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

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8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8.22
  • 實施時間:2007.10.01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菜市場建設,規範菜市場經營管理,保障市場供給,方便民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內六區及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區域內投資建設、經營管理菜市場以及在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地區,其菜市場的建設、經營和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菜市場,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建設,進行果蔬、油、禽蛋、肉類、水產等農副產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 菜市場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保障菜市場健康發展。
對投資建設和經營菜市場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菜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菜市場周邊地區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進行清理。
公安、市容、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全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菜市場布局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修改的,應當按原程式報批。
第八條 編制菜市場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布局。菜市場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範圍相適應。
(二)便民利民。菜市場配置應方便民眾生活,滿足民眾需求。
(三)協調發展。菜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九條 菜市場一般按照每萬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務半徑1000至1500米的標準規劃建設。
第十條 規劃部門審批新建居民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菜市場布局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明確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
菜市場位置和面積一經確定,應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一條 現有居民區未達到本市菜市場規劃要求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改建、補建菜市場。
第十二條 開辦菜市場應當設立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後10日內,應當向所在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菜市場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新建菜市場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的,可享受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後6個月內開業經營。無法按時開業或無力繼續經營的,應當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菜市場轉作他用。
第十五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對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可以在菜市場內劃定一定區域,允許其臨時入場經營。
第十六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菜市場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
對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菜市場管理制度的,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建立管理檔案。
對糧油、禽蛋、肉類、水產等重點監查食品,可以採取“場廠掛鈎”、“場地掛鈎”等協定準入方式入場經營。國家和本市對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或者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果蔬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在場內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督促場內經營者對主要經營商品貨源進行登記,登記記錄應保留3個月以上。
登記內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種、規格、數量、商標;
(二)種植、養殖及捕撈的初級農產品來源、品種、數量;
(三)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生產、經營者獲得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其他專項許可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內容。
第十九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電話、地址。
第二十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消費者對場內經營者的投訴,並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遵守協定、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文明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行為,提供良好服務。對必要的執法檢查應當採取聯合、集中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在菜市場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稅務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委託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向場內經營者代徵稅款。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五條 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並及時查處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及場內經營者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行為,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菜市場轉作他用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追繳有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對其菜市場的認定,追繳有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菜市場,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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