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

《太原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是1988年4月30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
  • 發布單位:80404
  • 發布日期:1988-09-27
  • 生效日期:1988-09-27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四章 教師,第五章 教學,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第九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4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27
【生效日期】1988-09-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太原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辦學的途徑、條件與審批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四章 教師
第五章 教學
第六章 經費
第七章 招生、畢業、就業、待遇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是指以應屆國中畢業生為主要招生對象,以學習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課程為主要內容的就業前全日制高中階段教育。學校類型分為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及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人才,為本行政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培養目標與學制:中等專業學校培養中級技術、管理人才,學制為三年或四年;技工學校培養中級技術工人,學制為三年;職業高中培養中級技術工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學制為三年或二年。
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貫徹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方針,完善勞務市場,改革學徒工制度。
第二章 辦學的途徑、條件與審批
第六條 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多種渠道、多種形式辦學。除教育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大型企業自辦外,中小型企業按行業需要由主管部門辦,學校與企事業單位聯合辦。政府支持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和個人辦學。
第七條 農業縣、區要建立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互相溝通,協調發展的新體制,發揮地方優勢,舉辦具有地方特色的中等職業學校。有些專業可以跨縣、區招生,有償代培。
第八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要獨立設校,並具有與學校性質、規模相適應的校舍、圖書、儀器、辦學經費、師資和實驗、實習場所。
第九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開辦、改辦、停辦,須由辦學單位提出申請,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職業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要全面領導、統籌規劃本行政區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協調配合。
教育行政部門對市屬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進行巨觀管理,統籌安排學校布局和專業設定,總結、交流辦學經驗,檢查、評估教學質量;負責管理直屬的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高中。
計畫部門會同教育、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負責對人才需求預測,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
勞動部門負責管理技工學校,提前三年進行技術工人需求預測,編制當年技術工種的招生計畫,負責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及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本系統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管理直屬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十二條 辦學主管部門要擴大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自主權。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對教師實行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
聯辦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委託代培單位,雙方要依法簽定契約,共同履行契約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教師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堅持教學改革,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進行全面考核,頒發教師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配備和補充,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市屬高等院校要有計畫地培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專業課教師。
計畫、教育部門每年要分配一定數量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到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任教。
辦學主管部門可選派具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專(兼)職教師。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可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課教師。
經上級批准,可從中級以上技工中選調或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選留畢業生,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五章 教學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要以教學為中心,實行教學、生產、科研、社會服務相結合,加強對學生的專業基礎理論、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注重培養操作能力。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都要有相對穩定的主要專業。
第十八條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積極接納對口或相近專業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進行實習,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減免實習費用。
第十九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要開展勤工儉學,對以教學為主要目的的實習性生產經營收入,各級稅務部門要在稅收上給予照顧。
第二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學研究,組織有關部門編寫本市所需的教學大綱和教材。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經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通過主管部門自籌、社會資助、學校創收多種渠道籌集。
第二十二條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經費,按國家規定執行。堅持經費與事業發展掛鈎的原則,按在校生人數核撥經費。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數額的專款用於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學和實習場所的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職業高中的經費,要高於普通高中,並逐年有所提高。
教育部門辦的,在教育事業費中開支。
事業單位辦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廠礦企業單位辦的,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聯合辦的,由各方共同承擔。
社會團體和個人辦的,自行解決。
第二十五條 委託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學生的單位,按規定繳納代培費,代培費收入應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六條 銀行和信用部門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開辦的實習場所,要給予開戶和貸款優惠。
第七章 招生、畢業、就業、待遇
第二十七條 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招生(含委託代培),按國家規定統一考試,擇優錄取。
第二十八條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應根據批准的辦學規模編制年度招生計畫,完成招生任務。
第二十九條 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試及格,發給畢業證書;逐步實行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試,發技術等級證書的制度。
第三十條 職業高中畢業生允許報考對口的高等院校。
第三十一條 全民、集體企事業單位招收技術工種的新工人,首先從經過兩年以上對口和相近專業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中,按畢業成績擇優錄用。
各部門、單位招聘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新幹部,應優先錄用專業對口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
對自謀職業和回鄉生產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扶持。
第三十二條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職業高中畢業生被錄用為工人的,參照技工學校畢業生待遇執行;被錄用為幹部的,參照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待遇執行。持有《技術等級證書》者,試用期滿要到相應的技術崗位工作,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使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受到損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擅自改辦和停辦者,由主管部門責令糾正,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以行政紀律處分。對未經批准開辦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符合辦學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的,限期改善;得不到改善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停辦。
(二)不履行第十二條第三款聯合辦學或委託代培契約,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調解,作出處理決定;如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濫發畢業證或技術等級證書者,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所發證書無效。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招收技術工種的新工人,不首先從經過兩年以上對口和相近專業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中擇優錄用的,勞動部門有權取消其錄用資格。
(五)對以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為名,欺騙民眾非法牟利者,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停辦,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政府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如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部門申請複議一次;如對複議決定仍不服時,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處罰決定部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所沒收的非法所得和罰款,由主管部門上繳地方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八條 過去本市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制定實施本條例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條 本條例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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