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規定》在1999.06.2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本市建成清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港口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建制鎮。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分別由開發區、保稅區和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規定組織實施。
對於違反市容管理的違法行為,市容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實施具體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宣傳、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的法律知識、科學知識的普及宣傳,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秩序的良好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容主管部門對維護本市城市市容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本市戶外廣告的設定應遵循有利於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則,不得破壞或影響城市的總體容貌景觀,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系指單獨設定或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樹木以及其他設施上設定的各類經營性、公益性戶外廣告。
第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市容主管部門要求的位置、形式、色調、材料、版面和規定的期限實施。未在規定期限內施工的,應重新辦理申辦手續。
戶外廣告安裝完畢後5日內,申辦者須報請批准施工的市容主管部門對設定安裝情況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應立即改正或拆除。
第八條 需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地及各類市政公用、公益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的,須經產權單位和臨時占掘道路、園林、房屋等管理部門及相關的管護部門同意後,方可到市容主管部門申辦批准手續。
第九條 需要改變戶外廣告版面時,須向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徵得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十條 在戶外廣告發布期滿後一個月內不發布新廣告的,應按市容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公益性宣傳或自行拆除,不得任意延期或空白。
對於無主戶外廣告設施,可由市容主管部門安排利用。
第十一條 各類工程工地外圍,利用廣告形式設定圍檔的,須按市容主管部門要求的統一標準安裝。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使用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定期修飾或清洗,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第十三條 未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任意移動、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或改變戶外廣告設施的功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收取的戶外廣告設施占用費,不得超過市物價、工商、市容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最高指導性價格標準。
第十五條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燃氣設施、供熱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區、樓群、胡同里巷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招貼欄,加強維護管理,並保持清潔整齊,完好美觀。
第十七條 對在道路、橋樑、涵洞、電線桿、樹木、交通設施、電氣設施、燃氣設施、供熱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的,管護部門有權要求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及時清除、補償損失;一時難以找到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時,管護部門應先行代為清除,並有權要求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對居民區內建築物及樓道內的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及時代為清除,並有權要求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發現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後,除對其進行處罰外,並責令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或者其他設施上設定各類節日喜慶標語口號和公益性宣傳標語,須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並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實施,必須做到書寫規範、字跡清晰、整潔美觀,設定期滿後必須及時清除。
第十九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市政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頒布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及門前,不得吊掛、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各類物品。
第二十一條 居民共用院落及住宅樓道內不得隨意堆放各類物品,不得搭建各類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需要臨時堆放燃煤的,需按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存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需要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類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道路兩側亂堆亂放各類物料。因建設需要臨時堆放物料的,必須徵得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改變建築物和圍牆外檐的結構、造型、裝飾、色調,不得拆改、損壞原有圍牆裝飾。不準私開門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道路上擺攤設點;不準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加工、牲畜屠宰、露天經營餐飲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在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中公布其通訊工具(指電話、傳呼機、行動電話,下同)號碼的行為人,可以通過其通訊工具通知其於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接受處理後應立即恢復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每次中止其通訊工具使用的期限不超過45天。
對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在調查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門審查決定,並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中止該通訊工具的使用;
(二)電信業務經營企業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日內應中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通訊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市容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強行拆除或處以罰款,對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並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可暫扣其相關工具和有關物品,責令其徹底清整修復,並按每處(張)20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清理、拆除。對逾期不改正的,暫扣相關工具和有關物品,也可由市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制清理、拆除,並處以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並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主管部門及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夜景燈光設定管理及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的決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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