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責任保險

凡依法設立和執業的醫療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執業責任保險
  • 類型:保險理財
  • 投保方:依法設立和執業的醫療機構
  • 保險期限:一年
全文
第一章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並且患方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下列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明細表列明的賠償限額範圍內負責賠償.
1,患者由於遭受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支出;
2,患者由於遭受醫療事故而發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陪護費,住院一伙食補助,殘疾用具費,喪葬費.
3,由於醫療事故而應給予患者的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
4,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或傷殘所需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條 本保險第一條所列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患者所拖欠的醫療費用和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鑑定費,屍體檢驗費等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本條所列費用每次合計不超過保險責任項下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20%,並在每次賠償限額以外另行計算.
第二章 責任免除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予承擔.
1,不可抗力;
2,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3,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從事美容,整形性質的業務;
5,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6,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被撤銷醫師資格或被保險人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
7,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自行從事未經被保險人認可的業務;
8,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受酒類或藥劑影響發生各類事故;
9,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已經發現儀器有缺陷仍繼續使用的;
10,《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列明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11,其他不屬於保險範圍的責任.
第四條 由於保險事故而產生的下列費用保險人不予賠償.
1,由於醫療事故被保險人所支付的行政罰款或刑事罰金;
2,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家屬簽訂的協定所約定的責任,但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3,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章 保險期限
第五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首次承保的業務追溯期為零年,在續保的情況下可以設定追溯期.
第四章 賠償限額,保費,費率
第六條 本保險設累計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以明細表中所列為準.費率的確定和保費的計算以費率規章為準.
第五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提供醫療機構性質,醫療機構等級,機構所有床位數,醫務人員數量,醫務人員名單和相應職位表以及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九條 被保險人應按照約定如期繳納保險費.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同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於5日內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
第十一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立即通知相關機構,並進行或申請進行調查.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有關的原始資料,不得塗改,偽造,隱匿或銷毀,並對引起不良後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查驗.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於5日內書面告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的專業資格,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及其他各項醫療條件進行查驗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保險人需要的資料.但對上述查驗的結果保險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保險人將所發現的缺陷或危險書面告知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義務,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六章 理賠處理
第十六條 本保險採用期內索賠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書面索賠申請書,保險單,被保險人的營業執照,確立醫患關係的證明,事故經過說明,損失清單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材料.?
發生醫療事故時,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事故責任人的名單和執業資格證明,被保險人出具的事故初步認定意見.
第十八條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第十九條 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如被保險人有重複保險的情況,保險人僅負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接到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後,保險人將按照下列程式處理.
被保險人,患方與保險人就事故性質和處理方案協商一致的,保險人將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賠償.
被保險人,患方與保險人無法就事故的性質和處理方案協商一致的,應委託法定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對事故發生的性質作出鑑定和處理意見,保險人將依據上述鑑定結果和處理意見進行賠償.
被保險人或患方對法定醫療事故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和處理意見不服並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被保險人可以委託保險人全面負責處理相關事務.在上述情況下,保險人將以行政部門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承擔保險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實際賠償金額都不應超過本保單明細表中所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10%的保險費作為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契約的,保險人按照短期費率收取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 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是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契約約定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是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保險契約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八章 定義
本保險中提及有關名詞定義:
1,醫療機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2,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患者:接受醫療機構診療並在醫療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個人.患方:患者及基於法律的規定或契約的約定關係可以代表患者的親屬或委託代理人.
4,期內索賠制:對保險單所約定的保險期限內和追溯期內發生的醫療事故,患方在保險期限內首次提出索賠的,保險人在保單賠償限額內均負有賠償責任.
5,追溯期: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事先約定並載明在保單明細表中的一段與保險期限相連續的時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由於在該段時期內發生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負保險責任,但患方的索賠必須在保險期限內首次提出.如果這種損害和損失是在追溯期之前發生的,保險單不負責賠償.
6,重要事項:直接關係保險雙方當事人利益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確定保險費率的各種因素.如被保險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執業範圍,重要設備和醫務人員名單的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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