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規定

《太原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2002-10-04
  • 類型: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太原市
【發布文號】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發布日期】2002-10-04
【生效日期】2002-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太原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規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太原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市長 李榮懷
200年10月4日
第一條為了規範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充分發揮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市、縣(市、區)城市道路、街、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便道。
第三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秩序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凡在本市道路範圍內停放機動車輛,必須進入停車場、停車位、泊車位或其它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在道路停車位、泊車位內停放機動車輛應當按順行方向,車身不得超出停車位。
第五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市道路交通實際,規劃機動車道路停車位、泊車位,並設定相應的標誌、標線;
遇有大型民眾活動或緊急事件發生,可採取暫停使用道路停車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條臨街單位和個人需利用人行道以外的場所設定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太原市機動車停放場許可證》,方可使用。
第七條經批准從事道路咪錶泊車的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泊位費,並負責維護道路泊車位區域內的停車秩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設定、撤銷道路停車位,或者設定障礙,影響機動車進入停車位停放。違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影響。
第九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採取拖曳機動車、鎖定機動車車輪、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單等措施,糾正、查處違法停車行為。
第十條對擅自施劃停車線、設定停車標誌的行為,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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