非稅收入相關賬戶,進行會計核算。同時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並繳入財政非稅賬戶。交易保證金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代收代退。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的現場監督,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監委庫(以下簡稱監委庫)。監委庫成員由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監察局以及相關部門從事紀檢工作或法制工作的人員擔任,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監委庫的建立和管理,並在業主和其他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隨機抽取現場監督的監委成員。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包括:
(一)採用PPP等融資方式建設的項目契約估算價在1億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
(三)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0萬元及以上的;
(四)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業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及以上的;
(五)政府採購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及以上的;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起始價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
(七)採礦權掛牌出讓起始價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        
第五章  代理機構選擇
第二十八條  建立市公共資源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選擇名錄(以下簡稱選擇名錄),內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2個子名錄。選擇名錄內的招標代理機構可按各自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接對應的業務。市本級和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國有投資項目代理機構須在選擇名錄中選擇。縣市區參照本辦法對轄區內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規範。
第二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選擇名錄的建立和管理,並指導招標採購人依照本辦法選擇代理機構。 需委託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根據本辦法規定選擇代理機構,並委託其組織招標。
    第三十條  申請加入選擇名錄的代理機構,必須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並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婁底市加入公共資源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選擇名錄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副本;
(三)在婁分支機構、辦事處或法人機構相關材料(場地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納稅或免稅證明、員工交納社保證明等);
(四)公安、檢察機關出具的近兩年無違規行為證明;
(五)依法依規代理服務的承諾書;
(六)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資料需同時提供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蓋單位公章裝訂成冊。被查實提供虛假證明的,代理機構兩年內不能申請加入選擇名錄。
第三十一條  申請加入選擇名錄程式: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的程式和內容附送相關材料;各行業招標採購監督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符合條件後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加入選擇名錄。
第三十二條 選擇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代理機構違法違規情況對選擇名錄隨時進行刪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代理機構依法開展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選擇程式:
(一)招標人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婁底市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選擇表》。
(二)招標人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代理機構投標邀請書。邀請書應明確代理機構資質要求、代理項目的基本情況、代理費用上限、抽取代理機構時間和地址等內容。發布投標邀請書至抽取代理機構的時間不應少於3日。
(三)招標人從報名的代理機構中隨機抽取3家代理機構,並根據其報價,按從低到高的順序明確為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如報名的代理機構報價相同,則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名順序。
(四)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候選人後1個工作日內,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中標候選人(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招標人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行業規定與第一中標候選人簽訂委託代理契約,並報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如第一中標候選人因特殊原因無法代理的,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由招標人按排名順序選擇其他代理機構。如所有中標候選人均不能承擔代理業務的,招標人要及時重新啟動選擇程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監管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進行綜合監督,由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行政監察,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凡重點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前必須向預防腐敗機關報告,以有效預防腐敗問題發生。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對評標、評審專家抽取、資格預審、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詢價、談判、磋商等活動實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強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監督,規範現場監督小組人員構成。公共資源交易一般項目現場監督小組由2-3名行業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組成;重點項目現場監督小組由1名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人員、2-3名行業主管部門執法人員、1名監委庫成員和1名行政監察人員組成。每次交易結果必須經現場監督小組人員簽字認可。
第七章  圍標串標行為認定
第三十六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認定的圍標串標行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認定為圍標串標行為:
(一)一人或數名有利害關係人攜帶兩家及以上企業資料參與投標報名的;
(二)投標人代替其他投標人領取和提交招標投標相關資料的;
(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檔案以及招標檔案等為某個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且設有明顯傾向性條款的;
(四)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或同一單位為其投標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的;
(五)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六)招標人招標前已經內定中標單位,組織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指使代理機構為內定的中標單位提供幫助的;
(七)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人辦理招投標事宜的;
(八)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名的IP位址一致或者地域無關聯的投標人報名的IP位址在某一特定區域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非正常一致的;
(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錯、漏之處一致的;
(十一)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總價相近,但工程量清單報價中分部分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僅少數分部分項報價有差異的;
(十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總價異常一致,且呈規律性變化的;
  (十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或者資格審查檔案(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的;
  (十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台電腦編制或同一台附屬設備列印;
  (十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投標人、同一資金賬戶繳納或者向同一投標人、同一資金賬戶退還的;
(十六)他人舉報或者投訴,經查證投標人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
(十七)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圍標串標情形。
以上第(一)至(六)款所列情形由相關招投標監督執法機構直接認定,第(七)至(十七)款所列情形由評標委員會認定並在評標報告上予以記錄。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前條規定,認定圍標串標行為並在評標報告中載明。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按規定認定圍標串標行為的,由相關招投標監督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取消該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資格。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認定是否圍標串標有爭議時,通過無記名表決方式決定,以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定的結果為準。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應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已經中標或簽訂契約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或廢止契約並沒收投標保證金,三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代理機構有圍標串標行為的,三年內不得委託其承擔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務。
第八章  標後監管
第四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憑招投標監管部門已備案的中標通知書才能與中標單位簽訂書面承包契約,不得與中標單位簽訂違背招標檔案與中標人投標檔案規定內容的承包契約,不得與中標單位再次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任何協定。契約簽訂後十五日內應當到招投標監督執法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發現中標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關鍵技術人員不到崗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採取收取違約金、終止契約等方式處理,並及時報告招投標監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交易項目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10%的,概算審定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再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對未經規定程式批准而增加的投資規模,一律不予認可,並按《婁底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婁政發〔2014〕16號)的相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對交易活動及標的物交付(包括項目建設)過程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審計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責令暫停交付標的物或建設施工,並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項目已竣工交付使用或標的物已交付完成的,責令招標人或項目建設單位追回中標人不當得利。
第四十四條  建立招標後普查與聯動執法檢查機制。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每一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契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備案登記。發改部門要牽頭組織監察、財政、審計、政府法制和行業主管部門,每年對不少於10%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資金預算、契約完成驗收、資金支付、會計核算等情況和非法轉包、擅自變更投資規模、修改契約等事項。
第九章  通報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同意,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螢幕上通報,並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經查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弄虛作假,謀取中標的;參與圍標、串標的;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惡意質疑投訴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有行賄、受賄行為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二)經查實,參與產權交易的競標人弄虛作假,謀取中標、成交的;參與圍標、串標的;有行賄行為的;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交納成交價款的;競得相應產權後不按約定及時開發利用,情節嚴重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三)經查實,評標專家有受賄行為的;不公正評標,相互串通、傾向性評標的;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不遵守評審紀律,泄露評審秘密,情節嚴重的;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一年內參加評標活動無故遲到半小時以上達到2次及以上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圍標、串標、行賄、騙取中標、泄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取消評標資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或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市發改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要依據本辦法和各自職責、行業特點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或操作程式。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7日印發的《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婁政發〔2015〕2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婁政發〔2017〕14號
婁底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婁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