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試行辦法是天津市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試行辦法
- 實施日期:發布之日起
- 章節數:五章
- 相關文獻:《天津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代建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是指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或委託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管理諮詢的服務。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在工程建設期間作為委託人,負責提供建設條件和外部環境,在項目建成後實施運營管理。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履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職責。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有綜合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且從事過與工程項目管理相關的建設工程,有同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績;
(二)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同類或相近項目的管理業績);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設項目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及工程業績等達不到已有資質規定標準的。
(四)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的代建單位,應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和已完成的項目管理業績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章
第八條 代建單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項目中承擔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與業主單位不得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第四章
第九條 本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實行契約備案制度。建設工程項目採用代建方式實施的,業主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依法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委託代建契約》,並在簽定契約15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項目代建可以實行全過程代建或分項委託,具體內容由業主單位與代建單位在契約中約定。
在契約委託範圍內,代建單位獨立開展勘察、設計、施工、材料及設備採購的招標工作,實施計畫、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項目代建的主體不得再委託。
第十二條 業主單位可以要求代建單位提供履約擔保或工程保險,其具體金額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代建費和支付方式由業主單位和代建單位雙方通過協商自行約定。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費用標準和撥付方式應當執行財政部和我市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的建設資金可以由業主單位直接向工程建設相關用款單位支付,或委託代建單位代為支付。
政府投資項目應採用財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單位或用款單位支付。
條例附則
工程驗收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業主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雙方結清代建費用。實行分項委託的,代建單位應當自該分項業務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契約約定與業主單位結清代建費用,辦理移交手續。
項目保修期內的維修工作應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項目籌劃、建設等各環節的檔案。在向業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業主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十七條 對於項目代建過程中出現的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由代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實行分項代建的項目,業主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在契約中對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劃分和明確,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業主單位和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業主單位或代建單位一方違反契約約定,對方可以中止契約,並依法要求賠償。
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項目代建契約,或者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者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實施履約擔保的,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補償;未實行履約擔保或履約保函金額不足的,從項目代建管理費中相應扣除;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由代建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
第十九條 對實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稽查、評審、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代建單位存在違約、違規、違法行為的,項目資金管理部門可依據情況進行警告、暫停資金撥付、暫停契約執行,直至解除契約,所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項目,未按要求進行契約備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單位的各項審批申請。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近三年的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中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天津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