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量紀實務》是1998年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汪國華。
基本介紹
- 作者:汪國華
- ISBN:9787801072641
- 頁數:472
- 定價:38.0
- 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8-10
- 裝幀:平裝
內容介紹,作品目錄,
內容介紹
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量紀實務,ISBN:9787801072641,作者:汪國華編著
作品目錄
目錄
上編 總論
第一章 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範圍
第一節 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 黨紀處分條例的制定依據
第三節 黨紀處分條例的任務
第四節 黨紀處分條例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 適用紀律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適用紀律的基本原則的概述
第二節 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節 從嚴治黨的原則
第四節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節 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六節 懲前毖後 治病救人的原則
第三章 黨的紀律和違紀錯誤
第一節 黨的紀律
第二節 違紀錯誤
第四章 違紀構成
第一節 違紀構成的概述
第二節 違紀錯誤客體
第三節 違紀錯誤客觀方面
第四節 違紀錯誤主體
第五節 違紀錯誤主觀方面
第五章 共同違紀 單位違紀 集體違紀
第一節 共同違紀
第二節 單位違紀
第三節 集體違紀
第六章 定 性
第一節 定性的概念
第二節 定性的原則
第三節 定性的情節
第四節 定性的步驟
第五節 比照和比照定性
第七章 黨紀責任
第一節 黨紀責任的概念
第二節 黨紀責任的階段
第三節 黨紀責任的實現
第八章 黨紀處分
第一節 黨紀處分的概述
第二節 黨紀處分的體系
第三節 黨紀處分的種類
第四節 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
第九章 量 紀
第一節 量紀的概念
第二節 量紀的原則
第三節 量紀的情節
第四節 量紀的制度
第十章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和
對死亡的違紀黨員的黨紀處理
第一節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二節 對被勞動教養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節 對死亡的違紀黨員的黨紀處理
下編 分論
第十一章 分論概述
第一節 研究分論的意義
第二節 分則體系和分論體系
第三節 分則條文的構成
第十二章 政治類錯誤
第一節 政治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組織和參加反對黨的基本路線集會遊行等活動錯誤
第三節 公開發表反對和違背四項基本原則言論錯誤
第四節 拒不執行和違背黨的方針政策錯誤
第五節 在黨內組織和參加秘密集團錯誤
第六節 參加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非法組織錯誤
第七節 叛逃錯誤
第八節 故意為叛逃人員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九節 參加反動會道門錯誤
第十節 參加國外、境外情報組織錯誤
第十一節 非法提供情報錯誤
第十二節 投敵叛變錯誤
第十三節 向敵人自首錯誤
第十四節 刊登、廣播、出版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或者出版物錯誤
第十五節 違反和破壞黨的民族政策錯誤
第十六節 違反和破壞黨的宗教政策錯誤
第十七節 涉外活動中的政治錯誤
第十三章 組織、人事類錯誤
第一節 組織、人事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把明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錯誤
第三節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錯誤
第四節 在黨內搞菲組織活動錯誤
第五節 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錯誤
第六節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錯誤
第七節 為本人、家屬、親友謀取人事方面利益錯誤
第八節 在招考工作中弄虛作假錯誤
第九節 非法謀求出國、出境錯誤
第十節 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擅自變更路線錯誤
第十一節 擅自脫離組織或擅自同外國機構、外國人聯繫和交往錯誤
第十二節 出走錯誤
第十三節 故意為出走人員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十四章 經濟類錯誤
第一節 經濟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貪污錯誤
第三節 侵占公司、企業財物錯誤
第四節 非法占有錯誤
第五節 占用公物錯誤
第六節 受賄錯誤
第七節 商業受賄錯誤
第八節 單位受賄錯誤
第九節 接受禮品錯誤
第十節 單位接受禮品錯誤
第十一節 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接受財物錯誤
第十二節 行賄錯誤
第十三節 單位行賄錯誤
第十四節 盜竊錯誤
第十五節 詐欺錯誤
第十六節 敲詐勒索錯誤
第十七節 走私錯誤
第十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錯誤
第十九節 偷稅錯誤
第二十節 抗稅錯誤
第二十一節 隱瞞、截留國家財政收入錯誤
第二十二節 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錯誤
第二十三節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錯誤
第二十四節 挪用公款錯誤
第二十五節 挪用資金錯誤
第二十六節 挪用專項資金錯誤
第二十七節 借用公款錯誤
第二十八節 用公款超標準建房 買房 裝修任房錯誤
第二十九節 購買、更換進口豪華小轎車錯誤
第三十節 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錯誤
第三十一節 揮霍浪費錯誤
第三十二節 單位揮霍浪費錯誤
第三十三節 經商辦企業錯誤
第三十四節 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取酬錯誤
第三十五節 違反規定買賣股票錯誤
第三十六節 內幕交易錯誤
第三十七節 大額財產來源不明錯誤
第三十八節 擅自減免稅收或動用國庫款項錯誤
第三十九節 違法貸款錯誤
第四十節 哄搶公私財物錯誤
第四十一節 破壞公私財物錯誤
第四十二節 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私財產錯誤
第四十三節 財政金融方面的其他錯誤
第十五章 失職類錯誤
第一節 失職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不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錯誤
第三節 不制止公開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行為的錯誤
第四節 不認真解決本單位問題的錯誤
第五節 不制止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錯誤
第六節 失職致使本單位多數黨員、民眾參加非法活動的錯誤
第七節 基本建設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八節 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九節 經濟貿易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節 物資儲運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一節 公共安全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二節 過失泄露黨和國家秘密錯誤
第十三節 失職致使所屬人員叛逃、出走錯誤
第十四節 經濟監督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五節 執紀執法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六節 在執紀執法工作中徇私舞弊錯誤
第十七節 文化教育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八節 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九節 其他社會管理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六章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錯誤
第一節 侵犯黨員權利 公民權利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侵犯黨員、公民批評權 檢舉權 控告權錯誤
第三節 侵犯黨員、公民申辯權 辯護權 申訴權作證權錯誤
第四節 侵犯黨員、公民選舉權 被選舉權錯誤
第五節 侵犯通信自由錯誤
第六節 侮辱錯誤
第七節 誹謗錯誤
第八節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錯誤
第九節 侵犯他人住宅錯誤
第十節 干涉婚姻自由錯誤
第十一節 誣告陷害錯誤
第十二節 偽證錯誤
第十三節 拒不糾正冤假錯案錯誤
第十四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錯誤
第十七章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
第一節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錯誤
第三節 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錯誤
第四節 不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錯誤
第五節 不承擔贍養父母義務錯誤
第六節 遺奔家庭成員錯誤
第七節 虐待家庭成員錯誤
第八節 臨危退縮 能救不救錯誤
第九節 通姦錯誤
第十節 重婚錯誤
第十一節 包養情婦錯誤
第十二節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或者誘騙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錯誤
第十八章 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
第一節 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違反規定參加集資建房錯誤
第三節 違反規定建私房錯誤
第四節 嫖娼、賣淫錯誤
第五節 強迫、介紹 教唆 引誘 容留他人嫖娼賣淫錯誤
第六節 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七節 接受色情性異性按摩錯誤
第八節 單位多次發生嫖娼、賣淫活動錯誤
第九節 製作、複製、出售、出租、傳播淫穢物品錯誤
第十節,觀看淫穢影視書畫錯誤
第十一節 觀看淫穢表演錯誤
第十二節 賭博錯誤
第十三節 故意為賭博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十四節 吸食、注射毒品錯誤
第十五節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錯誤
第十六節 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毒品錯誤
第十七節 猥褻婦女錯誤
第十八節 侮辱婦女錯誤
第十九節 淫亂錯誤
第二十節 搞封建迷信活動錯誤
第二十一節 故意破壞公用設備、設施錯誤
第二十二節 故意破壞文物、名勝古蹟錯誤
第二十三節 違反計畫生育政策錯誤
第二十四節 破壞計畫生育政策錯誤
第二十五節 妨礙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錯誤
第二十六節 盜伐林木錯誤
第二十七節 濫伐林木錯誤
第二十八節 破壞國家動物資源錯誤
第二十九節 破壞國家植物資源錯誤
第三十節 非法占用、買賣、轉讓土地錯誤
第三十一節 破壞礦產資源錯誤
第三十二節 生產、銷售假藥錯誤
第三十三節 生產、銷售劣藥錯誤
第三十四節 生產、銷售有害食品錯誤
第三十五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錯誤
第三十六節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錯誤
第三十七節 搶奪、盜竊、窩藏、倒賣槍枝、彈藥軍用和警用武器裝備錯誤
第三十八節 私自製造槍枝、彈藥錯誤
第三十九節 謀取戶籍方面利益錯誤
第四十節 妨害戶口、身份證、護照管理錯誤
第四十一節 妨害公文、證件、印章錯誤
第四十二節 被矇騙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四十三節 包庇錯誤
第四十四節 偷越國(邊)境錯誤
第四十五節 社會管理方面的其他錯誤
上編 總論
第一章 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範圍
第一節 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 黨紀處分條例的制定依據
第三節 黨紀處分條例的任務
第四節 黨紀處分條例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 適用紀律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適用紀律的基本原則的概述
第二節 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節 從嚴治黨的原則
第四節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節 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六節 懲前毖後 治病救人的原則
第三章 黨的紀律和違紀錯誤
第一節 黨的紀律
第二節 違紀錯誤
第四章 違紀構成
第一節 違紀構成的概述
第二節 違紀錯誤客體
第三節 違紀錯誤客觀方面
第四節 違紀錯誤主體
第五節 違紀錯誤主觀方面
第五章 共同違紀 單位違紀 集體違紀
第一節 共同違紀
第二節 單位違紀
第三節 集體違紀
第六章 定 性
第一節 定性的概念
第二節 定性的原則
第三節 定性的情節
第四節 定性的步驟
第五節 比照和比照定性
第七章 黨紀責任
第一節 黨紀責任的概念
第二節 黨紀責任的階段
第三節 黨紀責任的實現
第八章 黨紀處分
第一節 黨紀處分的概述
第二節 黨紀處分的體系
第三節 黨紀處分的種類
第四節 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
第九章 量 紀
第一節 量紀的概念
第二節 量紀的原則
第三節 量紀的情節
第四節 量紀的制度
第十章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和
對死亡的違紀黨員的黨紀處理
第一節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二節 對被勞動教養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節 對死亡的違紀黨員的黨紀處理
下編 分論
第十一章 分論概述
第一節 研究分論的意義
第二節 分則體系和分論體系
第三節 分則條文的構成
第十二章 政治類錯誤
第一節 政治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組織和參加反對黨的基本路線集會遊行等活動錯誤
第三節 公開發表反對和違背四項基本原則言論錯誤
第四節 拒不執行和違背黨的方針政策錯誤
第五節 在黨內組織和參加秘密集團錯誤
第六節 參加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非法組織錯誤
第七節 叛逃錯誤
第八節 故意為叛逃人員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九節 參加反動會道門錯誤
第十節 參加國外、境外情報組織錯誤
第十一節 非法提供情報錯誤
第十二節 投敵叛變錯誤
第十三節 向敵人自首錯誤
第十四節 刊登、廣播、出版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或者出版物錯誤
第十五節 違反和破壞黨的民族政策錯誤
第十六節 違反和破壞黨的宗教政策錯誤
第十七節 涉外活動中的政治錯誤
第十三章 組織、人事類錯誤
第一節 組織、人事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把明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錯誤
第三節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錯誤
第四節 在黨內搞菲組織活動錯誤
第五節 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錯誤
第六節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錯誤
第七節 為本人、家屬、親友謀取人事方面利益錯誤
第八節 在招考工作中弄虛作假錯誤
第九節 非法謀求出國、出境錯誤
第十節 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擅自變更路線錯誤
第十一節 擅自脫離組織或擅自同外國機構、外國人聯繫和交往錯誤
第十二節 出走錯誤
第十三節 故意為出走人員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十四章 經濟類錯誤
第一節 經濟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貪污錯誤
第三節 侵占公司、企業財物錯誤
第四節 非法占有錯誤
第五節 占用公物錯誤
第六節 受賄錯誤
第七節 商業受賄錯誤
第八節 單位受賄錯誤
第九節 接受禮品錯誤
第十節 單位接受禮品錯誤
第十一節 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接受財物錯誤
第十二節 行賄錯誤
第十三節 單位行賄錯誤
第十四節 盜竊錯誤
第十五節 詐欺錯誤
第十六節 敲詐勒索錯誤
第十七節 走私錯誤
第十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錯誤
第十九節 偷稅錯誤
第二十節 抗稅錯誤
第二十一節 隱瞞、截留國家財政收入錯誤
第二十二節 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錯誤
第二十三節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錯誤
第二十四節 挪用公款錯誤
第二十五節 挪用資金錯誤
第二十六節 挪用專項資金錯誤
第二十七節 借用公款錯誤
第二十八節 用公款超標準建房 買房 裝修任房錯誤
第二十九節 購買、更換進口豪華小轎車錯誤
第三十節 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錯誤
第三十一節 揮霍浪費錯誤
第三十二節 單位揮霍浪費錯誤
第三十三節 經商辦企業錯誤
第三十四節 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取酬錯誤
第三十五節 違反規定買賣股票錯誤
第三十六節 內幕交易錯誤
第三十七節 大額財產來源不明錯誤
第三十八節 擅自減免稅收或動用國庫款項錯誤
第三十九節 違法貸款錯誤
第四十節 哄搶公私財物錯誤
第四十一節 破壞公私財物錯誤
第四十二節 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私財產錯誤
第四十三節 財政金融方面的其他錯誤
第十五章 失職類錯誤
第一節 失職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不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錯誤
第三節 不制止公開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行為的錯誤
第四節 不認真解決本單位問題的錯誤
第五節 不制止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錯誤
第六節 失職致使本單位多數黨員、民眾參加非法活動的錯誤
第七節 基本建設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八節 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九節 經濟貿易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節 物資儲運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一節 公共安全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二節 過失泄露黨和國家秘密錯誤
第十三節 失職致使所屬人員叛逃、出走錯誤
第十四節 經濟監督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五節 執紀執法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六節 在執紀執法工作中徇私舞弊錯誤
第十七節 文化教育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八節 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九節 其他社會管理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第十六章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錯誤
第一節 侵犯黨員權利 公民權利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侵犯黨員、公民批評權 檢舉權 控告權錯誤
第三節 侵犯黨員、公民申辯權 辯護權 申訴權作證權錯誤
第四節 侵犯黨員、公民選舉權 被選舉權錯誤
第五節 侵犯通信自由錯誤
第六節 侮辱錯誤
第七節 誹謗錯誤
第八節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錯誤
第九節 侵犯他人住宅錯誤
第十節 干涉婚姻自由錯誤
第十一節 誣告陷害錯誤
第十二節 偽證錯誤
第十三節 拒不糾正冤假錯案錯誤
第十四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錯誤
第十七章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
第一節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錯誤
第三節 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錯誤
第四節 不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錯誤
第五節 不承擔贍養父母義務錯誤
第六節 遺奔家庭成員錯誤
第七節 虐待家庭成員錯誤
第八節 臨危退縮 能救不救錯誤
第九節 通姦錯誤
第十節 重婚錯誤
第十一節 包養情婦錯誤
第十二節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或者誘騙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錯誤
第十八章 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
第一節 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概述
第二節 違反規定參加集資建房錯誤
第三節 違反規定建私房錯誤
第四節 嫖娼、賣淫錯誤
第五節 強迫、介紹 教唆 引誘 容留他人嫖娼賣淫錯誤
第六節 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七節 接受色情性異性按摩錯誤
第八節 單位多次發生嫖娼、賣淫活動錯誤
第九節 製作、複製、出售、出租、傳播淫穢物品錯誤
第十節,觀看淫穢影視書畫錯誤
第十一節 觀看淫穢表演錯誤
第十二節 賭博錯誤
第十三節 故意為賭博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十四節 吸食、注射毒品錯誤
第十五節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錯誤
第十六節 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毒品錯誤
第十七節 猥褻婦女錯誤
第十八節 侮辱婦女錯誤
第十九節 淫亂錯誤
第二十節 搞封建迷信活動錯誤
第二十一節 故意破壞公用設備、設施錯誤
第二十二節 故意破壞文物、名勝古蹟錯誤
第二十三節 違反計畫生育政策錯誤
第二十四節 破壞計畫生育政策錯誤
第二十五節 妨礙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錯誤
第二十六節 盜伐林木錯誤
第二十七節 濫伐林木錯誤
第二十八節 破壞國家動物資源錯誤
第二十九節 破壞國家植物資源錯誤
第三十節 非法占用、買賣、轉讓土地錯誤
第三十一節 破壞礦產資源錯誤
第三十二節 生產、銷售假藥錯誤
第三十三節 生產、銷售劣藥錯誤
第三十四節 生產、銷售有害食品錯誤
第三十五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錯誤
第三十六節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錯誤
第三十七節 搶奪、盜竊、窩藏、倒賣槍枝、彈藥軍用和警用武器裝備錯誤
第三十八節 私自製造槍枝、彈藥錯誤
第三十九節 謀取戶籍方面利益錯誤
第四十節 妨害戶口、身份證、護照管理錯誤
第四十一節 妨害公文、證件、印章錯誤
第四十二節 被矇騙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條件錯誤
第四十三節 包庇錯誤
第四十四節 偷越國(邊)境錯誤
第四十五節 社會管理方面的其他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