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師職業責任保險

驗光師職業責任保險是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一種保險,對象為驗光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驗光師職業責任保險
  • 類型:保險條款
  • 屬於: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對象:驗光師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驗光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營眼鏡驗光業務的眼鏡店和服務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或本保險契約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合格並已取得合法從業資格證書的驗光員、驗光師(以下簡稱驗光人員)在本保險契約載明的承保區域範圍內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驗光工作中因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者(指接受被保險人驗光服務的顧客)的人身傷亡,由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驗光人員的故意行為和非執業行為;(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生的保險事故不在此限;(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六)火災、爆炸。
第六條下列情形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或無合法從業資格的驗光人員進行的驗光工作;(二)被保險人或其驗光人員從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的驗光工作;(三)被保險人或其驗光人員被吊銷執業許可或被取消執業資格以及受停業、停職處分後仍繼續進行驗光工作;(四)被保險人的驗光人員在醉酒或藥劑麻醉狀態下進行驗光工作;(五)被保險人或其驗光人員使用偽劣驗光設備、醫療器械、偽劣藥品;(六)被保險人或其驗光人員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驗光設備或醫療器械;(七)被保險人或其驗光人員在正當的治療範圍外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二)保險責任範圍內,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低於或等於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三)被保險人或其驗光人員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的驗光工作中所致的賠償責任;(四)被保險人與接受其驗光服務的顧客簽訂的協定所特別約定的責任。但即使沒有該協定被保險人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責任限額包括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第十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六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第十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或其驗光人員被吊銷營業許可或執業許可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和其驗光人員在從事驗光活動中,應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服務職業道德,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儘量避免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和其驗光人員的專業資格、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及其他各項醫療條件進行查驗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保險人需要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人對發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應該:(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進行或申請進行調查、分析;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有關的原始資料,不得塗改、偽造、隱匿或銷毀,並對引起不良後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查驗;(四)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下列單證材料:(一)保險單正本;(二)被保險人驗光人員的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明、勞動僱傭關係證明;(三)第三者完整的病例資料;第三者殘疾的,應提供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第三者身故的,應提供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四)第三者的書面索賠申請;(五)事故情況說明、賠償項目清單;(六)經國家批准或認可的相關事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應提供事故技術鑑定書;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當提供判決、裁定檔案或調解書;(七)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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