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辦法

為規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7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 發布時間:2021年5月27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73號)和《四川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於印發全面推開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財庫〔2020〕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以下簡稱人行成都分行)、省級財政國庫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省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等業務方(以下簡稱各業務方),利用信息網路技術,通過電子化業務處理系統製作、傳送、接收和處理電子憑證,辦理各類國庫集中支付、清算等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以下簡稱支付電子化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應當組織各業務方簽訂業務辦理協定。業務辦理協定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業務方的責任義務;
   (二)納入支付電子化管理的業務範圍及業務處理流程;
   (三)電子憑證的認證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差錯處理機制及應急預案;
   (五)有關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應當分別部署統一的電子憑證安全支撐控制項,遵循統一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確保支付電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六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應當分別改造各自業務處理系統,與電子憑證安全支撐控制項有機銜接,實現電子化業務流程和管理功能,確保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第七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採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專用設備認證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之間應當建立兩兩互聯互通的專用通信網路,信息傳輸應當採取加密措施,系統銜接應當確保對等、安全、高效。
   第九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各自內部相關業務處理系統組織開展信息安全等級(分級)保護工作,確保達到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防範財政資金運行風險。
第三章  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管理
   第十條  用以製作電子憑證的電子簽名,應當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
   第十一條  製作電子憑證時使用的電子印章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保證該電子印章為簽署者或者簽署機構所獨有;
   (二)簽署電子檔案時電子印章製作數據僅由簽署者或者簽署機構所控制;
   (三)能夠甄別所簽署的電子檔案是否被篡改;
   (四)能夠有效控制所簽署電子檔案的電子印章形態。
   第十二條  各業務方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和電子印章,建立嚴格的申請、審批、製作、發放、使用、變更、廢止、運維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存儲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和電子印章的物理介質,應當視同實物印章保管和使用,發生遺失、被盜、失密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各有關業務方,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風險發生。
第四章  電子憑證管理
   第十四條  各業務方應當事先明確業務辦理相關電子憑證的種類、格式和要素信息,並對電子憑證中所附電子簽名或者電子印章的有效簽署範圍及許可權進行預先備案。電子憑證的要素信息應當滿足各業務方的業務管理與核算需要。
   第十五條  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製作的電子憑證與紙質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各業務方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所有電子憑證從產生、使用、存檔到銷毀等各環節進行全周期管理,相關電子憑證的存檔期限同紙質憑證。
   第十七條  各業務方應當建立電子憑證傳送、接收、確認、退回、查詢和作廢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確保各方業務協同和電子憑證信息的一致性,以及電子憑證傳輸的可跟蹤稽核。
   第十八條  電子憑證發起方應當對所發出電子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發出電子憑證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核和確認手續。
   第十九條  電子憑證接收方應當對所接收電子憑證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校驗,並實時向發起方反饋校驗結果。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接收方應當立即中止相關業務處理,並及時與發起方溝通確認。
   第二十條  電子憑證接收方根據校驗審核無誤的電子憑證有關信息,及時進行有關業務處理,並將業務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至相關業務方。
   第二十一條  業務信息的差錯處理應當遵循據實、準確和及時的原則。電子憑證接收方如發現電子憑證要素信息有誤等情況,無權對收到的電子憑證進行任何修改,應當及時與電子憑證發起方進行溝通,核實情況,確有問題的應當將電子憑證退回至發起方。
   第二十二條  電子憑證發起方和接收方應當按日進行賬務核對,確保有關賬務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條  各業務方應當根據審慎性原則,針對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不同類型,在收款方賬戶、單筆交易金額、累計交易金額、同一賬戶交易頻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者預警提示。對大額交易等高風險操作,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交易確認機制,防範業務操作風險。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業務方應當加強相關業務處理系統及網路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完善技術手段,確保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業務辦理規範有序、業務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五條  各業務方相關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許可權管理功能。系統安全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等不相容崗位應當由不同人員擔任,對各崗位人員進行合理授權,確保任何人員都無法越權完成有關業務操作。
第二十六條  各業務方相關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審計機制,有效偵測、記錄和警示任何針對業務數據和軟體程式的修改。配備系統安全管理員,定期對業務辦理、電子憑證管理、日誌記錄等進行檢查,確保對相關係統操作人員、管理人員、開發商等有合理的授權控制。
   第二十七條  各業務方應當建立應對突發情況的業務處理應急預案。當發生網路故障、系統故障、硬體故障、停電等突發情況,導致有關電子化業務不能正常開展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財政資金支付業務正常進行。有關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建立業務數據備份機制,制定相應的數據恢復應急預案。業務處理應急預案和數據恢復應急預案應當適時演練,確保應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各業務方應當定期檢查、測試內部各種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保證安全措施持續有效。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財政廳在支付電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要求和統一業務規範,會同人行成都分行研究制定省級支付電子化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二)負責省級財政端相關業務處理系統配套建設。
   (三)牽頭組織地方性商業銀行自助櫃面系統上線驗收工作。指導代理銀行、預算單位做好支付電子化管理實施工作。
   (四)協調解決支付電子化管理中遇到的問題。組織支付電子化管理應急預案演練,處理支付電子化管理突發事件。
   (五)組織開展省級支付電子化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各業務方加強風險防控,保障財政資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條  人行成都分行在支付電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要求和統一業務規範,配合財政廳研究制定省級支付電子化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二)負責人行成都分行端相關業務處理系統配套建設。
   (三)配合開展地方性商業銀行自助櫃面系統上線驗收工作。指導代理銀行做好支付電子化管理實施工作。
   (四)配合解決支付電子化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參加支付電子化管理應急預案演練,負責處理人行端支付電子化管理突發事件。
   (五)配合開展省級支付電子化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各業務方加強風險防控,保障財政資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一條  代理銀行在支付電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行支付電子化管理相關內控制度。
   (二)負責代理銀行端相關業務處理系統配套建設。
   (三)負責與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預算單位簽訂支付電子化管理相關業務辦理協定,安全、及時、準確、快捷辦理有關業務。
   (四)配合解決支付電子化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參加支付電子化管理應急預案演練,負責處理代理銀行端支付電子化管理突發事件。
   (五)接受省級支付電子化管理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財政資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二條  預算單位在支付電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支付電子化管理要求,做好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和有關業務實施工作,保障財政資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二)負責與代理銀行簽訂支付電子化管理相關業務辦理協定,安全、及時、準確、快捷辦理有關業務。
   (三)及時向財政廳反饋並配合解決支付電子化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參加支付電子化管理應急預案演練,負責處理涉及本部門(單位)支付電子化管理突發事件。
   第三十三條  各業務方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確保支付電子化管理工作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各業務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要求其限期糾正;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業務辦理過程中,因惡意破壞發生泄密、數據丟失、憑證遺失或因電子印章存儲介質管理不善、電子印章違規使用等造成實際損失並帶來不良後果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責任;有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有聯繫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
   (三)電子印章,是指基於CA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技術製作的、在電子支付業務及支付網路環境中使用的、能夠按照國家標準傳輸、審驗、顯示及列印的,存儲在印章伺服器或者USB Key中的一種具有特定用途的電子數據。
(四)電子憑證,是支付電子化管理中使用電子簽名或者電子印章製作的,可用來證明業務事項發生、明確經濟責任並據以登記賬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檔案。
   (五)電子憑證安全支撐控制項,是以信息安全技術為保障,以電子憑證庫為核心,實現對電子憑證的操作、存儲、互動和共享的服務中間件。
   (六)信息安全等級(分級)保護,是國家對重要信息系統強制推行的安全保護制度,對非密信息系統按照信息系統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壞後的危害程度按等級採取相應強度的安全保護措施;對涉密信息系統按照信息系統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分級採取相應強度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人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2017年10月9日印發的《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實施細則》(川財庫〔2017〕27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憑證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憑證庫的管理和維護,確保電子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73號)和《四川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於印發全面推開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財庫〔2020〕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以下簡稱人行成都分行)、省級財政國庫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省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等業務方(以下簡稱各業務方)開展支付電子化管理業務,涉及電子憑證庫的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憑證庫,是指由財政部牽頭設計研發,經專門第三方系統安全監管部門認證,專門用於對財政業務相關電子憑證實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一款軟體產品。
   電子憑證庫是實現支付電子化管理的核心載體,負責記錄和存儲電子憑證信息,提供憑證簽章、入庫、驗章、傳送、列印等標準服務,供相關業務系統按需調用。它是電子憑證的“保險柜”,是各方業務系統的信息互動平台。
第四條 電子憑證庫存儲信息堅持重要性原則,過程數據和非重要數據一般不保存於電子憑證庫。電子憑證庫套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憑證單據:
   (一)各業務方作為收支交易和賬務處理依據的電子憑證。如財政資金支付憑證、財政資金申請劃款憑證、支出日報等。
   (二)各業務方不作為交易和記賬依據使用,但在一定時期內需要存檔的重要電子檔案。如公務卡基本信息、財政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等。
第二章 電子憑證庫的領用、部署與運行環境
   第五條 電子憑證庫遵循逐級申領、無償使用的原則管理。財政廳匯總各業務方憑證庫需求後統一向財政部申領,並發放相關業務方,無償使用。
第六條 電子憑證庫按照“統一部署,聯接套用”技術架構和對等、安全、高效原則部署實施。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各自部署一套電子憑證庫,各業務方通過專用通信網路,在電子憑證庫之間實現電子憑證等信息互動。
   第七條 電子憑證庫需要依託電子印章系統、簽名伺服器、訊息中間件等軟硬體配套設施運行。各業務方通過本方業務處理系統與各自電子憑證庫連線,實現對各類電子單據進行電子簽章和驗章,生成電子憑證。
第三章 電子憑證庫的日常管理、數據備份與故障處理
   第八條 電子憑證庫的日常運行維護等按照下列條款管理:
   (一)各業務方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電子憑證庫伺服器的運行維護,指定系統管理員負責伺服器、資料庫的用戶名和密碼的保管,並按要求籤訂相關保密協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各業務方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電子憑證庫伺服器的日常審計和監控,發現異常情況需及時預警,並通知相關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暫停有關業務處理。
   (三)各業務方應當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科學合理使用電子憑證庫,不得隨意調用電子憑證庫,減少電子憑證庫內空間占用,確保電子憑證庫業務處理效率。
   (四)各業務方應當嚴格設定電子憑證庫訪問許可權。未經授權人員一律不得訪問電子憑證庫。
   (五)各業務方應當建立電子憑證庫對賬機制。啟用電子憑證庫系統對賬功能,開展各業務方電子憑證庫之間的對賬和本方業務系統與本方電子憑證庫之間的對賬,保障各業務方數據信息與賬務處理的一致性、準確性、完整性。
   (六)審計人員或者檢查人員訪問電子憑證庫,應當憑審計通知書、檢查通知書或者介紹信等書面證明,經被審計或者被檢查方同意後方可訪問電子憑證庫,查看相關內容。
   第九條 電子憑證庫數據備份按照下列條款管理:
   (一)各業務方應當按日備份電子憑證庫數據,年底由檔案管理員進行整理歸檔;每日備份可以做成自動任務計畫,下一工作日檢查是否備份成功。
   (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各業務方應當對電子憑證庫數據進行異地容災備份,確保電子憑證庫數據安全。
   (三)各業務方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電子憑證庫出現故障時,電子憑證庫備份數據可作為有效數據恢復使用。
   第十條 電子憑證庫故障區分不同類型按照下列條款處理:
   (一)軟硬體類故障的處理。
   故障現象。電子憑證庫服務、電子印章系統服務、訊息中間件服務、資料庫服務等系統軟體或者部署系統服務的硬體伺服器發生故障,停止運行,短時間內不能修復,業務系統不能簽章和傳送電子憑證。
   應對策略。檢查系統故障,將電子業務切換到原有紙質業務辦理模式。
   預防措施。套用服務、資料庫服務採用集群或者熱備等容錯方式部署,如果停止運行,自動切換到正常運行的系統上;部署備份伺服器,在備份伺服器上部署生產環境的系統服務和配置,生產環境發生故障,啟動備份系統服務。
   (二)網路類故障的處理。
   故障現象。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相互之間的網路線路出現故障,訊息中間件服務不能把數據傳送到對方,業務不能正常進行。
   應對策略。從傳送端電子憑證庫導出需傳送的電子憑證,交接收方導入接收端電子憑證庫中,繼續辦理業務。網路修復後,恢復業務數據網路傳輸。
預防措施。建立備用網路線路,如在用網路線路不通,啟用備用線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人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2017年10月9日印發的《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憑證庫管理辦法》(川財庫〔2017〕27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防範財政資金支付風險,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73號)和《四川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於印發全面推開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財庫〔2020〕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是指基於CA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技術製作的、在電子支付業務及支付網路環境中使用的、能夠按照國家標準傳輸、審驗、顯示及列印的,存儲在印章伺服器或者USB Key中的一種具有特定用途的電子數據。
   第三條 四川省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以下簡稱人行成都分行)、省級財政國庫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省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等業務方(以下簡稱各業務方)開展支付電子化管理業務,涉及電子印章的制發、存儲、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印章應當採取與實物印章同樣的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 電子印章的分類與存儲備案
   第五條 電子印章分為電子公章和電子私章。
電子公章是指各業務方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以機構名義加蓋的單位公章、資金專用章或者業務專用章等。
電子私章是指各業務方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以個人名義簽署的法定代表人名章、授權代表人名章、財務負責人名章、經辦人員名章等。
   第六條 電子公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印章:
   (一)財政廳辦理預算撥款、財政發起的支付以及收支對賬等業務使用的“四川省財政廳資金專用章”。
   (二)人行成都分行辦理資金清算、預算撥款等業務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四川省分庫”(即金庫章)、“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國庫業務轉訖章”“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國庫業務專用章”。
   (三)代理銀行辦理財政發起的支付、預算單位發起的支付及支付對賬等業務使用的“××銀行省級電子支付專用章”;辦理與人行成都分行相關的資金清算和清算對賬等業務使用的預留印鑑中的業務專用章。
   (四)預算單位辦理支付及對賬等業務使用的“××單位電子支付專用章”。
   第七條 電子私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印章:
   (一)各業務方辦理支付、清算等業務使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的署名章。
   (二)各業務方經辦人員辦理支付、清算等業務使用的本人簽名章。
   第八條 電子印章實行印章伺服器存儲或者USB Key存儲兩種方式管理。
財政廳和預算單位的電子公章、電子私章,實行印章伺服器和USB Key同時存儲管理。
   第九條 電子印章實行預留印鑑備案管理。各業務方須將本方使用的電子印章刻錄成光碟,預先交付相關業務方進行備案,並履行登記交接手續。
各業務方使用的電子印章應當與預留在相關業務方備案的電子印章保持一致。電子印章只能以光碟方式備案,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備案。備案光碟及相關備案檔案應當視同實物印章的印鑑卡妥善保存管理。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制發與使用管理
   第十條 電子印章的制發、運行維護,實行分工協作管理。各業務方應當根據內部職責分工,明確負責相關電子印章制發、伺服器運行維護及其內置電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門,並建立科技部門定期向業務部門通報印章管理情況機制。
   第十一條 電子印章採取實物印章拓模或者統一格式套模兩種方式製作。
預算單位電子公章採取統一格式套模方式製作。
   第十二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的電子印章由各方自行負責製作、更換和註銷管理。
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由財政廳負責製作、更換和註銷管理。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電子印章實行嚴格的申請、審批、製作、發放、變更、註銷登記制度。
   預算單位申領電子印章,應當填報《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綜合管理業務通表》(附屬檔案1),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廳。
   財政廳完成電子印章製作後,由主管部門到財政廳統一領取,發放給預算單位使用,並履行登記交接手續(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電子印章按照“誰使用、誰留名”的原則,實行嚴格授權,規範調用。
   各業務方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對電子印章使用人員進行角色分配和崗位授權。電子印章使用人員按照具體業務規範,登錄相關係統,調取電子印章,實施用印操作。系統自動記錄印章使用人員信息。
第十五條 電子印章適用於納入支付電子化管理的各類財政業務,涉及電子憑證、電子單據主要包括:
   (一)用於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的財政資金支付憑證、財政資金支付申請劃款憑證、財政資金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等電子憑證。
   (二)用於核對賬目的相關報表、對賬單等電子單據。
   第十六條 電子印章的使用遵循下列規程:
   (一)加蓋電子印章的種類由具體業務規範和經辦人員崗位許可權確定。
   (二)加蓋電子印章必須在電子憑證、電子單據指定位置上用印。
   (三)加蓋電子印章必須嚴格按照業務流程進行。下一崗操作必須在系統完成自動校驗上一崗電子印章使用人員許可權後進行。
   (四)電子印章使用人員不得超越許可權、改變業務流程,違規調取使用電子印章。
   第十七條 電子印章的使用保管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電子印章必須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嚴禁在專用計算機以外的計算機上使用。
   (二)加蓋電子印章,必須使用個人USB Key、輸入密碼經CA身份認證後登錄相關信息系統調取,使用完畢及時退出。
   (三)USB Key只在辦理業務操作時使用,不進行業務操作時必須脫離計算機保管。
   (四)電子印章使用人員應當妥善管理USB Key密碼,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碼,並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碼。
   (五)電子印章屬於高密級業務工具,應當視同實物印章進行管理,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轉交他人代管,不得擅自帶離工作場所。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發生變更的,發生變更一方應當立即收回或者交還相關電子印章,通過印章管理系統將相應電子印章註銷,並及時通知各相關業務方,同步進行註銷處理。
   第十九條 電子印章發生損毀、遺失、被盜、失密的,電子印章使用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電子印章管理員,立即暫停辦理業務,並對相關電子印章進行作廢處理。同時通知各相關業務方,同步進行作廢處理。
電子印章伺服器出現異常的,應當暫停使用,並及時通知各相關業務方,按照支付電子化管理應急預案的有關規程處理。
第二十條 電子印章使用人員或者管理員發生變動的,除按規定程式進行系統設定變更外,相關人員應當履行電子印章交接手續,確保電子印章完整移交。
   第二十一條 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銀行電子印章的更換,按照各自內部規定的程式辦理。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的更換,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人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2017年10月9日印發的《四川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川財庫〔2017〕2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綜合管理業務通表
        2.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備案登記本
填報須知
一、印章業務申請
1.預算單位根據業務類型填報本表相應欄次,加蓋單位公章,報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送財政廳。
2.預算單位名稱填寫單位規範全稱。
3.業務類型在“¨”中打“√”選擇。
4.印章申請業務,填寫第1、2項。
5.印章變更、印章註銷業務,填寫第1、2、3項,同時交還存儲原電子印章的USB Key。
6.印章補辦業務,填寫第1、2、3項,同時提交加蓋主管部門公章的USB Key遺失說明檔案。
7.用印人變更業務,填寫第1、2、3、4項。
8.密碼重置業務,填寫第1、2、3項。
9.第4項“新電子印章信息”業務下“USB Key編號”由財政廳負責填寫;第10項“主管部門領取確認”業務下“電子樣章”圖樣,由財政廳負責列印。
二、印章業務辦理
1.財政廳部門管理處對主管部門報送的《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綜合管理業務通表》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後轉財政廳國庫處(支付中心),國庫處(支付中心)複審並簽署意見後將該錶轉財政廳信息中心。
2.財政廳信息中心為電子印章的製作、註銷等業務提供技術支撐,對電子印章系統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
3.財政廳信息中心按照業務類型辦理完相關印章業務,在《預算單位電子印章綜合管理業務通表》上籤署意見後,將錶轉財政廳國庫處(支付中心)留存。
4.財政廳國庫處(支付中心)指定專人負責電子印章的登記發放。通知印章申請單位主管部門,統一到財政廳領取。
5.領取電子印章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工作證、介紹信等有效證件或信函,確認登記後簽收領取。
6.主管部門及時將電子印章和備案光碟發放給申請單位,做好發放登記。
三、其他須知事項
1.預算單位負責將電子印章備案光碟交付開戶銀行,進行預留印鑑備案。
2.代理銀行負責將預算單位交付備案的電子印章導入本方印章伺服器。
3.財政廳國庫處(支付中心)印章業務受理地址:成都市錦江區南新街16號,財政廳2號樓8樓808室。
附屬檔案2
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備案登記本
 說明:1.此登記本由各業務方各持一本,每次辦理電子印章備案、變更、註銷時,均應在交、接雙方登記本上進行登記。
      2.“內容”欄填寫備案事項,如:印章備案、印章變更、印章註銷等。
      3.“ 生成時間”欄應寫明電子印章備案檔案從印章系統中生成的時間,精確到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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