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為規範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防範財政資金支付風險和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7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 發布時間:2021年5月27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防範財政資金支付風險,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73號)和《四川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於印發全面推開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財庫〔2020〕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是指基於CA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技術製作的、在電子支付業務及支付網路環境中使用的、能夠按照國家標準傳輸、審驗、顯示及列印的,存儲在印章伺服器或者USB Key中的一種具有特定用途的電子數據。
   第三條 四川省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以下簡稱人行成都分行)、省級財政國庫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省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等業務方(以下簡稱各業務方)開展支付電子化管理業務,涉及電子印章的制發、存儲、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印章應當採取與實物印章同樣的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 電子印章的分類與存儲備案
   第五條 電子印章分為電子公章和電子私章。
電子公章是指各業務方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以機構名義加蓋的單位公章、資金專用章或者業務專用章等。
電子私章是指各業務方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以個人名義簽署的法定代表人名章、授權代表人名章、財務負責人名章、經辦人員名章等。
   第六條 電子公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印章:
   (一)財政廳辦理預算撥款、財政發起的支付以及收支對賬等業務使用的“四川省財政廳資金專用章”。
   (二)人行成都分行辦理資金清算、預算撥款等業務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四川省分庫”(即金庫章)、“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國庫業務轉訖章”“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國庫業務專用章”。
   (三)代理銀行辦理財政發起的支付、預算單位發起的支付及支付對賬等業務使用的“××銀行省級電子支付專用章”;辦理與人行成都分行相關的資金清算和清算對賬等業務使用的預留印鑑中的業務專用章。
   (四)預算單位辦理支付及對賬等業務使用的“××單位電子支付專用章”。
   第七條 電子私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印章:
   (一)各業務方辦理支付、清算等業務使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的署名章。
   (二)各業務方經辦人員辦理支付、清算等業務使用的本人簽名章。
   第八條 電子印章實行印章伺服器存儲或者USB Key存儲兩種方式管理。
財政廳和預算單位的電子公章、電子私章,實行印章伺服器和USB Key同時存儲管理。
   第九條 電子印章實行預留印鑑備案管理。各業務方須將本方使用的電子印章刻錄成光碟,預先交付相關業務方進行備案,並履行登記交接手續。
各業務方使用的電子印章應當與預留在相關業務方備案的電子印章保持一致。電子印章只能以光碟方式備案,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備案。備案光碟及相關備案檔案應當視同實物印章的印鑑卡妥善保存管理。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制發與使用管理
   第十條 電子印章的制發、運行維護,實行分工協作管理。各業務方應當根據內部職責分工,明確負責相關電子印章制發、伺服器運行維護及其內置電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門,並建立科技部門定期向業務部門通報印章管理情況機制。
   第十一條 電子印章採取實物印章拓模或者統一格式套模兩種方式製作。
預算單位電子公章採取統一格式套模方式製作。
第十二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的電子印章由各方自行負責製作、更換和註銷管理。
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由財政廳負責製作、更換和註銷管理。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電子印章實行嚴格的申請、審批、製作、發放、變更、註銷登記制度。
   預算單位申領電子印章,應當填報《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綜合管理業務通表》(附屬檔案1),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廳。
   財政廳完成電子印章製作後,由主管部門到財政廳統一領取,發放給預算單位使用,並履行登記交接手續(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電子印章按照“誰使用、誰留名”的原則,實行嚴格授權,規範調用。
   各業務方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對電子印章使用人員進行角色分配和崗位授權。電子印章使用人員按照具體業務規範,登錄相關係統,調取電子印章,實施用印操作。系統自動記錄印章使用人員信息。
第十五條 電子印章適用於納入支付電子化管理的各類財政業務,涉及電子憑證、電子單據主要包括:
   (一)用於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的財政資金支付憑證、財政資金支付申請劃款憑證、財政資金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等電子憑證。
   (二)用於核對賬目的相關報表、對賬單等電子單據。
   第十六條 電子印章的使用遵循下列規程:
   (一)加蓋電子印章的種類由具體業務規範和經辦人員崗位許可權確定。
   (二)加蓋電子印章必須在電子憑證、電子單據指定位置上用印。
   (三)加蓋電子印章必須嚴格按照業務流程進行。下一崗操作必須在系統完成自動校驗上一崗電子印章使用人員許可權後進行。
   (四)電子印章使用人員不得超越許可權、改變業務流程,違規調取使用電子印章。
   第十七條 電子印章的使用保管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電子印章必須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嚴禁在專用計算機以外的計算機上使用。
   (二)加蓋電子印章,必須使用個人USB Key、輸入密碼經CA身份認證後登錄相關信息系統調取,使用完畢及時退出。
   (三)USB Key只在辦理業務操作時使用,不進行業務操作時必須脫離計算機保管。
   (四)電子印章使用人員應當妥善管理USB Key密碼,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碼,並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碼。
   (五)電子印章屬於高密級業務工具,應當視同實物印章進行管理,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轉交他人代管,不得擅自帶離工作場所。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發生變更的,發生變更一方應當立即收回或者交還相關電子印章,通過印章管理系統將相應電子印章註銷,並及時通知各相關業務方,同步進行註銷處理。
   第十九條 電子印章發生損毀、遺失、被盜、失密的,電子印章使用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電子印章管理員,立即暫停辦理業務,並對相關電子印章進行作廢處理。同時通知各相關業務方,同步進行作廢處理。
電子印章伺服器出現異常的,應當暫停使用,並及時通知各相關業務方,按照支付電子化管理應急預案的有關規程處理。
   第二十條 電子印章使用人員或者管理員發生變動的,除按規定程式進行系統設定變更外,相關人員應當履行電子印章交接手續,確保電子印章完整移交。
   第二十一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電子印章的更換,按照各自內部規定的程式辦理。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的更換,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人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2017年10月9日印發的《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川財庫〔2017〕2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綜合管理業務通表
        2.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備案登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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