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是天津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天津市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本市“政務一網通”平台建設,規範和加強本市電子印章的管理,確保電子印章製作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可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和效力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是指基於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
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採用電子化表現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關法律明確電子簽名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 電子印章分類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分為電子公章、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三類。
(一)電子公章。指本市範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契約、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二)電子職務章。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於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三)電子私章。指僅用於個人事務辦理的普通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四條 管理部門
電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參照實物印章管理的有關要求執行。市公安局是本市電子印章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各屬地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電子印章治安管理。市公安局牽頭成立全市電子印章管理協調工作小組,負責全市電子印章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治安管理等工作。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委、市稅務局、市金融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助開展電子印章管理工作。天津市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電子印章的密碼使用管理。
第五條 電子印章系統
市公安局統一建立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申請、製作、備案、查詢、變更、註銷、簽章、驗章和簽章記錄、使用管理等功能,並與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天津市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各部門、各單位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印章系統,已建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按照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標準與其進行對接,並實現互通互認。
第六條 製作主體
電子印章製作參照實物印章,應當由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製作單位製作。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許可的電子印章製作單位名錄。
第七條 電子印章申請
需要電子印章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許可的電子印章製作單位申請制發。
申請制發電子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實物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後申請制發,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依法批准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二)有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供上級或者主管部門加蓋公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繫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繫方式;
(五)需要製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數民族文字電子公章的,應當提供經本單位或者機構確認的翻譯文本。
申請制發電子職務章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單位或者機構依法批准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二)申請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本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繫方式;持有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繫方式;
(三)申請其他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本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所在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的介紹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繫方式;持有人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繫方式。
申請制發電子私章的,應當由本人辦理,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八條 規格式樣
電子印章規格、式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選擇使用密碼管理機構規劃的密鑰管理系統提供密鑰服務、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並通過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能力評估的機構提供電子認證服務,選擇具備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的電子印章產品,並進行公開。
電子公章的圖形化特徵,應當與實物印章的印模一致,電子公章印模信息應當從天津市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的文字內容,應當與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第九條 存儲介質
電子印章製作單位應當將電子印章、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型密碼鑰匙、智慧型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組、伺服器密碼機、簽名驗簽伺服器等。
第十條 製作規定
電子印章製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子印章存儲介質應當遵循相關公共安全技術標準,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當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範標準;
(二)核驗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並應當在電子印章制發完成後,實時通過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全項向公安機關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時備案的,應當在制發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三)製作電子印章時應當檢查所綁定數字證書的有效性,電子印章有效期與數字證書有效期應當保持一致;
(四)電子印章應當由本單位工作人員在經營場所內製作;
(五)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製作信息;
(六)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信息;
(七)電子印章製作信息和電子印章檔案材料應當永久保留,以備查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刪改、複製、泄露;
(九)對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電子印章,應當登記造冊、註銷,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十)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製作數量
單位或者機構可申請製作法定名稱的電子印章一枚,同一業務專用電子印章可製作多枚。
第十二條 禁止私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製作電子印章。
第十三條 使用範圍
本市各類政務辦公、政務服務事項可使用電子印章,對公文、證照、協定、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進行簽章。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使用電子印章。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電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 使用審批
電子公章的使用許可權和審批流程應當與實物印章一致,經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簽章。嚴禁不按照使用許可權和審批流程使用電子印章。
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在其業務授權範圍內,根據其實物印章的加蓋規定或者手寫簽名的處理流程進行簽章。
電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範圍內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方式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定、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列印或者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視同複印件。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向各級黨政機關開放簽章、驗簽等套用服務接口;向電子印章製作單位開放電子印章制發、簽章、驗簽等套用服務接口;向社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簽章、驗簽等基本服務功能。
第十六條 電子印章保管
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電子印章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電子印章,嚴格用章審批手續和用章記錄等,確保用章安全。
電子印章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其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當嚴格保密,並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定期修改。
第十七條 電子印章換領
出現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變更、個人姓名變更、印章損壞或者實物印章發生變更等情形的,應當按照申請要求,重新申請換領電子印章,原有電子印章將予以註銷。
電子印章持有人應當在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對數字證書進行更新。更新時,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徵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許可的電子印章製作單位申請註銷電子印章:
(一)單位或者機構撤併或註銷;
(二)實物印章不再使用;
(三)電子印章不再使用;
(四)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
(五)電子印章被盜或者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遺失的。
電子公章的註銷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繫方式。
電子職務章的註銷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二)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繫方式。
電子私章的註銷應當由持有人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歸檔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定、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二十條 信息保密要求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的安全,並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 數據安全要求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
第二十二條 系統安全要求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建設應當採用取得《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的產品,使用合規的密碼算法和文檔格式標準。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技術規範》(GM/T 0031-2014)、《信息安全技術電子簽章產品安全技術要求》(GA/T 1106-2013)、《黨政機關電子印章套用規範》(GB/T 33481-2016)、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關於電子印章系統技術標準規範和國家有關密碼標準規範等規定。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至少應當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
第二十三條 法律責任
電子印章的申請、製作、備案、使用等,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印章相關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
對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電子印章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涉密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電子印章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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