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廳、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奎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黨辦發〔2011〕56號),設立奎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統計上報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協助工礦商貿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的檢測檢驗;負責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資質的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六)承擔全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依法監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先進生產技術設備示範推廣工作。
(九)負責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登記、申報、管理工作。
(十)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奎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個內設機構: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檔案起草、信訪、人事、財務、資產、保衛、接待、檔案管理、會議組織、公文處理、機要保密工作;承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答覆工作及工作人員日常管理;承辦機關黨務工作;承辦大事記的編修工作;研究、分析、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組織對各鄉(街道)、中央企業、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和傷亡事故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工作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審查和註冊管理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