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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部署要求,推進本市商事主體電子印章使用,確保電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是指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深圳市統一電子印章管理系統,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登記註冊的商事主體和相關自然人發放的電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契約專用章、負責人章及其他業務用章。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
商事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使用其他電子印章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電子印章對應的簽名密鑰屬於電子印章持有人專有;
(二)簽章時簽名密鑰僅由電子印章持有人控制;
(三)簽章後對電子印章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章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第四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制發、使用、管理應當符合電子認證政務管理、密碼管理相關要求。
第六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應當接受並認可使用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簽章的電子文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加強商事主體電子印章套用推廣,明確部門職責。
(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整體推進深圳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相關工作,並負責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製作、發放和管理工作,推動商事主體電子印章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套用。
(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廣東省電子印章系統、深圳市各電子政務套用單位,推動商事主體電子印章在政務領域的套用。
(三)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與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建設市電子印章系統。
(四)市公安部門負責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市密碼管理部門負責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密碼使用管理。
(六)各區政府(含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及各市直部門作為配合單位,積極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廣東省電子印章相關標準,建設市電子印章系統,實現與國家、廣東省電子印章系統數據互通共享。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製作、發放、備案、查詢、變更、註銷、簽章、驗章等服務。
第九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制發完成後,市電子印章系統將印章信息提交公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及其簽名密鑰應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型密碼鑰匙、智慧型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組、伺服器密碼機、簽名驗簽伺服器等。
第十一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製作信息應永久保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標準,管理市電子印章系統,提供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發放、套用接入、技術支持等相關服務。
在推進為商事主體免費提供電子印章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管理費用,按市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向市財政申請經費預算。
第三章 申請與製作
第十三條 新設立商事主體申領營業執照的同時,可在市電子印章系統免費申領一套四枚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契約專用章、負責人章)。
存量商事主體可在市電子印章系統免費申領一套四枚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契約專用章、負責人章)。
可免費申領的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所需的無介質數字證書服務費用(含新申領、變更和註銷)由商事主體所在區(含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財政承擔。
第十四條 存量商事主體申請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應提供單位或者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和授權材料,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製作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時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檢查其所綁定數字證書的有效性。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遵循相應的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圖形由市電子印章系統自動生成,其圖形化特徵應符合公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實物印章備案相關標準。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其電子印章,並參照實物印章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簽名密鑰應由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持有人專有並控制保管。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嚴格保管,並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口令的,應通過市電子印章系統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並提交合法的身份材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體應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領商事主體電子印章,原有商事主體電子印章自動失效:
(一)商事主體類型變更、名稱變更、負責人變更;
(二)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
(三)商事主體電子印章及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的;
(四)其他情形引起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無法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條 商事主體應在其電子印章所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通過市電子印章系統申請證書更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體應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銷商事主體電子印章:
(一)單位註銷或者撤銷合併;
(二)實物印章失效;
(三)其他情形引起商事主體電子印章不再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換領、註銷的,應提供單位或者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和授權材料。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符合相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市電子印章系統應採用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證的商用密碼產品和許可的密碼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可靠的數據傳輸、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
第二十五條 市電子印章系統密碼方案應當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性評估。
第二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相關信息的安全,並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應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申請、製作、使用等,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偽造、變造、冒用、盜用商事主體電子印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等非法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內的商事主體電子印章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的可視化表現形式,以密碼技術為核心,將數字證書、簽名密鑰與印章圖像有效綁定,用於實現各類電子文檔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否認性的圖形化製作數據。
(二)數字證書:也稱公鑰證書,由證書認證機構(CA)簽名的包含公開密鑰擁有者信息、公開密鑰、簽發者信息、有效期以及擴展信息的一種數據結構。按類別可分為個人證書、機構證書和設備證書,按用途可分為簽名證書和加密證書。
(三)簽名密鑰:非對稱密碼算法中用於實現數據機密性的私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