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保護

女工特殊保護又稱“女工保護”、“女職工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根據婦女生理的特點對其中的勞動者所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主要包括:(1)保障女職工勞動就業的權利並實行男女同工同酬;(2)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安排工作和休息,包括在組織女工勞動生產過程中禁止女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並在女職工月經、懷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給予一定的特殊保護;(3)設定婦幼衛生保健措施,以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對女工的特殊保護措施是各國勞動法的重要內容之一。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發布。共19條。主要內容有: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和懷孕期間,所在單位要根據國家規定和女職工期間的生理特點給予特殊保護。女職工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也享受規定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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