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治理占路集貿市場的通告(津政發〔1999〕37號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為了加強占路集貿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的綜合治理,創建良好的市場環境秩序,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以及《關於對城市道路環境秩序進行綜合治理的通知》(津政發〔1998〕55號)的規定。
通知介紹,內容全文,
通知介紹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治理占路集貿市場的通告
(津政發〔1999〕37號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為了加強占路集貿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的綜合治理,創建良好的市場環境秩序,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以及《關於對城市道路環境秩序進行綜合治理的通知》(津政發〔1998〕55號)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內容全文
一、在與112條主幹道路相交的占路市場和15個重點地區、12個重點治理的街內的占路市場應逐步撤銷,建廳退路。
二、所有市場開辦單位均應成立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實行法人責任制,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三、嚴禁市場攤販外溢經營;市場口必須按規定退線15米,並設定明顯統一標誌。
四、嚴禁在占路市場內經營歌舞廳、髮廊、洗頭房、洗腳房、汽車機車維修部和木器、玻璃、金屬加工店等項目,已經營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清除。
五、嚴禁轉租攤位。不準經營人員在市場內生活居住。對外地來津在集貿市場經營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六、要加強市場內的統一建設管理,嚴禁亂搭亂蓋、亂吊亂掛、亂堆亂放。要加強市場內環境衛生與環境秩序的治理,切實做到文明整潔、擺放有序。
七、嚴禁在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進行明火作業、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堆存物品,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八、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同時追究市場開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