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是為了拓寬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衛生部推動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一種處理醫患糾紛的制度。在醫患糾紛出現以後,患者並不直接和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接觸,而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2014年1月21日召開“2014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中強調2014年要推進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
- 外文名:Medical accident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 時間:2014年1月21日召開
- 內容: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
形成背景,法律依據,保險內容,銷售情況,各方評價,中立觀點,支持觀點,反對觀點,實施意義,國外做法,
形成背景
從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醫療責任保險試點。2007年,保監會等多部門共同發布《關於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中國醫療責任保險提供了政策支持。
時至2014年,中國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面仍然比較低。據不完全統計,僅有3萬餘家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覆蓋率不足10%。中國醫療事故的處理有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行政調處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
為了拓寬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衛生部又在推動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事故責任險是國外普遍採用的一種處理醫患糾紛的制度。在醫患糾紛出現以後,患者並不直接和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接觸,而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但實踐中,醫學會組織抽取的鑑定專家常來源於醫療機構的醫生,因此患者對醫療事故鑑定普遍不信任,經常要求直接進行司法鑑定,醫患雙方難以達成共識,導致遲遲不能進入實質鑑定程式。
2014年1月21日召開“2014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稱,2014年要推進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中國國保費規模已排在全球排名第四位,保險公司總資產8.3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2.7%。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未盡到該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出台前,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醫療事故由醫學會組織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由司法鑑定機構組織法醫和其他醫務人員進行鑑定。
而《侵權責任法》施行後,雖然調整範圍涵蓋了前述的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但對鑑定機構的選擇未作明確區分。根據《上海法院關於委託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時,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應由法院依職權委託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鑑定。
保險內容
被保險人須具醫務人員執業資格。
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醫院或醫生必須購買,以加大對醫療事故受害者的賠償力度,緩解醫患矛盾。
每次事故賠償金額和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單所註明的賠償限額: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發生醫療事故後,被保險人為減少對患者人身損害,及時採取診療措施所支付必要的合理費用;發生醫療事故後並在仲裁或訴訟前,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因醫療事故支付的鑑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已經開發出醫療責任險的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介紹,投保醫療責任險的保險人必須是正式在編的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保單所註明的保險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區域範圍內,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醫療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且由患者或其委託代理人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並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申請,保險人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確認構成醫療事故的,負責對下列各項進行賠償。
銷售情況
從事保險工作多年的田橙女士介紹,醫療責任險早在2004年左右就已經出現了,“一直賣得不好,瀋陽地區真正做這類保險的好像只有一兩家公司,我們公司目前還沒有開發這類產品。”
醫療責任險在國際上很流行,能夠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雙方的合法權益,相當於職業保險的一種,但在國內的銷售並不很好。
“醫療責任保險處於起步階段,沒有被公眾普遍接受。”田橙把這歸結為中國保險還處於初級階段的狀態,需要有政府層面來推動。
各方評價
中立觀點
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就像車輛上路必須投保交強險一樣,今後醫生從事醫療工作也要投保“醫強險”了。(網易評價)
保監會稱,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體現社會責任,醫院應與保險公司共同設計些針對性較強、保障金額較充足的保險產品。
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趙明鋼表示,不管採取哪種形式,只要能實現它的目的、宗旨和意義,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就可以。允許和支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和嘗試設立醫療事故責任險。隨著中國醫改的不斷深入、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醫師多點執業的進一步推廣,設立醫療事故責任險勢在必行;另外,醫療行業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行業,為醫生購買醫療事故責任險是未來的一個發展方向。
支持觀點
瀋陽市紅十字會醫院的一位李醫生表示,在2009年前後該院的醫生普遍都投保了醫療事故責任險,但不是醫院強制的,是醫生自願投保,大部分醫生都會購買,但護士購買的不是很多。醫生的保費是每年400多元,護士的保費是200多元。這個保險對醫生來說是有好處的。截至2014年,大的醫院裡醫療糾紛不可避免,因為有些時候不是醫生過失,但有患者對治療效果不認同就會產生糾紛。有了醫療責任險,通過保險公司直接理賠,對醫患雙方來說都有利。
支持派表示這是雙贏舉措。醫患雙方接受調解,能及時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這種保險對醫院或醫生也是一種保護,有助於減少醫患糾紛,減輕醫院和醫生的職業風險。
江蘇省政協委員、南京市中醫院黨委書記虞鶴鳴表示:醫療糾紛處理有3條途徑,分別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衛生行政機關調解和人民法院訴訟,但這3種途徑在實際操作中均有種種困難。新規的出現,不失為一種有效途徑,對醫患而言是一種雙贏的選擇。對醫院或醫生也是一種保護,有助於減少醫患糾紛,減輕醫院和醫生的職業風險。
省政協委員、中大醫院胸心外科醫生薛濤表示:支持強制險,但費用方面政府也應支持。醫院裡的許多醫生都沒有購買醫療事故責任險。究其原因,是政府不出錢,醫院不買單,醫生個人購買,負擔過重。政府應該給予財政支持,或者與醫院共同承擔,而不應該讓醫生個人買單。
反對觀點
一家醫院的醫務科負責人稱,醫療事故責任險屬於商業保險,而且對於醫院來說能用上的機會不多。如果出現醫療事故,患者損失由醫院承擔。
反對派表示保險公司第一年賠償多,會要求第二年交更多的保費。以至於後來,醫院交的保險費,比賠償給患者的額度還要高。而且發生醫患糾紛後,患者的第一反應還是找醫院。
省人大代表、南京市胸科醫院副院長唐進表示: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是由醫院買單參保,保險公司賠付,同時獲得一定收益。根據規定,當發生醫療事故,只有醫院或醫生存在過錯這個前提時,由醫療責任險來賠償受害人。可後來政府為了減少醫療糾紛,要求即便醫方沒有過錯、但出現意外傷害情況,也要賠償。如此,保險公司這一年賠償的越來越多,它就要求醫院或醫生第二年繳納更多的保險費,以保證盈利。到後來出現一種結果,即我們醫院繳納的保險費,比賠償給患者的額度還要高,這完全顛倒過來了,責、權、利不統一,呈現一種“叫好不叫座”的狀況。
實施意義
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的實施,醫生在投保之後,所有的醫療糾紛責任都交給保險公司來處理,醫生、醫院可以避免與患者、患者家屬的衝突,“100起醫療糾紛中,保險公司可以調解成功90起”。
當醫生投保了醫療糾紛責任保險之後,將由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對醫療糾紛進行判斷,依法對患者進行相關的賠償。醫生免去了面對醫療糾紛的壓力,可以更加專注於醫療,也有了更大的可能多點執業。患者也不必與醫院、醫生就醫療問題爭執,保險公司會拿出相應的補償方案。
國外做法
強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糾紛在美國也並不少見,但具體到索賠時,醫生和患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利益關係,因為負責賠付的是保險公司。除佛羅里達州允許醫生提供其他方式證明賠付能力外,美國幾乎所有州法律都強制要求執業醫生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既是轉移醫生的風險,也是保證患者利益受損時能通過有效途徑得到賠償。不僅美國,德國、英國、加拿大等已開發國家普遍採取強制投保措施。當發生糾紛時,為了及時理清責任,保險公司會聘請法律、醫療等專業人員介入調查,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訴訟外解決紛爭的作用。
專業的保險公司
美國的專業醫療責任保險公司為不同種類的醫療服務人員提供種類繁多的險種,包括醫療服務志願者和護工等,醫科實習生、實習護士也有相應的實習期責任險,針對醫院同樣有醫療機構責任險,賠付範圍包括患者之間造成的傷害。作為商業保險盈利趨向的彌補,醫生群體還有自發成立的互助性醫療責任險,屬非盈利性質,主要靠保費和基金運營。不過按照美國醫療委員會的分類,由於中醫屬於替代醫學,即“非常規醫學”,中醫並不屬於醫療執業行為。
政府出面平息紛爭
保險公司承擔的高額賠付也會反饋到醫生的保費上,美國醫生每年也要負擔不菲的醫療保費,根據不同科室的風險,還有保險賠付上限的區別,比如100萬還是300萬,每年保費在數千到數十萬美元不等。而70年代至今,美國歷史上曾出現三次醫療責任險危機,都是因為訴訟激增導致保險公司入不敷出,結果要么醫生保費被抬高,要么公司退出醫療責任險市場。2003年,美國西維吉尼亞等多個州的醫生走上街頭抗議保費不合理翻倍增長,尤其以外科和產科漲幅最高,最終使得政府出面平息紛爭。
限制醫療損害賠付上限
每次醫療責任險危機都會促使當地政府出台政策進行改革。早在1975年,加利福利亞州就立法將精神損害的賠償額度限定在25萬美元,並允許保險公司採用分期支付等方式分減負擔。此後不斷有其他州加入此行列,2003 年,為了使醫務人員免於高額的賠償金和保險費,以保證正常執業,美國眾議院也通過了一項依據加州《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制定的法案,將一般醫療損害賠償上限定為25萬美元,2006年,一向賠付代價高昂的德克薩斯州甚至將人身賠付上限也限定在180萬。同時為了縮減司法訴訟數量,法案承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效力,鼓勵由退休的法官和律師組成仲裁委員會指導醫患雙方儘快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仲裁也因此成為解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途徑。
採用無過錯賠付原則
司法途徑通常耗時很長,為了平衡患者的損失,美國開始嘗試向北歐國家學習採取無過錯賠償原則,即當患者聲稱發生損害時,由指定的審查委員會決定賠付數額,但並不界定損害是否由醫生造成。這種賠償金通常來源國家賠償基金,既包括稅收也包括醫院的保費。針對保費不斷上漲的情況,法國、美國等國家也開始嘗試使用這種方式,但賠償具有排他性,即選擇無過錯賠償,就代表患者放棄民事訴訟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