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公文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哈密地區公文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哈密地區公文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是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9〕51 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公文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地直各企事業單位:現將《哈密地區公文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九年五月七日。

內容
哈密地區公文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地區電子政務建設,推進公文無紙化辦公進程,完善工作流程,規範電子公文收發管理,明確電子印章的管理與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印章是套用數字密碼技術,結合數字證書和模擬傳統實物印章的圖形化電子簽名。根據相關法律,電子印章的管理、使用與實物印章相同且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具有規範實物印章的哈密地區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有關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以及各使用單位的使用人員(以下簡稱使用人員)。
第四條 電子印章僅限於在地區電子政務專網中使用,主要用於使用單位之間的非涉密公文交換等電子政務套用系統。
第五條 在電子公文中加蓋電子印章,即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該電子公文任何形式的電子格式轉換稿、非經合法認證的列印稿或複印稿,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六條 電子印章的製作式樣和標準,按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執行。使用的電子印章由地區行署辦公室統一製作,其它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製作使用。地區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網路支持和技術保障工作。
第七條 使用單位可向地區行署辦公室提出製作電子印章的申請,並提交紙質印模。地區電子政務辦公室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第八條 電子印章由地區行署辦公室統一發放到行署各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使用單位的電子印章應等同於實物印章管理,由其辦公室主任保管和使用,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帶離辦公室。電子印章如遺失,將按相關規定追究保管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由於使用單位變更、撤銷等原因導致電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單位須向地區行署辦公室交回電子印章。
第十條 電子印章因損壞、操作失誤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並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製作電子印章手續,重新製作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據此制定本縣(市)的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地區行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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