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

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指的是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如實施本罪行為是為進行其他犯罪,則應按照吸收原則,以其中的重罪予以處罰。

本罪主要特徵:(1)侵犯客體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的正常公務活動,侵犯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利用私人文書、證件、印章的行為,不構成本罪。(2)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3)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盜竊、艷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偽造”,指以騙取信任進行犯罪為目的,仿製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變造”,指出於犯罪需要,以塗改、拼接等方法,改變其實公文、證件、印章的原來內容。“盜竊.搶奪、毀滅”,指有有或毀滅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實現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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