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家庭醫生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蘇州市家庭醫生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2月2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家庭醫生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蘇州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2月2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家庭醫生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府規字〔2017〕1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家庭醫生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蘇州市家庭醫生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家庭醫生開展家庭診療服務,更好地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連續便利的醫療衛生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醫生執業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醫生,是指經依法註冊執業,在社區範圍內為居民提供以預防、保健、康復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等的臨床診療為主要內容的家庭診療服務的醫師。
第四條 家庭醫生開展家庭診療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就近便民、滿足需求、適宜可及和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地醫師協會、基層衛生協會等可以設立家庭醫生工作室聯合診所(以下簡稱“聯合診所”),在聯合診所註冊執業的家庭醫生可以向居民提供家庭診療服務。
本辦法所稱聯合診所,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家庭醫生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六條 聯合診所負責家庭診療服務活動的日常運行管理,並可以在有條件的社區設定家庭醫生工作室,開展家庭診療服務活動。家庭診療服務項目由衛生計生、價格、人社、財政等行政部門確定。
家庭醫生的診察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家庭醫生家庭診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價格、人社、食藥監、工商(市場監管)、稅務、環保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支持聯合診所和家庭醫生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醫療執業保險
第九條 家庭醫生開展家庭診療服務活動的時間,可視同為職稱晉升前到基層服務時間。
第二章 註冊管理
第十條 家庭醫生開展家庭診療服務活動,以聯合診所為第一或多點執業醫療機構。
逐步探索醫師、護士實行執業區域註冊和備案管理,以促進區域醫療衛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動。
第十一條 申請多點執業的家庭醫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同一專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二)非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三)醫師的執業類別為臨床或中醫,執業範圍包括全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康復、精神衛生和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
(四)最近連續兩個周期定期考核合格(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一個周期定期考核合格);
(五)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為本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 申請多點執業的家庭醫生應當向批准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家庭醫生多點執業註冊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變更註冊記錄;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變更註冊記錄,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擬變更或註銷多點執業註冊的家庭醫生,應當向批准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多點執業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辦法發布後1年內建立家庭醫生管理服務網路平台,提高管理服務效率。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家庭醫生開展家庭診療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申請多點執業的家庭醫生應當在完成第一執業醫療機構任務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註冊執業類別和範圍開展家庭診療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家庭醫生可以提供下列診療服務:
(一)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
(二)社區現場應急救護;
(三)家庭出診、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四)轉診服務;
(五)康復醫療服務;
(六)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適宜醫療服務。
家庭醫生不得從事專科手術、助產、介入治療等風險較高、家庭診療不適宜開展的診療活動。
第十八條 家庭醫生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事件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家庭醫生應當按照病曆書寫和管理規範要求認真書寫、保管各類醫療文書,統一使用聯合診所提供的“家庭醫生”字樣專用門診病歷、處方箋、護理單和各種檢驗檢查申請單等醫療文書。
第二十條 各零售藥店、醫療機構、專業檢驗機構等可以將家庭醫生開具的處方和各類醫學檢驗檢查申請單作為提供相應的配藥、醫學檢驗和影像檢查等服務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家庭醫生可以成立家庭醫生團隊,與居民或家庭簽訂服務協定,為居民或家庭提供約定的醫療衛生和健康管理服務。家庭醫生團隊簽約服務按照《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國醫改辦發〔2016〕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聯合診所和家庭醫生應當執行醫療質量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診療護理規範,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十三條 家庭醫生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家庭醫生實行公眾評價制度,評價結果納入醫師定期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師協會、基層衛生協會、護士協會的指導,支持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和協會章程、行業規範,對家庭醫生開展家庭診療服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十五條 多點執業的家庭醫生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做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執業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多點執業的家庭醫生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暫停其所有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並按規定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護士參與家庭診療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