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執業保險

該保險是由醫院和保險公司根據醫務人員崗位風險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投保級別向保險公司投保,出現事故後,由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在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並且患方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下列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明細表列明的賠償限額範圍內負責賠償。

(1)建立了一定範圍內的醫療執業保險系統,提高了醫生抵禦醫療執業風險的能力;
(2)部分地減輕了醫院和醫務人員的經濟負擔,分擔了部分風險;
(3)減少了醫院因糾紛造成的在時間、精力等方面所帶來的損失;
(4)保障了患方的權利和利益;
(5)促使醫院加強防範,加強與病人溝通。
(6)對患方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7)醫、患和社會對醫療執業保險有了一定的認識;
(8)解決了部分糾紛問題,緩解了一部分社會壓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