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職工特殊保護

女職工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採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總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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