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收款背書

委託收款背書,又稱委任背書,是指以委託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為目的背書。委託收款背書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實際上是代理權在票據上的體現,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代理人,而背書人則是被代理人,被背書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據金額必須歸於背書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書人不是票據的所有權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將票據進行轉讓背書。若其要進行轉讓,必須以背書人的名義(即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若其進行轉讓背書,則是屬於越權代理,背書無效,這勢必影響背書的連續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託收款背書
  • 又稱:委任背書
  • 類型:收款文書
  • 出自:《票據法
基本概述,注意事項,效力範圍,

基本概述

委託收款背書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以此可見,該背書方式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權為目的,其確立的法律關係不屬於票據上的權利轉讓與被轉讓關係,而是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代理人)之間在民法上的代理關係,該關係形成後,被背書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在此情形下,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這就是說,被背書人因委託收款背書而取得代理權後,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在具體行使這些權利的過程中,還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發出拒絕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等,但不能行使轉讓票據等處分權利,否則,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委託收款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持票人依據法律規定的記載事項作成背書並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可以記載“委託收款”字樣,但如果記載“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樣的,也應該認為有效。

注意事項

委託收款背書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其性質為非轉讓背書,不因背書而轉讓票據權利。委託收款背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背書人簽章。背書人在背書人欄內簽章,這是背書行為的要件。
2、應記明委託收款的意思。在背書欄內清晰記載"委託收款"字樣。
3、被背書人名稱。
4、背書日期。與一般轉讓背書一樣,屬相對應記載事項。一般應予記載,如果未記載,法律推定為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效力範圍

委託收款背書的效力如下:
⑴代理權授與效力。票據權利仍屬於背書人所有,被背書人僅取得代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代理權。具體講,他可以進行付款的提示,受領票據金額,不獲付款時可請求作成拒絕付款證書等。
⑵不切斷抗辯的效力。由於委託收款背書不發生權利轉移效力,票據權利人仍為背書人,因而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自己與背書人之間所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被背書人。這一點與轉讓背書截然相反,在轉讓背書中,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與持票人的前手間所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不僅如此,如果票據債務人與經委託收款背書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之間存在抗辯事由,也不得對抗該持票人,因為他不是為自己行使權利,而是代為他人行使權利。比如某A經委託收款背書委託某B代為收款,付款人某C如果與某A存在抗辯事由(如某A曾欠某C一筆款項未清償〉,當然可以對抗某B的權利主張。反之,如果某B曾欠某C一筆款項未清償,某C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某B的權利主張。
⑶權利證明效力。委託收款背書所證明的權利是代理權,而非票據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委託收款背書中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不存在擔保關係,因為被背書人是代背書人行使權利,如果被背書人行使權利時遭到拒絕,視同背書人行使權利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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