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天津市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推進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工作,進一步規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持續提升人體器官移植服務可及性,維護人體器官捐獻公益性,促進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價格法》《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5月,《天津市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天津市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工作,進一步規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持續提升人體器官移植服務可及性,維護人體器官捐獻公益性,促進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價格法》《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天津市範圍內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以下簡稱捐獻器官,包括器官段)的獲取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角膜等人體組織獲取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參照此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中捐獻器官獲取是指由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以下簡稱OPO)按照人體器官捐獻、獲取法定程式,根據人體器官獲取標準流程和技術規範,進行器官評估、維護、獲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轉運等移植前相關工作的全過程。
本細則中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管理,是指明確捐獻器官獲取成本的構成,合理測算捐獻器官獲取成本,規範收費標準形成機制並進行管理的過程。
第四條 OP0運行應堅持公益性,以非營利性為原則,收費標準制定應當以成本補償為基礎,統籌考慮獲取過程中的資源消耗、技術勞務價值和民眾可承受程度。
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對本機構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承擔主體責任。上述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捐獻器官獲取過程中發生的服務和資源消耗,由OPO向所規定的服務主體付費,列入OPO獲取捐獻器官的成本。
第二章 獲取成本
第六條 捐獻器官獲取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獻者相關的成本、器官獲取相關的成本、器官捐獻者家屬相關的成本等。
第七條 器官捐獻者相關成本包括:
(一)捐獻者醫學支持成本。包括捐獻者及潛在捐獻者評估、器官功能維護、檢驗、檢查、轉運、死亡判定等成本。
(二)樣本留存成本。主要因醫學需要,留存捐獻者血液、尿液、淋巴結及其他組織標本等成本。具體包括:標本獲取耗材、標本保存試劑及耗材、保存設備使用費用以及相關人員勞務等成本。
(三)遺體修復及善後成本。包括遺容修整、遺體轉運、喪葬、屍檢等成本。
(四)器官捐獻管理成本。主要為完成器官捐獻法定流程所付出的管理成本。
第八條 器官獲取相關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器官獲取手術成本。包括捐獻器官獲取、器官劈離、手術室使用、以及與手術相關的醫學檢查檢驗等輔助性醫療服務等成本。
(二)器官醫學支持成本。包括器官質量評估、器官保存、器官修整、器官灌注、病理評估、檢查檢驗等成本。
(三)器官轉運成本。包括將獲取後的器官轉運至移植醫院的人力、設備、交通及食宿等成本。
第九條 器官捐獻者家屬相關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獻者家屬在依法辦理器官捐獻事宜期間的交通、食宿、誤工補貼等成本。
第十條 在測算捐獻器官獲取的直接成本時,應當涵蓋捐獻器官損失成本。器官損失率超過最近三年全市年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不納入捐獻器官獲取成本。
第十一條 捐獻器官獲取的間接成本指OPO運行和管理成本。
第三章 獲取收費
第十二條 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按照捐獻器官類型分別制定,用於彌補OPO獲取捐獻器官的成本。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目錄和收費標準,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及相關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市衛生健康委及時將各省份公布的捐獻器官獲取收費項目及標準提供給相關移植醫院。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本市OPO定期測算捐獻器官獲取成本,原則上測算周期不超過2年。本市OPO捐獻器官獲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過5%時,由OPO所在醫療機構提請市衛生健康委調整獲取收費標準。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發改委、市醫保局、市財政局等測算捐獻器官獲取成本,根據測算結果,動態調整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OPO應當設立單獨的OPO銀行賬戶或在OPO所在醫療機構銀行賬戶下進行獨立核算,對捐獻器官獲取相關資金進行獨立管理,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嚴禁出現規避監管的賬外賬或“小金庫”等情況。
第十六條 捐獻器官獲取費用由移植醫院代收。移植醫院代收費的標準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執行的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不得加價,不得在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目錄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移植醫院應當將代收的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全部納入醫院財務管理,禁止賬外流轉。移植醫院在收取費用後,公立醫院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患者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填寫項目為“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應據實開具,不得少開、虛開,不得偽造或修改。
第十八條 移植醫院應當及時向分配捐獻器官的OPO支付代收的捐獻器官獲取費用,OPO收到費用後應當向移植醫院提供符合財務入賬要求的憑據,填寫項目為“捐獻器官獲取費用”,移植醫院據以入賬。
第十九條 OPO在收到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後,應當按照以下規則向捐獻醫院、紅十字會等相關服務主體和捐獻者家屬等支付各類獲取相關成本費用。
(一)器官獲取手術成本相關項目的費用,可按照服務主體執行的相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標準支付。
(二)捐獻者及器官醫學支持成本的相關項目的費用,可據實結算或與器官捐獻醫院等服務主體協商支付,結算標準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三)OPO採購藥品、醫用耗材的費用,按照其採購價格據實與供應商結算。
(四)器官轉運、遺體修復及善後、捐獻者家屬相關的非醫學等費用,我市相關部門規定了項目收費標準或補償標準的,按規定執行;未規定收費標準的,可與服務主體提供方協商支付。
(五)支付人力成本、技術勞務等管理成本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亦可結合差旅補貼、加班補貼與績效激勵等方式支付。
OPO支付本條相關成本費用時,應當根據費用性質取得相應結算票據或費用證明。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應當嚴格規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管理,建立完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並落實。
第二十條 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應當根據人體器官獲取工作特點,結合近三年內器官捐獻工作情況,制定捐獻器官獲取工作的績效管理方案和細則,並依據績效管理方案發放,充分調動器官捐獻與獲取工作積極性,保障捐獻器官獲取工作高效、可持續運行。
第二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市醫保局依職責對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建立落實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市場監管委加強對轄區內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涉嫌違反《價格法》《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及有關價格管理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OPO所在醫療機構未設立單獨的OPO銀行賬戶或未在依託單位銀行賬戶下進行獨立核算、未建立器官獲取使用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制度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器官獲取和分配工作。
移植醫院未將器官獲取費用全部納入醫療機構財務統一管理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器官接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 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有關費用收支財務管理情況應當定期通過內部審計、購買審計服務等方式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移植醫院:使用捐獻器官完成移植手術的醫院。
(二)捐獻醫院:人體器官捐獻者或潛在捐獻者所在醫院。
(三)器官損失:在器官獲取過程中,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器官獲取、獲取後棄用器官或移植後發生原發性無功能的情況。
(四)器官段:根據移植實際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結構切取的具備相關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
(五)服務主體:包括器官獲取過程中,向OPO提供或者受OPO委託提供捐獻者評估、識別、上報、維護、檢驗、檢查、分配、轉運、死亡判定、樣本 留存、屍檢、遺體修復及善後,捐獻協調、見證與審核、倫理審查,器官獲取手術 和輔助性醫療服務,器官質量評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轉運等服務的醫療機構、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個人(稅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予以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  月  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天津市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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