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公告
津政令第33號
《天津市郵政業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12月2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黃興國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建設、郵政普遍服務和快遞服務、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給予資金和土地的支持,重點扶持農村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
第四條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財政、建設交通、國土房管、規劃、海關、工商、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六條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七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用戶申訴率和執行標準情況為核心的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郵政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工業區、住宅區、開發區以及改建舊城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郵政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專門用於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應當由建設單位申請權屬登記後,由郵政企業按照公房出租價格承租使用。
第九條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的設定,由市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容園林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統籌確定,占用城市道路、公路設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許可。
第十條郵政編碼由郵政企業根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編制規則編制。市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編碼的編制和使用實施監督。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規劃、公安等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後的地名和門牌號碼通知市郵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新建城鎮居民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在地面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戶數相應的信報箱。已建成使用的城鎮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按照標準設定,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城鎮居民樓改造時,應當將信報箱同時更新和維修;信報箱的日常維修和更換,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在樓房地面層或者主出入口設定接收郵件的收發室;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用郵地址的,可以設定聯合收發室,並可以使用統一規格的收發章。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定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因徵收確需拆除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原地或就近重新設定上述場所,重新設定及其他補償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拆除公房租賃以外承租設定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第十四條郵政企業應當對其設定的郵政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占用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設定至少1個郵政營業場所。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農村地區村郵站的設定工作。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郵站的日常管理,村郵站的郵件接收、投遞等工作接受郵政企業的指導。村郵站負責本村郵件、報刊的接收和投遞等工作。村郵站可以單獨設定,也可以搭載於農村綜合服務社、農村商品配送中心等農村其他公共設施。
第三章郵政普遍服務
第十六條郵政企業可以設定郵政普遍服務代辦網點。設定代辦網點,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撤銷代辦網點,應當予以公告,並書面報告市郵政管理部門。代辦網點應當依照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和資費、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並使用郵政企業制發的統一標識。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已進行城鎮化改造、社區化管理的城中村和農村地區,發展郵政普遍服務的代辦網點,促進郵政普遍服務均等化。郵政企業就委託範圍內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給予代辦單位或者個人代辦費用。代辦網點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至少提前15日書面通知郵政企業;未及時通知造成郵件無法投遞或者延誤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過市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後,為原服務地區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經擬撤銷的郵政營業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同意;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用戶交寄郵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運遞郵件應當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
第二十二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服務時,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適用簡易程式處理後放行,符合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條件的,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賠償事宜。發生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確需扣留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扣留車輛之日起2日內告知駕駛人員或者郵政企業。
第二十三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營業時間、業務範圍、服務項目和資費標準。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社會和用戶對郵政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並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及時予以答覆和處理。對於市郵政管理部門反饋到郵政企業的用戶申訴,郵政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訴10日內將用戶申訴問題的處理意見書面報告市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根據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運營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郵政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並按照規定聯網。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物;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四)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服務;
(五)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六)擅自變更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七)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八)轉讓、出借、出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專用標識、郵政日戳和郵袋;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從事集郵票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製作和銷售虛假集郵品、虛假郵資憑證。
第四章快遞服務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信息。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具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的網路和運遞能力;
(二)提供寄遞快件的電話查詢服務,有條件的還應當提供跟蹤查詢的信息網路;
(三)快遞業務員中至少40%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標準》規定條件並通過鑑定考試、持有初級以上證書。
第三十條快遞企業提供的快遞運單應在顯著位置註明賠償條款等影響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快遞運單的內容和規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關於契約格式條款的規定。快遞企業收取快件應當在快遞運單上詳細註明快件的重量及資費等信息。寄件人應當正確填寫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數量,同時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第三十一條快遞企業運遞快件的車輛應當噴塗本企業的標識,並符合市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型以及車身標識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和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按照市郵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鼓勵快遞企業投保責任保險。快遞企業在收取快件時,應當提示寄件人選擇保價業務或者保險業務,並明確告知其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快遞企業可以根據寄件人的要求收取保價費,保價費應設立專門賬戶,用於賠償因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內件短少給用戶造成的損失。快遞企業開辦保價業務及保價費的收取標準,應當報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企業應當接受市郵政管理部門對保價費專門賬戶的監管,並按市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保價費專門賬戶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快遞業務員投交快件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先驗視後簽收。快件的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代收人應當予以簽收。對代收貨款快件,收件人可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付款。驗收時,
可對內件外觀和內件數量進行清點,但不能對內件進行試用或進行產品功能測試。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對誤收或者無法轉交的快件,應當及時通知快遞企業收回。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關於運遞郵件車輛的規定,適用於運遞快件的車輛;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拆除、遷移、占用郵政設施的,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從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法規對上述行為另有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製作、銷售虛假郵資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製作、銷售虛假集郵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製作、銷售虛假郵資憑證、集郵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快遞企業未在快遞運單上註明賠償條款、快件的重量和資費等信息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處理無著快件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保價費挪作他用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工業區、住宅區、開發區以及改建舊城區,未按照國家規定設計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郵政特快專遞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