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申請資格,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章,第五章,注意事項,領取程式,查詢,計算,發放標準,調整失業保險金,
法律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
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
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契約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契約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
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係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
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併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
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
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 第十八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髮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視窗、設立諮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
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係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係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
賠償。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契約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
農民契約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意事項
1月1日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失業保險金調整後的標準:
(一)累計
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上大齡失業人員如果實現自謀職業,即使已經停繳社保費超過了6個月,上海市失業保險基金也將按月給予每月所繳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可達3年。
領取程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
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註: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北京失業金領取條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契約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契約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僱工)失業後,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根據《申領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20日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關係後,對失業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審核認定,7日內將核定情況和失業人員檔案移交到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後,應在7日內告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告知書》附後),並為失業人員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對其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係後,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含就業登記)後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未領保留的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後就業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月向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如實報告求職、培訓等失業狀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停發其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徵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查詢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可以根據如下情況,自行選擇查詢方式。
1. 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入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視窗,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諮詢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進行政策諮詢和信息查詢。
4.觸控螢幕查詢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如果設有社會保險觸控螢幕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螢幕提示輸入卡號或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網際網路最近在國內發展非常迅速,網上失業保險查詢是非常多的人查詢失業保險相關信息的方式之一,所以接下來就詳細介紹一下網上失業保險查詢的步驟。
第一步:參保人登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網站;
第二步:參保人根據需要選擇“信息查詢”欄目;
第三步:參保人更加需要選擇要查詢的類型:養老保險繳費查詢、調整企業退休(職)、失業保險查詢、人員基本養老金明細查詢銀行代扣未成功明細查詢、參保信息採集錯誤信息查詢、保險關係中斷人員明細查詢、異地轉入人員資金到賬情況查詢 、異地居住停發養老金人員名單查詢、滯納金欠繳天數查詢 。
第四步:參保人輸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五步:單擊“確定”按鈕即可。
工作是一個人價值的體現形式,然而失業問題是人們不得不面對的一種問題,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保包括失業保險,職工在滿足相關條件後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發放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調整失業保險金
2015年,全國失業保險金月人均發放水平由2014年的852元提高到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