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若干規定

天津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若干規定

《天津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若干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定。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5號
發布公告,規定全文,

發布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一五號
《天津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若干規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日

規定全文

天津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若干規定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高質量發展,推進分級診療,滿足人民民眾醫療衛生和健康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與居民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定,為簽約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條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常見病和多發病的中西醫診治、合理用藥、就醫指導等基本醫療服務;
(二)國家和本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三)開展健康狀況評估,制定健康管理計畫,開展健康教育、健康諮詢和健康指導服務;
(四)優先提供本醫療機構的專科科室預約、定期家庭醫生門診預約、預防接種以及其他健康服務的預約服務等;
(五)根據與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雙向轉診的合作協定,優先為簽約居民提供轉診服務;
(六)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為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簽約慢性病患者酌情增加單次配藥量,延長配藥周期,並給予用藥指導;
(七)在中醫醫師的指導下,提供中醫健康教育、健康干預等治未病服務;
(八)服務協定約定的其他個性化服務。
第四條 本市鼓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行動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確有需求的簽約居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供可及、便捷的診療、護理、康復、健康指導以及家庭病床等服務。
第五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六條 家庭醫生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註冊全科醫生(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
(二)具備能力的鄉鎮衛生院醫師和鄉村醫生;
(三)執業註冊為全科醫學專業或者經全科醫生相關培訓合格、選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的在崗臨床醫師;
(四)經全科醫生相關培訓合格的退休臨床醫師。
第七條 家庭醫生團隊應當由家庭醫生、護理人員和公共衛生人員組成,並可以根據居民健康需求和簽約服務內容,選配具備相應資質的其他人員作為成員。
家庭醫生團隊原則上由家庭醫生擔任團隊負責人。
第八條 常住在本市的居民可以就近選擇一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定,並選擇一個家庭醫生團隊或者家庭醫生個人為其提供簽約服務。
倡導有老年人、孕產婦、兒童、殘疾人、慢性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家庭為上述居民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定。
簽約居民在服務期內,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於上級醫療機構下轉的簽約居民,家庭醫生依據病情可以延用上級醫療機構醫囑處方藥品。
對於前款規定的藥品,衛生健康和醫保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適當放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目錄。
第十條 本市鼓勵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依法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鼓勵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對經家庭醫生轉診的簽約居民提供優先接診、優先檢查、優先住院等服務。
第十一條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付費等分擔。
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擔的部分,醫保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由簽約居民承擔的部分,簽約居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扶助對象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激勵保障機制,逐步擴大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覆蓋面,提升簽約服務質量。
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劃、基層醫務人員配置、財政投入等保障,統籌落實轄區內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任務,加強對有關部門的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應當加強醫療、醫保智慧型化信息平台建設,推進“網際網路+簽約服務”,積極推廣套用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強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信息技術支撐。
第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引進、培養、培訓和激勵等機制,暢通家庭醫生職業發展通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表彰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推動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工作。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的各類表彰評選應當向家庭醫生適當傾斜,提升家庭醫生職業榮譽感和社會公信度。
第十五條 市和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考核評價機制,組織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機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服務反饋渠道,及時處理簽約居民的投訴與建議,並將其作為家庭醫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應當加強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宣傳,擴大簽約服務的社會影響力,營造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七條 實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範,保護簽約居民健康信息,提高執業水平,按照健康守門人和費用守門人的要求,依法依約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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