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辦法

天津市實施《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辦法在1994.02.09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2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體現對廣大職工的關懷,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本市實行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市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申報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不宜採用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經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和市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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