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把我市建設成清潔、優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及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及市、區縣、街道(區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鎮)三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 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環境衛生工作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業務上受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的領導。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業務上受市和本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及科學研究部門,應重視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加強城市環境衛生預測,改進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方法,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機械化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垃圾處理場、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受委託清掃、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等廢棄物,實行有償服務,應合理計價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制訂。
第七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文化等部門,應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宣傳。
飛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站、公共電汽車始末站、商場、市場、影劇院、連館、飯店、澡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設定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牌,對公民進行遵守環境衛生規定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各類學校及托幼園所應安排環境衛生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和幼兒愛清潔講衛生的良好習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應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正常作業和阻撓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履行職務。
第二章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專業規劃,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會同市規劃設計管理局依照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公共建築設計規範進行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依照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專業規劃負責制訂垃圾無害化處理規劃、糞便無害化處理規劃。
第十一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必須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參與上述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廁是指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對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建改並重、衛生適用、方便民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化建設。
(一)城市道路、廣場、重點地區和居民區、街巷,由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確定的規劃方案負責設立公廁;
(二)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由建設單位負責設立公廁;本規定生效前已建成的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由其管理單位負責設立公廁;無管理單位的,由環衛部門負責設立公廁;
(三)公園、綠地及風景遊覽區,由其管理單位負責設立公廁;
(四)各類市場,由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設立公廁;
(五)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機場、火車站、公共電汽車(含長途客車)始末站、醫院、商場、飯店、展覽館等公共建築,由該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設立公廁;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臨時公廁,並在工程竣工後負責拆除。
第十三條 對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由該廁所的管理單位負責按照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改造或重建。
市區新建和改建的公廁必須是水沖式公廁。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同時建設公廁,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公廁的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公廁的設計和工程驗收,必須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無建廁條件的單位,可以使用附近的公廁,但須按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規定的標準,向公廁管理單位交納保潔管理費。
第十六條 公廁不得隨意拆除或停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或停用的,須經所在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易地重建,或先建後拆。
第十七條 市區和有農業的區、縣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的街道兩側,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設定果皮箱。
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設定封閉式垃圾容器。
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設定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定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儲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居民區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按下列規定實行責任制:
(一)主、次幹道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支路、胡同、里巷、樓群甬路,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組織民辦保潔員清掃保潔和垃圾收運,並由單位和居民交納清潔費;
(三)機場、火車站、公共電汽車(含長途客車)始末站、捷運車站、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場)、存車處(停車場)公園遊覽區等公共場所,由該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蔬菜、糖果糕點、副食、瓜果、飲食、百貨等商業服務業,由經營者設定垃圾容器,確定專人清掃,保持環境整潔,並應將批准堆放的物品碼放整齊。
第十九條 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工作的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日常保潔工作,重點地區、主要街道和公共場所應隨時保潔,做到路面無垃圾、菸頭、紙屑、瓜果皮殼、痰跡;
(二)清掃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廢棄物,應按指定地點及時傾倒,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兩側或公共場所周圍,不得掃入道路的排雨(污)水口內;
(三)及時清理果皮箱、垃圾箱,並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第二十條 各類公廁須達到以下保潔要求:
(一)地面整潔無污物,牆面清潔無亂塗亂畫污跡;
(二)便器、便池沖刷及時,無糞跡、尿鹼和其他污物;
(三)夏季用藥物消毒,不孳生蠅蛆;
(四)空氣流通,無惡臭;
(五)各項設施完整、清潔、無破損。
第二十一條 公廁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中一、二類建築標準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但必須報經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和物價部門批准。所收費用專項用於公廁的維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
(二)亂扔果皮、菸頭、紙屑、包裝物等;
(三)隨地便溺;
(四)亂倒垃圾、渣土、污水、糞便等;
(五)在道路、廣場、露天場所以及公共垃圾箱、果皮箱內焚燒樹葉、廢紙等;
(六)損壞或挪用各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 各類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市場內的環境衛生工作,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市、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明確環境衛生負責人和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員,健全清掃保潔制度,配備清掃保潔人員,及時保潔;
(三)保持市場範圍內整潔,無垃圾,無積水;
(四)市場內要設定適用的垃圾容器和果皮箱,所產垃圾、廢棄物應做到日產日清,不得積存;
(五)水產市場應設有暢通的上下水道設施;
(六)建設、改造本市場區域內的公共廁所,並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各種流動、固定攤點從業者,應攜帶掃具(或容器),隨時打掃,保持攤位周圍清潔,不準亂扔、亂倒廢棄物。出售冰棒,必須脫紙。
第二十五條 天津各港口和市區海河客貨運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面,由各經營管理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維護水面清潔衛生;無力清理者,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清理。作業範圍外的水面由水上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理。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停泊的各類船舶所產垃圾、糞便須存入嚴密容器,傾倒於指定處所,嚴禁倒入水域。
第二十六條 國內外進港船舶和飛機所產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收運並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糞便及廢棄物的收運、處理及存放,由各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對所產垃圾,應自行運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也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運、處理。委託的,應簽定委託協定,實行有償服務,執行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和市物價局確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二)收運垃圾、糞便,必須日產日清,做到大街小巷無垃圾堆存。所用車輛、箱、桶、工具及有關設備,要及時沖刷、掃拭,定期油飾,保持完整清潔;
(三)主幹線兩側不準擺設垃圾箱、桶,一般道路應隱蔽擺放,箱、桶外部不得有裸露的垃圾;
(四)生活垃圾、糞便須實行密閉式收集、清運,做到箱車嚴密,裝載適量,沿途不得灑漏、飛揚;
(五)生活垃圾、糞便須運送到處理場或指定地點進行處理,嚴禁亂送、亂倒,夏秋季節實施滅蠅消毒,控制蠅蛆孳生;
(六)在市區和區縣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範圍內,不準堆存垃圾糞便或積肥,確需臨時積肥,須及時清理,不得有礙衛生;
(七)凡收運垃圾、糞便以及廢棄物的,須向收集單位(地點)所在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其所用車輛、工具須嚴密、清潔,經檢驗合格獲得許可證後方可收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等單位要設定專用容器和消毒、焚燒設備,所產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消毒,進行焚燒處理,嚴禁倒入公共垃圾箱、站或任意棄置。
第二十九條 各類運輸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駕駛人員負責車輛在行駛中不影響沿線的環境衛生;
(二)各種運輸車輛所裝載貨物不得沿路灑漏、飛揚。載運散體物料的車輛,幫槽必須嚴密,鎖銷齊全有效,裝載適當;載運易揚、易灑物料和垃圾的車輛,必須嚴密苫蓋,牢固綑紮;載運流體物料(包括散裝水泥)的車輛,要有密封車廂;各種車輛裝載後,必須清掃外車廂,卸貨後,立即掃淨車廂;
(三)凡入市車輛車輪、車身不潔,影響道路環境衛生的,須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入市路口設定的沖洗站沖洗乾淨,然後方準入市;
(四)不準向道路上亂掃、亂扔、亂倒車內的廢棄物,不準在道路上沖洗車輛;
(五)牲畜不掛帶合格的糞兜,不準在城鎮通行。不準在城鎮內遺灑畜糞。在城鎮餵牲畜時,要保持環境整潔。
第三十條 工程修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單位應指定環境衛生負責人及清掃保潔人員隨時清掃保潔,維護工地及占用地區的整潔;
(二)工地周圍應設定不低於一點五米的遮擋、圍牆,並不得亂排污水。經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須堆放整齊,對散體、流體材料應嚴密圍檔,不得泄漏;
(三)施工單位在運輸車輛出入口處要採取污染措施,嚴禁車輪帶泥污染道路;
(四)施工所產廢土要及時運到指定地點,不準混入生活垃圾內;
(五)工程竣工後必須做到地平場淨。
第三十一條 植樹、綠化、剪枝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綠化、剪枝等作業現場,由作業單位負責清理保潔;
(二)在道路兩側和綠化小區植樹,應及時將廢(棄)土清掃、運除乾淨,主幹路須在一日內,其餘地區須在二日內清運完畢;
(三)剪枝、伐樹作業時,須隨剪隨掃,隨伐隨運,保持道路清潔、暢通;
(四)草坪、花壇、綠地邊沿的側石應高於池內土面並勾縫嚴密,不設側石的草坪、花壇、綠地內的土面不得高於路面;
(五)草坪、花壇、綠地要經常保持整潔,用肥不準亂堆,移種花草、除草、除蟲、鬆土、澆水不得污染環境衛生。
第三十二條 掏挖下水道時污泥不得落地,並及時將污泥運到指定地點傾倒;臨時儲存污泥的容器,應置於適當地點,不得有礙環境衛生。
道路、里巷、院落的上、下水發生跑、冒,產權單位或主管部門須及時疏通、修復。
第三十三條 在市區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範圍內,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羊、兔等家禽、家畜。與市區接壤的農業戶必須圈養家禽、家畜,不得使家禽、家畜竄入市區。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禽畜的,須經所在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規、規章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市區內嚴禁販賣幼禽幼畜。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市、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在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有較大貢獻的;
(二)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積極協助管理部門處理的;
(三)制止環境衛生違章行為,使國家財產免受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情節予以警告、處罰:
(一)應建公廁而無故拖延不建的,處責任單位二百元罰款並責令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每逾期一天罰款五十元;
(二)新建、改建建設項目,其應建公廁不與主體建築同時建成使用的,處責任單位一百元罰款並限期建成,逾期未建成的,每逾期一天罰款五十元;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公廁的,按相當於原廁所造價的50%處以罰款並限期恢復或易地補建,逾期不恢復,不補建的,每逾期一天罰款一百元。擅自停用公廁的,處直接責任人罰款五十元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處責任單位罰款五十元;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公廁,建設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拆除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罰款五十元;
(五)公廁維護未達到規定的衛生保潔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處責任單位罰款五十元,並處直接責任人罰款十元;
(六)因清掏公廁不及時,造成糞(污)水溢流的,處責任人罰款五十元,並限在二十四小時內清掏乾淨,逾期未清掏乾淨的,每逾期一日處責任單位罰款五十元;
(七)在公廁內亂倒污水污物或亂塗亂畫的,處罰款十元;
(八)無建廁條件的單位就近使用公廁,不按規定向公廁管理單位交納保潔管理費的,可停止其使用;
(九)公共場所不按規定設定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的,責令限期設定,對逾期不設定的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十)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當即清除,並可處以罰款五元;
(十一)對隨地便溺、亂潑污水,亂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責其限期清除,並可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罰款十元(污染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對逾期不清除的每逾期一天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二)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賠償並可按賠償金額的一至二倍處以罰款,挪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罰款三十元;
(十三)對有毒、有害廢棄物,未按規定消毒處理或倒入垃圾箱(桶)、垃圾堆點和下水道的,處以二十元至二千元罰款;
(十四)在道路、廣場等公共露天場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責令立即熄滅,並可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十五)在道路兩側和胡同、里巷內堆物,有礙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有礙環境衛生的堆放物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每天處以罰款五元,應罰款日期自逾期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計算;
(十六)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清掃工作,或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未達規定要求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七)不及時清理果皮箱、垃圾箱,或未保持果皮箱體整潔以及果皮箱、垃圾箱周圍髒亂的,責令改正,並可處責任者一百元以下罰款;
(十八)工程渣土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各類市場的垃圾不及時清運,或不運往指定的垃圾處置場的,責其改正,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罰款;
(十九)對將垃圾倒入水域的,責其清除,並視情節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施工工地不設定圍攔而作業,造成周圍環境髒、亂以及各類市場髒、亂的,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十一)各種經營性攤點周圍環境髒、亂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可處以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二十二)蔬菜、糖果糕點、副食、瓜果、飲食等商業網點周圍環境髒亂的,責令立即進行清理,並可處以五十至二百元罰款;
(二十三)收運垃圾、糞便不能做到日產日清的,處以罰款十元;垃圾箱、桶外部有裸露垃圾的,處以經營管理單位每平方米罰款十元;亂擺垃圾箱、桶的處責任者罰款十元。收運垃圾、糞便、廢棄物,未向環衛部門申請、未領取許可證的,處責任人罰款一百元;
(二十四)運輸車輛裝載的貨物或垃圾發生飛揚、散落、泄漏以及車輪帶泥的,責令立即停車改正,視情節可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一至二元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二十五)向道路上亂掃、亂扔、亂倒車內廢棄物的,在道路上沖洗車輛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二十六)通過城鎮的牲畜不掛帶合格的糞兜,遺灑畜糞及給牲畜餵料時造成周圍環境髒亂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
(二十七)工程竣工後未做到地平場淨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至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植樹、綠化、剪枝作業違反本規定的,責其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九)掏挖下水道污泥落地、亂倒或未置於適當地點的,責令其清除,並可處責任人十元以下罰款。產權單位或主管部門對所管的道路、里巷、院落的上、下水跑冒,不及時疏通修復造成污染環境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三百元以下罰款;
(三十)在禁養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或在市區內販賣幼禽幼畜的,責令限期處理,對逾期不處理的,沒收禽畜,並可視情節按每隻處以罰款十元。對竄入市區亂跑的家禽家畜,按無主禽畜予以沒收。
本條所列責令改正的行為,未改正的,可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採取代為改正措施,代為改正措施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主動改正,消除影響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不聽從管理或拒付罰款的,可暫扣其工職或物品,在改正違章行為或交付罰款後發還。
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監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識別標誌,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否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拒絕接受其管理。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做出決定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以及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環境衛生監察管理人員執法不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鄉和非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的環境衛生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港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分別委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天津港務局負責。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的解釋工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承辦。
本規定由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二月二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天津市城市街道清潔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