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結合實際情況,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七部門《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國衛醫發〔2021〕18號)要求,江蘇省衛生健康委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省紅十字會、無錫聯勤保障中心衛勤處制定了《江蘇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紅十字會、無錫聯勤保障中心衛勤處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促進本省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七部門《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國衛醫發〔2021〕18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公民在逝世後捐獻器官(以下簡稱捐獻器官,包括器官段)的獲取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本實施細則不包括器官移植手術及術後診療的相關醫藥費用。
角膜等人體組織獲取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參照此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實施全省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統一管理。省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以下簡稱“省OPO”)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規定和人體器官獲取標準流程及技術規範,進行器官評估、維護、獲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轉運等移植前相關工作。
省人體器官獲取服務管理中心承擔省OPO日常管理工作,掛靠在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第四條 省OPO運行應當堅持公益性,以非營利為原則,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制定以成本補償為基礎,統籌考慮獲取過程中的資源消耗、技術勞務價值和民眾可承受能力。
第五條 捐獻器官獲取過程中發生的服務和資源消耗,由省OPO向醫療機構、第三方機構或者專家個人等服務主體付費,列入省OPO獲取捐獻器官的成本。
第二章 獲取成本
第六條 根據人體器官捐獻獲取實際情況,器官捐獻獲取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獻者相關的成本、器官獲取相關的成本、器官捐獻者家屬相關的成本等。
第七條 器官捐獻者相關成本,主要包括:
(一)捐獻者醫學支持成本。主要為捐獻者及潛在捐獻者評估、維護、檢驗、檢查、轉運、死亡判定等成本,包括:
1.捐獻者評估、維護等成本:捐獻者及潛在捐獻者病情評估、器官功能維護過程中消耗的人力資源、醫療設備使用、檢查檢驗、藥品、試劑、耗材等費用。
2.捐獻者死亡判定成本:臨床判斷、確認實驗等成本。包括臨床判斷、確認實驗的人員勞務,腦電圖(EEG)、短潛伏期體感誘發電位(SLSEP)、經顱都卜勒(TCD)等檢查、藥品、試劑及耗材等費用。
3.捐獻者轉運成本:捐獻者及潛在捐獻者轉運車輛及人員等相關成本。包括轉運人員勞務、車輛運行、醫療支持等費用。
(二)樣本留存成本。包括醫務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勞務、保存設備使用、標本獲取、標本保存試劑及耗材等費用。
(三)遺體修復及善後成本。包括遺容修整、遺體轉運、屍檢、遺體保存、喪葬等費用。
(四)器官捐獻管理成本。包括省OPO專職工作人員、捐獻者及潛在捐獻者所在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與倫理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協助完成器官捐獻法定流程所付出的管理及倫理審查等費用。
(五)其他成本。包括器官捐獻獲取中實際產生跟捐獻者及潛在捐獻者支持相關的其他必要費用和器官損失費用。
第八條 器官獲取相關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器官獲取手術成本。
1.捐獻器官獲取手術成本:參與獲取器官手術醫務人員勞務、無菌冰製作設備使用、器官獲取術中使用藥品、一次性耗材等費用。
2.器官劈離成本:獲取技術人員勞務、肝臟及肺臟劈離術特殊器械及耗材等費用。
3.手術室使用及衛生耗材成本:包括手術室工作人員勞務、手術室使用或者租賃、藥品及衛生耗材等費用。
4.與手術相關的醫學檢查檢驗等輔助性醫療服務成本:包括手術相關工作人員勞務、設備使用或者租賃、術中檢驗檢查、相關試劑及耗材等費用。
(二)器官醫學支持成本。
1.器官獲取後評估消耗的資源成本:醫務人員勞務、設備使用、器官檢查、檢驗等費用。
2.器官保存成本:醫務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勞務、各類型器官保存液、無菌冰、無菌器官保存袋、器官保存箱及其他耗材等費用。
3.器官修整成本:器官常規修整術、血管成型術、輸尿管整形術、特殊器官修復等費用。
4.器官灌注成本:常規低溫灌注、低溫機械灌注、常溫機械灌注等消耗的藥品、耗材、設備使用、人員勞務以及標本檢查、檢驗等費用;
5.病理評估成本:醫務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勞務、穿刺組織活檢病理檢查、試劑及耗材等費用。
(三)器官轉運成本。主要包括將獲取後的器官轉運至移植醫院的人員勞務、設備、交通及食宿等費用。
第九條 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成本不得重複計費。
第十條 器官捐獻者家屬相關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獻者家屬在依法辦理器官捐獻事宜期間的交通、食宿、誤工補貼等成本。
第十一條 在測算捐獻器官獲取使用的直接成本時,應當包括捐獻失敗、器官損失成本。器官損失率超過最近三年全省年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不納入捐獻器官獲取成本。
第十二條 捐獻器官獲取使用的間接成本,指省OPO運行和管理成本,包括:
(一)省OPO運行所需要的場所、設備耗材、水電暖、物業服務、通訊、交通,人員培訓、心理疏導等成本;
(二)省OPO使用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等所需要的運行維護、數據管理、數據安全保障等成本;
(三)省OPO開展捐獻器官獲取相關的宣傳、培訓、協調等工作產生的相關成本;
(四)省OPO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及其他OPO工作人員)的工資、績效、保險、差旅補助等成本;
(五)其他與省OPO運行和管理相關的成本。
第三章 獲取收費
第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目錄及收費標準。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將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目錄及標準提供給省相關部門及移植醫院。
第十四條 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按照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小腸等器官類型分別制定,應當涵蓋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捐獻器官獲取的直接和間接成本。
不同類型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按照器官獲取的資源消耗程度保持合理的比價關係;同一類型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供器官與器官段之間的價格保持合理的比價關係。
第十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省OPO定期測算捐獻器官獲取成本,測算周期不超過2年。當捐獻器官獲取成本平均增幅或者降幅超過5%時,應當動態調整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移植醫院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代收費的標準即分配捐獻器官的OPO所在省份執行的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不得加價。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目錄外向患者收取其他費用,不得超過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收費。
移植醫院應當將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全部納入本院財務管理,不得賬外流轉。在收取費用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填寫項目為“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
第十七條 省內移植醫院應當在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後3個工作日內,全額向分配捐獻器官的OPO支付代收的捐獻器官獲取費用。省OPO收到費用後應當向移植醫院提供符合財務入賬要求的憑據,填寫項目為“捐獻器官獲取費用”,移植醫院據以入賬。
第十八條 省OPO收到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後,應當按照以下規則向捐獻醫院、參與器官獲取的移植醫院等相關服務主體和捐獻者家屬等支付各類獲取相關成本費用。
(一)器官獲取手術成本相關項目的費用,可以按照服務主體執行的相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標準支付。
(二)捐獻者及器官醫學支持成本的相關項目費用,可以憑票據據實結算給相關服務主體,或者與器官捐獻醫院等服務主體協商支付,結算標準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三)省OPO採購藥品、醫用耗材的費用,按照採購價格據實與供應商結算。醫療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耗材的費用,醫療機構應當按採購價格零差價與省OPO據實結算。
(四)器官轉運、遺體修復及善後、捐獻者家屬相關的非醫學等費用,本省規定了項目收費標準或者補償標準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收費標準的,可以與服務提供方協商支付。
器官捐獻者家屬在依法辦理器官捐獻事宜期間的交通、食宿、誤工補貼等費用,可以據實單獨支付,也可以通過一次性整體支付的方式,支付家屬交通、食宿、誤工補貼。通過一次性整體支付後,不再單獨支付交通、食宿、誤工補貼等費用。
第十九條 省OPO應當在掛靠單位銀行賬戶下進行獨立核算,對捐獻器官獲取相關資金進行獨立管理。條件成熟時,OPO應當設立獨立的銀行賬戶。
省OPO掛靠單位應當建立收支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堅持收支獨立、專款專用原則,定期對賬戶進行對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正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一)收入管理
1.收入納入OPO賬戶管理,應當符合醫院財務制度規定,不得隱瞞、截留、擠占、挪用。
2.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規範的收費票據,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二)支出管理
1.所有相關成本支付時,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2.支付相關成本費用時,應當根據費用性質取得相應結算票據;無法取得票據的,以費用證明形式入賬處理。
3.財務管理部門嚴格審核,確認無誤後據以入賬。
第二十條 省OPO、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應當嚴格規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管理,根據本實施細則和人體器官獲取工作特點,建立完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OPO、捐獻醫院應當根據人體器官獲取工作特點,結合三年內器官捐獻工作情況,制定捐獻器官獲取工作的績效管理方案,對於積極參與捐獻器官獲取工作並取得成效的,可以予以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等有關部門依職責對省OPO、省OPO掛靠單位、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建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省內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每年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存在未落實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費用收支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規定等違規行為的機構,應當提高監督檢查頻率,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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