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經2015年9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9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監督管理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綜合治理措施、第三方參與治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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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已於2015年9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15年9月7日

規定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政府屬地責任,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依規、嚴格責任,風險管理、社會共治。
第四條 通過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實現危險化學品企業規劃布局科學合理,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安全隱患及時排除,安全生產環境顯著改善。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向社會公布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管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的相關工作職責並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第二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擬定年度監管計畫,通報相關信息,研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綜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行政檢查標準和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環保、商務、海事、郵政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治理。
行業主管部門、特殊監管區域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履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相關工作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職責,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對登記註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企業,由生產經營行為發生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監管,企業登記註冊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主動通報企業註冊相關信息。
第十條 市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確定由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範圍;區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監管。
市和區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管範圍和企業目錄,不得遺漏。
第三章 企業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自查制度,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自查: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情況;
(二)落實安全投入情況;
(三)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安全設施、設備、裝置保持良好運行狀態,無安全隱患情況;
(五)危險工藝運用和危險場所動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間、爆破、登高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六)落實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風險辨識防控及現場監控措施情況;
(七)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八)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情況;
(九)編制應急預案,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並進行評估情況;
(十)行業協會確定的自查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並建檔備查。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距離應當嚴格執行相應類別的國家規定和標準。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距離並徵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港口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建設項目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在已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周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的規定和標準。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風險管控制度,對設備運行、人員操作、工藝流程、安全設施等方面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分析,採用相應的安全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及時採取對策措施。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對重大危險源、危險源點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通過物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進行24小時實時線上監控,並安排專人值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實時、準確地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供基礎數據、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等信息。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檢修報廢制度,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安裝報警系統、聯鎖裝置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嚴禁擅自停用。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儲存,嚴禁超範圍、超量儲存,嚴禁禁忌物混存。
第十八條 具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使用專門的運輸車輛,不得超過規定荷載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混運,不得將互相禁忌的危險化學品混裝混運。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開具的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載明事項進行運輸。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出租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的,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章 綜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條 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危險化學品項目,除國家級與市級重點危險化學品項目外,其他危險化學品項目原則上不予批准。
本市危險化學品項目布局規劃應當統籌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因素、安全容量,充分考慮區域產業鏈合理性。
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停產停業或者搬遷。
第二十一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監督檢查方案,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方式、重點行業和重點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市在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的同時,加強對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制度。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企業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監管措施,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在記分周期內累積扣分達到相應標準的,實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三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企業由於安全生產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自查的;
(三)企業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措施治理的;
(四)企業對監管部門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整改措施或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完成的;
(五)企業未及時、如實提供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的;
(六)未取得批准檔案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
(七)企業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發生上述行為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重點監管,並在項目核准、用地審批、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通報相關單位,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督平台,建設安全監督"一張網"。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及有關行政執法信息向監督平台提供,實現監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條 本市政府績效考核工作應當提高安全生產績效考評分值比例,嚴格落實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對未取得許可證件、批准檔案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非法行為。
第五章 第三方參與治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等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維護行業安全生產秩序,抵制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配合監管部門做好治理工作,
為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諮詢和安全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庫,建立專家參與技術服務、監督檢查和決策諮詢機制。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安全評價等中介服務機構參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安全評估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承保單位應當積極提供相關安全服務。
第三十一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接受社會舉報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增強全社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風險防範意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一)超資質範圍、超許可數量生產、經營、儲存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四)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五)未取得批准檔案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自查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及時、如實、準確提供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政府按照有關許可權依法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市或區縣人民政府作出關閉企業決定的同時,應當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指導企業關閉工作依法實施。
第三十八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或檢察機關移送案件。
第三十九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危險化學品的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15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7章42條,自9月7日起施行,在梳理了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以政府規章形式,對治理對象、治理原則和目標、企業主體責任、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綜合治理措施、第三方參與治理、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為什麼要制定《規定》?
一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教訓,痛定思痛、痛下決心,亡羊補牢、舉一反三,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複雜性、突發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堅決防範事故發生,以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加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更加安全的環境。
二是化工行業是國民經濟中的重要門類,化工產品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因此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可避免,雖然國家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已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但多是單項規定和專門領域,綜合性的全面治理規範仍然缺失,有必要出台綜合性的治理規定。
三是進一步推動政府更新理念、轉變職能,改變一直以來政府“大包大攬式”管理、充當企業的“安全操作工”理念,樹立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意識,著力解決企業主體安全意識淡薄、執行安全法規標準不力的問題,督促企業主動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條件、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礎投入,加強教育培訓,推進企業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切實提高企業自身本質安全生產水平。
四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涉及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郵政等多個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又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郵政負責相關行業或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加工使用、廢棄處置等安全管理為多頭管理,由於管理部門關注點不同,存在安全管理環節脫節,信息共享不暢、綜合治理缺失等問題,因此,需要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嚴格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建立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有效銜接的監管體系,對各類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
五是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危險化學品企業自我管理、自我規範、自我淨化。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動行業協會維護行業安全生產秩序,抵制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配合監管部門做好治理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諮詢和安全培訓等服務;同時鼓勵專家學者、專業機構、中介組織等第三方參與安全生產評估、診斷等管理工作,鼓勵由保險機構等專業組織評估、監控風險的市場監督機制,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加強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形成全社會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圍。
二、《規定》的治理對象是什麼?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規定》明確適用範圍和治理對象是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其中既包括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安全使用、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也包括需要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需要說明的是無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如果存在以危險化學品為主要生產原料、輔料的或者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的,也在本《規定》的治理範圍內。
其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科研院所、學校、醫療機構等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人民團體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規定》的治理原則和目標是什麼?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的原則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依規、嚴格責任,風險管理、社會共治。
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目標是實現危險化學品企業規劃布局科學合理,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安全隱患及時排除,安全生產環境顯著改善。
四、《規定》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一是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是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11項重點事項進行定期自查,並形成報告建檔以備監管部門檢查:(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情況;(二)落實安全投入情況;(三)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四)安全設施、設備、裝置保持良好運行狀態,無安全隱患情況;(五)危險工藝運用和危險場所動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間、爆破、登高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六)落實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風險辨識防控及現場監控措施情況;(七)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八)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情況;(九)編制應急預案,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並進行評估情況;(十)行業協會確定的自查事項;(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是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積極組織開展對設備運行、人員操作、工藝流程、安全設施等方面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分析,採用相應的安全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分析和評估的結果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預防事故的發生。
四是特彆強調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對重大危險源、危險源點要加強監控,保證24小時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並實時、如實、準確、客觀地將有關安全的監測及業務數據與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連線;以及應建立並執行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檢修報廢等制度。
五是針對危險化學品的特點,強調了儲存、運輸環節的安全管理,嚴禁超範圍、超量儲運,嚴禁禁忌物混存、混裝、混運。按照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重申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要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要嚴格遵守公安機關有關運輸要求。此外針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出租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的行為,明確其要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的協調管理。
五、《規定》在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的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並向社會公布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責部門的權責清單,明晰各部門職責;應當定期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定本區域監管年度計畫,研究、協調、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治理工作。
二是按照市政府2009年公布的《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負責。《規定》強調了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危險化學品企業治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三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協助做好治理工作並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四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綜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環保、商務、海事、郵政等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業或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在明確法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外,同時對行業主管部門、特殊監管區域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相關工作職責。信訪維穩、宣傳、組織編制、婦聯、共青團等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職責,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是針對現實中企業登記註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情況,明確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實際生產經營行為發生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管,企業登記註冊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主動通報相關信息。
七是在政府績效考核工作中,加大安全生產績效考評指標分值權重,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和考評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把確保全全穩定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指標,對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嚴格落實“一票否決”制度。
六、《規定》在創新治理措施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嚴格實施準入制度。按照2008年公布的《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除運輸工具加油(氣)站外,禁止在外環線內及區、縣城區範圍內新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因此本《規定》在重申2008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危險化學品項目,除國家級與市級重點危險化學品項目外,其他危險化學品項目原則上不予批准。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停產停業或者搬遷。
二是建立安全距離聯審制度。針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與周邊重要公共建築安全距離存在標準多、適用標準要考慮各自項目的實際情況:首先規定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要遵守相關安全距離的國家規定及標準;其次規定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審批部門要嚴格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距離並徵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港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建設項目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最後考慮在實際生活中存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早於周邊的其他建設項目的情形,明確規定在其周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的規定和標準。
三是被監管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及行為發生地管理原則公布市重點監管和區縣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目錄,做到全市應監管企業全覆蓋、無遺漏。
四是行政檢查標準化制度。為了方便全市特別是區縣和鄉鎮以及被監管企業準確掌握監督檢查要求,《規定》明確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以目錄和表格的形式,制定全市統一的危險化學品行政檢查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五是輕微違法行為記分制度。為了避免雖然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但部分企業仍然不對自身的隱患或問題認真對待,導致事故的情況,借鑑相關行業管理的經驗,《規定》要求在對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查處的同時,要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制度,累積扣分達到相應標準的,監管部門要對其重點監管,通過採用責令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增加安全檢查頻次、安全生產約談、掛牌督辦等措施,督促和警示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六是監管企業“黑名單”制度。對於企業出現多次輕微違法行為、發現問題不及時整改以及拒不接受監管監察指令的行為,除對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外,要利用天津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其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同時建立與其他部門的聯動管制機制,在項目核准、用地審批、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是全市安全生產監督“一張網”制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天津市推進智慧城市建設行動計畫(2015-2017年)》(津政辦發〔2015〕46號)等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督信息平台,相關監管部門要將掌握的企業各類信息提供給平台,統籌推進企業監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教育培訓、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島,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的精細化。
七、《規定》在加強第三方力量參與治理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加強安全生產等行業協會作用,發揮其組織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安全生產秩序和為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諮詢和安全培訓等服務的作用。
二是根據危險化學品企業專業性強的特點,在政府監管中建立專家參與監督檢查、技術服務和決策諮詢機制。
三是鼓勵保險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治理,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運用市場化的機制和手段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自身的安全管理。
四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有獎舉報制度,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動員廣大職工開展民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鼓勵企業員工、新聞媒體、社會各界舉報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對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
五是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部門監管人員、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加強政府部門監管的專業性,提升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向社會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大力倡導“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理念,推動全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風險防範意識的提高。
八、《規定》在嚴格法律責任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針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特點,要求各監管部門嚴格履行職責,嚴厲打擊非法行為,對未取得許可證件、批准檔案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重點查辦,堅決予以取締。
二是針對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的五類重大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從重處罰:(一)超資質範圍、超許可數量生產、經營、儲存的;(二)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四)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五)未取得批准檔案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
三是針對企業不履行自查制度和不及時、如實、準確上傳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的情形設定了相應處罰並將其列入“黑名單”。
四是完善企業關閉程式。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合格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予以依法關閉,並吊銷相應證照。各級人民政府作出關閉企業決定時,應當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進行具體指導。
五是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涉嫌犯罪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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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草案)》,除國家級與市級重點危險化學品項目外,其他原則上將不予批准。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將依法停產停業或者搬遷。
截至9月6日下午3時,天津港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共發現遇難者人數161人,另外還有12人失聯。
天津市政府法制辦主任雷穎君說,目前國家在危險深化品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已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但天津在單項規定和專門領域,綜合性的全面治理規範仍然缺失,企業主體安全意識淡薄、執行安全法規標準不力。《規定(草案)》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重大危險源、危險源點保證24小時視頻監控系統正常運轉,並如實將安全監測及業務數據與安監職責部門連線。
《規定(草案)》還規定,市、區縣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並向社會公布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管部門的權責清單。
《規定(草案)》嚴格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準入制度,建立了安全距離聯審制度、被監管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和行政檢查標準化制度、輕微違法行為記分制度、監管企業“黑名單”制度和全市安全生產監督“一張網”制度。
《規定(草案)》還嚴格了法律責任,要求監管部門對未取得許可證件、批准檔案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重點查辦,堅決取締。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五類重大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對企業不履行自查制度和不及時、如實上傳與安全相關業務及監測數據將列入“黑名單”。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合格的依法關閉並吊銷相應證照。對涉嫌犯罪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將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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