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 類型:犯罪行為
  • 屬性:法律條文
  • 依據:刑法第375條第1款
構成,認定,處罰,法條,

構成

1、罪體
行為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行為是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這裡的盜竊,是指秘密竊取。搶奪,是指公然奪取。
客體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此外,根據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車輛監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三本以上的。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車輛監理印章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這是司法解釋對本罪客體的補充性規定。
2、罪責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認定

關於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要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後者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機關(軍事機關除外)的公文、證件、印章。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別,後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如何定罪?由於行為人先後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係,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依據第375條第1款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該罪。如果毀滅軍事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可考慮以本罪論處。

處罰

根據刑法第375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重要公文、證件、印章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大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成為他人犯罪條件的;因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嚴重損害武裝部隊聲譽的;引起軍政、軍民、警民糾紛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法條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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