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交易費用說到底就是
經濟利益。人的
經濟利益不僅要從自然界中獲得,而且要從人們的合作中實現。合作的具體方式足通過談判形成契約,契約就是人們實現合作、利益分配所達成的協定。締約必然要付出成本,由於契約形式的多樣性,達成不同的契約形式會耗費不同量的
交易費用,也會產生不同的合作效果。至於契約採取的形式,
科斯的回答是,當合作效果相同時,採取
交易費用較低的契約形式。
威廉姆森則在
科斯採取
交易費用較低的契約形式這個結論的基礎上,系統研究契約關係,提出多樣性契約關係治理選擇理論。從市場的角度來講,在訂立契約的過程中,人們往往是從訂立完全契約、依約履行、法庭解決糾紛的角度來實現
經濟利益的,這是
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的假設。而在現實中的
不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訂立的契約則是不完全的;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人的
有限理性、
機會主義行為以及
資產專用性的一系列因素,而產生經濟糾紛。如果仍然採用
完全競爭條件下的法庭解決糾紛方式,其後果將是要么一方獲利另一方受損,要么兩敗俱傷,而不能實現雙贏。
威廉姆森的
契約經濟學除了從企業制度建立,對企業內部關係治理結構的建立進行研究外,實際上還對交易屬性、契約多樣性進行研究,使交易各方有選擇契約的權利,從而達到由公平到效率,降低
交易成本的目的。如果說
科斯的“企業的性質”是現代西方
交易成本經濟學產生的重要標誌,其“社會成本問題”是該理論發展的重要標誌,那么
威廉姆森在科斯的企業組織理論的基礎上,以契約法研究為基礎,著重研究契約治理結構的設計,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
交易成本經濟學。研究
威廉姆森契約經濟學的意義在於,通過對交易屬性、契約關係多樣性的研究,使人們充分認識契約關係治理的多樣性選擇。這樣的選擇,既能促進交易雙方的相互適應性,又能促進交易雙方選擇治理結構多樣性;既能降低
交易成本,又能減少
交易風險,以實現
經濟活動的雙贏。
威廉姆森的
契約理論對研究具有現實意義和套用價值。
理論形成
威廉姆森的契約理論研究的出發點是契約的多樣性。他認為,交易中的不確定性決定了交易屬性的差異性.交易屬性的差異性是多樣性契約存在的基礎(
威廉姆森,2002)。由於不確定性、
有限理性、
機會主義和資產專有性等因素的存在,一項交易可能會出現差異性,要完成這項交易就應對交易屬性進行充分的認識。
1.計畫性交易。
由於能掌握對稱信息、有足夠的理性並且不存在
機會主義行為,交易是充分的或完全的。在雙方都具有理性的情況下,即使交易不完善,法庭能按照
效率標準解決所有的糾紛。這樣,交易就成了計畫。這種交易的特點在於強調交易的形式,關注交易性質的有效性條件,即完全按照各方約定的規則進行交易。由於這種交易更關注事前形成的交易條件,因而被認為是從根本上可以自我實施的交易。
2.可信性的交易。
由於交易存在不確定性和信息的不對稱,交易者具有
有限理性,交易必然會產生漏洞。但是,雙方都沒有投機思想,加上嚴格自律、言而有信的做法,這就保證了交易的有效進行,就能獲得其財產權利中包含的一切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交易就成為承諾問題。這種交易的特點主要是,交易各方之間的依賴性很弱或者不存在,在交易者需改變交易的性質時,由於交易持續得很短,而且可自動更新,其修改的成本比較低。
3.競爭性交易。
由於交易者存在有限的理性,交易分散,交易者熱衷於搞投機,還可能出現欺騙等惡劣的行為。在這種交易條件下,不確定性、有限理性、
機會主義等因素較為突出,交易雙方難以存在長期的互惠利益。競爭性交易的特點在於,交易是不完備的,經常發生爭端而且更難以解決,交易必須逐個進行才真正起作用,如果通過正式的執行程式也會使交易變得更為複雜。
4.治理性的交易。
在治理性的交易中,由於交易者在
有限理性條件下執行計畫,不完全交易更加突出,於是交易雙方巧妙地運用
資產專用性。
資產專用性是指將一項耐久性投資用於支持某些特定的交易時,所投入的資產將完全或部分地無法改作他用。由於在投資所帶來的
固定成本和
可變成本中包括了一部分“
沉澱資本”,所投入的資產便有了專用性質。這種交易的特點在於,較高的
資產專用性加大了
交易成本,同時增強交易者的相互依賴性,並且加大了交易者相關的
機會主義(Opportunism)行為風險。
上述不同的交易屬性必然存在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後交易成本。事前成本是指草擬契約、就契約內容進行談判以及確保契約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事後成本是指由於
交易行為偏離了合作方向而造成交易雙方的不適應成本、討價還價成本以及契約關係治理成本。由於人的
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對稱、資產的專用性以及
機會主義行為的存在,交易者無法事先處理好有關訂立契約的問題,即使事後已對各方面進行了協調並付出了最大的努力,簽約或履約以及法庭裁決也都是不完全的。如果市場交易雙方都想惟我獨尊,不容商量,那么將會增加更大的交易成本。
治理結構
契約關係的治理結構是指在降低交易成本或使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締結的契約對
交易效率沒有影響,或者存在交易成本的條件下,人們可選擇不同的契約來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為了研究每種交易關係及其相應的治理結構,
威廉姆森把交易關係分為兩橫三縱的矩陣共包括六類,見表1(威廉姆森,2002)。由於交易屬性的差異,交易存在多樣性,用簡單的治理結構解決複雜的交易問題會把事情搞亂,而用複雜的治理結構解決簡單的交易問題成本太高,因此必須選擇多樣性的契約治理結構。從表1來看,對契約關係有效治理結構的選擇主要有四種。
1.契約的市場治理。
契約的市場治理又稱為依約治理結構和完全契約,主要適用於計畫性交易。由於是在非
資產專用性條件下,對於偶然性或經常性的交易可採用的契約的市場治理結構,也稱為古典式契約法治理結構。交易雙方可在
信息對稱的條件下,簽訂條款經仔細敲定、強調法律原則、正式檔案以及自我清算的契約,以保護當事人免受對方投機之害。契約條款已規定了交易的實質性內容,並且也符合法律原則,因此這類契約無疑會使依法履約人從中受益。
威廉姆森認為,當相同頻率的交易或相同交易種類被合作者所熟悉時,
協商調解的決策就會變得更加容易。無疑,這是
交易成本較低的治理結構。
2.契約的三方治理。
契約的三方治理又稱為
調解治理結構,主要適用於可信性交易和競爭性交易。鑒於雙方專用資產交易的成本太高,顯然需要有一種中介性的制度形式,才能建立相應的治理結構。採用三方治理不是將遇到的問題提交法庭來裁決,而是藉助於第三方的幫助(
仲裁)來解決糾紛,並對雙方行為做出評價。採用
仲裁的優越性在於,一是具有商業性,解決糾紛的效率較高;二是具有專業性,許多專家學者被聘請參加仲裁,降低了由法庭來裁決交易的成本;三是具有非公開性,避免交易者的
商業秘密被泄露。廣泛採取
仲裁這種專業性的補救措施,是為了達到持久合作的目的。
3.契約的雙方治理。
契約的雙方治理又被稱為關係法契約治理結構,這種關係法契約適合於持久的、複雜的、具有適應性的交易,實際上就是事後適應性在契約關係治理中的運用。通常市場交易雙方對於消費品和中間產品所獲得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對於消費品而言,產品質量和數量不能適應
消費需求和市場定價需求時,一般採取質量與數量調整的做法,而這種調整更具有兼容激勵的作用。如果交易雙方都有維持合作關係的願望,那么,通過明示方式表明他們的意見,就能按照雙方都能信賴的條款做出調整。而對於中間產品,可以採用兩類專用契約治理結構:一是雙方結構,其中雙方都自主行事;二是統一結構,即不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而是在組織或企業內部進行交易。很顯然,這種治理結構的關鍵在於交易雙方的相互適應性,適應性已成為
經濟組織降低
交易成本的核心問題(
威廉姆森,2003)。
4.契約的統一的治理。
這種結構指的是對
專用性資產契約的治理結構。契約統一治理結構的選擇,完全取決於適應資產專用性交易的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採取
縱向一體化的契約形式的優點在於強調適應性。即這種契約能適應一系列連續的變化,只要雙方的所有權統一起來,就能保證雙方都得到最大的利益。因此在
縱向一體化的契約治理結構中,價格調整的措施會更加完善,而且,如果交易者內部制定有各種
激勵機制,那么無論怎樣調整產量,都能使交易雙方得到最大的利益。如果交易者內部的專業人員穩定不變,加之價格和產量都可以隨時進行調整,就會產生性質極為特殊的交易。這樣,隨著
資產專用性的程度不斷加強,市場簽約就讓位於雙邊約定,而後者隨之又被統一的契約治理結構所取代,這種治理結構通常被廣泛套用於專業性較強的交易中。
可見,交易屬性不同就需要多樣性的契約關係與之相匹配。
威廉姆森研究選擇多樣性契約治理結構的意義在於,無論是契約多樣性理論,還是契約多樣性關係治理選擇理論,都強調契約各方的適應性。如充分認識和分析交易潛在衝突產生的因素和對契約關係治理結構的選擇,就能為
交易成本經濟學設計治理結構提供方案。
理論啟示
威廉姆森從各類交易和契約中發現了與之相適應的多樣性契約治理結構,並進一步闡明契約關係治理的適應性和私人
秩序問題。契約關係
治理理論對
現代市場經濟實現利益雙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套用價值。
適應性是
威廉姆森契約理論的重要內容。適應性是契約各方之間重視和保持合作關係、願意維護其他簽約人的
商譽的習慣做法。在傳統的簽訂契約過程中,人們重點研究的是契約條文是否合法,一般都採取面面俱到的契約條款。但人們H益發現,由於不確定性、不對稱信息等因素,難以履行已經訂立的契約,或者履約成本太高,這就要求人們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具有適應性。
適應性在契約中主要表現為,一是契約條款的內容可以留有餘地,如遇到具體問題既可再由雙方仔細敲定,還可使各方適當讓步。二是當不能公平履約時,因為人們都知道凡是不可預見的環境變化都會大大提高簽約者的成本,使之遭受損失,所以即使契約中未寫明變動條款,各方也會同意調整條款以適應變化的情況。三是如果企業內部事先規定保證契約得以履行的措施,雙方也許會放棄市場交易,而在組織內部解決問題,這種做法被看作信守承諾的一種標誌。可見,適應性能使雙方按“說話算數”、“有話直說”的態度進行交易,以達到節約
交易成本的目的。當然,契約各方的相互適應性在客觀環境使之變成現實以前是難以界定的,因為在一個或某些交易者可能有投機傾向的環境中,人們完全有可能爭執不休。在這種情況下,契約的談判有破裂的可能。但是為了避免這一結局,降低
交易成本,人們通常採用三種解決辦法。一是放棄全部交易。二是不在市場內、而改在組織內部進行這種交易。這樣,就可以在統一的所有權指揮下,輔之以等級激勵制度和控制制度,推行一系列相應的決策。三是另行設計一種契約關係,使交易還可以進行下去,只不過再增一層治理結構。這最後一種辦法也就是契約關係的適應性,通過某種手段來適應這種差距也是
契約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
威廉姆森,2002)。
契約關係的適應性不僅體現在交易過程中,而且體現在國際經濟與貿易活動中。無論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還是各項有關
國際貿易的公約,以及近期中國與歐盟簽署的紡織品貿易問題備忘錄等都說明,儘管各國解決貿易爭端的談判過程很艱難,但只要各方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則,無疑可以在
經濟利益方面實現雙贏。
2.契約的法律秩序與私人秩序的治理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必要選擇。 契約的法律秩序(法庭裁決Court Order)主要強調的是交易雙方的公平原則,或者是
經濟學上的均衡原則,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徵。其一,法律秩序較為中性。契約法中強調的是法律必須更具有一般性,可以規範人們的多樣性
交易行為而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具體的契約。其二,契約法具有事前性。在法律秩序中,契約被看作一種法律依據,契約簽訂後就得到法律的認可,即使契約還沒有開始履行,個人可以以違反承諾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這些正是契約自由的原則,即契約雙方所要求的不僅是契約雙方可以自由地相互交換,而且法律應該在另一方不履行契約時,幫助一方實施他所要求的賠償權利。其三,契約法具有強制執行性。法律上的契約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其權利與義務關係才具有合理性。如果當事人在確定契約關係後發生爭議,那么,必須依當事人在契約中詳細表明的條款來解決。法院只能強制承諾者不履行一個合法的可強制實行的契約,並要求向違約的受害人支付損失的賠償費,而“不能替當事人制定契約”(梁慧星,1995)。這樣規範人們
交易行為的一般性原則就以法律的方式確立下來。
威廉姆森的
契約理論對法院的裁決是否與效率相符提出了質疑,即人們是不是應該根據不同條件,根據由此所作的不同決策以及尚待解決的糾紛所具有的不同特點,來建立不同的契約治理制度呢?根據這種質疑,威廉姆森認為契約簽訂以後的治理制度即事後支持制度才是更為重要的,並因此將契約糾紛關注的重點轉向私人
秩序。私人
秩序(Private Ordering)是指採取雙方當事人
協商、或有第三人
調解或
仲裁方式的
交易成本小於訴諸法庭的交易成本的契約糾紛解決方式。從契約法的角度講,只要發生了契約糾紛,最佳的
調解方式就是訴諸法庭。因為契約起草得很周密,契約法規定得很細緻,也很少發現法律糾紛,而且交易雙方都能料到法庭將會怎樣裁決,所以他們自己就會迅速、有效地解決這些糾紛。但是,在
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契約只可能是一個很粗的框架,遇到契約糾紛,如果訴諸法律就“必須有某種強制性的權力,才能迫使人們平等相待,依約行事”(
威廉姆森,2002)。然而法律的一般規則是非精細入微、無針對性的,法庭也將面臨
有限理性和契約各方的
機會主義傾向。這就會出現兩種成本,一是
法律規則精細化和法律規則適用選擇所需的成本,二是
機會主義成本,即各方極力主張應按最有利於自己的規則解決衝突所需的成本。中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二款中關於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的規定,就是可依雙方當事人
協商私下解決最典型的例子。如果人們能提早料到契約法和法庭的局限性,從比較的角度選擇私下解決糾紛,就能降低
交易成本,這就使私人
秩序的作用受到重視。如果雙方既可以本著共同、平等的原則,迅速反應並精誠決策,採取有效舉措糾正或調整不平等狀況,又能通過雙方或三方(加上
仲裁) 的努力,更加注意運用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手段,減少事前的衝突和事後的糾紛,而不是直接求助於法庭裁決,就能以“和氣生財”帶來巨大的利益(
威廉姆森,2002)。
可見,私人秩序關注的不僅是交易出現誤解、導致延誤或交易關係破裂的各種問題,而且還關注各方交易的協調與和諧。在現實中,交易各方的私下解決比一般
法律規則更能設計出令人滿意的糾紛解決辦法。交易過程中出現的糾紛,是通過私人秩序還是法律秩序的方式來解決,完全取決於契約關係治理是否降低
交易成本。
3.對解決交易衝突關係方式選擇的啟示。
威廉姆森的契約關係
治理理論認為,契約關係當事人所追求的糾紛解決目標都可以歸結為
經濟學意義上的利益最大化。公平、正義和權利是社會與法律所追求的形式價值,但都具有利益相關性。正義就是每個人與其所應得的東西(利益)之間是均衡狀態,也就是各得其所,當每個人得到其應得利益時,程式的正義也具有了保障利益的正當性。公平即一視同仁,表現為利益取得的起點及利益分配上的平等。權利的基本核心即利益,權利即正當利益的法律化。人們訴諸司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尋求利益上公平正義的滿足,這就使公平、正義和權利利益化,使形式上的抽象法律價值具體化和量化。
但是,人們而對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方式,有自由比較並選擇最經濟、最能滿足自身利益需要的糾紛解決方式,而不必訴諸
訴訟,中國社會的一個基本事實就足社會糾紛解決方式是多樣性的。儘管隨著法制進程的推進,司法尤其是
訴訟已成為社會糾紛解決的重要手段,但千萬不要因此而忽視社會中同
訴訟一樣正在發揮其重要作用的非正式社會糾紛解決方式。它們包括
協商、
調解、
仲裁制度等。這些糾紛解決方式多樣化且相互可替代,就給了當事人解決糾紛以極大的自由選擇餘地,使司法
訴訟壟斷解決糾紛幾乎成為最下策。當事人可以像市場中面對多種可
替代商品進行自由選擇的消費者那樣,理性地思考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成本收益,從而做出選擇。
由於交易的多樣性,契約的關係治理就應該有多樣性,追求
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當事人在尋求公平正義地解決糾紛的條件下,採用多樣性解決方式,是符合
市場經濟基本特徵的。人們在行為時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對於出現的糾紛必然尋求效益最高而損失最小的解決之道。從提高解決交易糾紛的效率和追求
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角度來看,多樣性的非
訴訟方式在中國
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必將得到大力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