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發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9年6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張國清
2019年6月12日
修改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一個生態城的合作協定,推進中新天津生態城的建設和發展,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範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生態城建設成為經濟蓬勃、社會和諧、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生態之城、智慧之城,成為中國其他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樣板,實現人與人、人與經濟活動、人與環境和諧共存,能複製、能實行、能推廣。”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生態城重點發展符合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智慧型科技、文化創意、生物醫藥、特色金融、健康養老、旅遊、物流、高端製造等產業,為國家探索集約、智慧型、綠色、低碳的新型城鎮化道路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在生態城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態城管委會),作為在生態城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生態城區域開發、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城市管理等工作。
“生態城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生態城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生態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生態城產業發展目錄,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和備案;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有關部門委託,集中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五)統一管理生態城的規劃、土地、建設、環保、交通、房屋、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容、園林、文化、教育、衛生等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上先行先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檢查各類規定的執行情況;
“(七)組織實施國家和本市部署的改革試點任務;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鼓勵、支持生態城管委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實行企業化管理,對生態城管委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推行全員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和崗位設定,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賦予生態城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生態城管委會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外,市級管理部門不向生態城派出機構。”
七、刪除第十七條。
八、增加一章,作為第三章,章名為“產業促進”;增加四條,分別作為第十七條至二十條:
“第十七條 生態城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創新投資促進和企業服務管理機制和運作規則,營造規範、高效、廉潔、誠信的服務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第十八條 生態城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生態城智慧審批創新,實現審批智慧型化和便捷化,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九條 生態城制定科技創新支持政策,鼓勵符合產業方向的科技企業、孵化服務機構、科研機構等在生態城發展。
“第二十條 鼓勵在生態城內設立金融、法律、會計、評估、公證、諮詢等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提供便捷服務。”
九、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除第二款。
十、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天津生態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生態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主體,按照生態城管委會的計畫要求負責相關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並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生態城土地出讓收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扣除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後,用於生態城的開發建設。”
有關章節和條款增刪後序號作相應調整。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規定全文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
(2008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根據2019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一個生態城的合作協定,推進中新天津生態城的建設和發展,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範區,根據有關法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新天津生態城(以下簡稱生態城)的規劃、建設、開發、運營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 生態城坐落在天津濱海新區。具體範圍按照生態城總體規劃執行。
第四條 生態城建設成為經濟蓬勃、社會和諧、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生態之城、智慧之城,成為中國其他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樣板,實現人與人、人與經濟活動、人與環境和諧共存,能複製、能實行、能推廣。
第五條 生態城的發展堅持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先試,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成為新型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範區。
第六條 生態城的開發建設實行規劃控制、指標約束、企業運作、政府監管的模式。
生態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和指標體系,是生態城規劃、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條 生態城重點發展符合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智慧型科技、文化創意、生物醫藥、特色金融、健康養老、旅遊、物流、高端製造等產業,為國家探索集約、智慧型、綠色、低碳的新型城鎮化道路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生態城的建設和發展,對生態建設、節能環保產業及相關技術的套用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在生態城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態城管委會),作為在生態城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生態城區域開發、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城市管理等工作。
生態城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生態城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生態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生態城產業發展目錄,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和備案;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有關部門委託,集中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五)統一管理生態城的規劃、土地、建設、環保、交通、房屋、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容、園林、文化、教育、衛生等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上先行先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檢查各類規定的執行情況;
(七)組織實施國家和本市部署的改革試點任務;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第十條 鼓勵、支持生態城管委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實行企業化管理,對生態城管委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推行全員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和崗位設定,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
第十一條 賦予生態城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生態城管委會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外,市級管理部門不向生態城派出機構。
第十二條 生態城管委會建立和完善財政體制,保障生態城開發建設和城市管理資金的良性循環。
第十三條 生態城管委會建立工作報告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與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溝通和交流,實現生態城公共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條 生態城管委會應當積極推動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運營的社會化和市場化,並制定有關收費標準和服務規範,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生態城管委會對符合生態城產業發展目錄和有利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投資項目,制定相關辦法給予優惠支持。
第十六條 生態城管委會建立生態城指標體系,實施評估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監測,並將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十七條 生態城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創新投資促進和企業服務管理機制和運作規則,營造規範、高效、廉潔、誠信的服務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第十八條 生態城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生態城智慧審批創新,實現審批智慧型化和便捷化,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九條 生態城制定科技創新支持政策,鼓勵符合產業方向的科技企業、孵化服務機構、科研機構等在生態城發展。
第二十條 鼓勵在生態城內設立金融、法律、會計、評估、公證、諮詢等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城管委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減少建設項目審批程式,調整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二條 生態城管委會組織制定生態城綠色建築標準、綠色施工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規定,建立評價體系。
生態城內的建築應當按照生態城綠色建築標準和綠色施工標準進行建設。
第二十三條 生態城鼓勵研發、推廣和套用生態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
第二十四條 天津生態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生態城土地整理儲備的主體,負責對生態城內的土地進行收購、整理和儲備。
第二十五條 天津生態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生態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主體,按照生態城管委會的計畫要求負責相關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並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生態城土地出讓收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扣除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後,用於生態城的開發建設。
第五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城應當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機制,形成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的城市管理運行模式和格線化、數位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條 生態城對廢棄物的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實行全過程控制。採取社會化服務方式,建立廢棄物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統,鼓勵在生態城內採用管道運輸等方式收集廢棄物,實現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生活廢棄物應當分類收集、密閉運輸,禁止撒漏、滲漏,避免在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產生二次污染。
建設工程廢棄物經適當處理後應當予以回用。
醫療廢棄物等危險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生態城應當按照建設國際生態城市的要求,採用先進技術,努力提升生態城的園林綠化建設水平和養護水平,豐富城市景觀,提升生態城的環境質量。
第二十九條 生態城應當推進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綜合利用,構建節約、高效、健康、和諧的城市水系統。
生態城鼓勵開發污水再生、海水淡化和雨水集存等水源,實行分質供水和循環利用,禁止將飲用水用於綠化、清廁、道路清掃和補充景觀用水。
第三十條 生態城應當加強道路、橋樑、排水、景觀河道等市政設施的維護,確保設施完好、整潔,標識齊全、規範,運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生態城道路照明設施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普遍採用節能環保的照明設備。
第三十一條 生態城設定戶外廣告、商業牌匾、城市雕塑和景觀燈光,應當突出生態城特色,與生態城的整體風格相協調,並確保設施完好、整潔。
第三十二條 生態城推行公共運輸優先政策,積極發展綠色環保、方便快捷的公共運輸體系,使公共運輸成為生態城居民的主要出行方式。
提高綠色出行比例,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交通工具,執行嚴格的能耗與排放管理標準,減少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
第三十三條 生態城應當高標準建設交通設施,實施交通管理的智慧型化、信息化,實行道路交通實況監控、交通信息即時披露,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協調機制,保障生態城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
第三十四條 生態城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和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和康復設施,發展特色醫療,推進體育、健身、休閒等健康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生態城積極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和培訓資源,建立與社區發展相適應的教育體系和教育網路。
第三十六條 生態城建立防災減災體系,制定並完善應急預案,推進區域安全防範系統和應急聯動系統建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減輕災害損失,並為生態城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應急服務。
第三十七條 生態城應當創新社區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專門社會工作機構,配置專職工作人員,開展社區公共管理,推進社區公共服務,協調社區公共關係。
建立健全民主參與機制,實現社區居民自治管理,積極推進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有機結合的新模式。
第三十八條 生態城社區必須建設功能齊全、配套完善、分級組合的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社區的公共設施和活動場所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九條 生態城積極倡導綠色環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提升生態文明水平。社區居民應當遵守生態城關於城市管理和社會公共行為規範的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解讀
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和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正式施行。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張彥發說,《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的實施對生態城的開發具有重要意義,使該項目自開工之日起就正式步入了法制化軌道,為依法建城、依法治城提供了必要的依據和保證。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是天津市在濱海新區區域內繼東疆保稅港區立法之後又一重要的立法活動。《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共五章三十七條,以生態為核心價值,從行政管理、建設管理、城市管理三方面為生態城的建設發展勾畫了藍圖,並體現了節能、環保、和諧、以人為本的理念。
2007年11月,中新兩國正式簽署協定,在天津濱海新區合作建設生態城項目,這是繼蘇州工業園之後中國與新加坡的第二個政府間合作項目。天津生態城規劃面積30平方公里,計畫用10年-15年基本建成。2008年9月28日正式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