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細則

《臨滄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細則(2021-2030年)》及年度實施方案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18日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8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21‛2030年)》(國辦發〔2021〕13號,以下簡稱《行動計畫》),有效預防和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活動,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防結合”工作方針,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工作格局,不斷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健全完善反對拐賣人口工作制度機制,有效預防和懲治拐賣人口犯罪,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條總體目標。堅持和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反拐工作協調、配合、保障機制,推進法治反拐、協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跨國反拐,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協同化、科技化、社會化水平,構建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反拐工作格局。淨化網路生態空間,有效防範和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拐賣人口等新型犯罪。明確職責任務、細化工作措施,有效整合部門資源並深化協同聯動,落實各項行動措施,有效預防、堅決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確保被拐賣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康復和妥善安置,幫助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市級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和健全反對拐賣人口工作市級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市級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協助分管聯繫有關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公安局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加強對反對拐賣人口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預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活動。
第五條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關工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外辦、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廣電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市鄉村振興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臨滄機場、滄源機場、臨滄火車站、臨滄邊境管理支隊、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定期調度工作進展,及時報送工作情況,研究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對拐賣人口犯罪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提請聯席會議決定實施掛牌督辦和警示。
第三章犯罪預防
第七條工作目標。加強源頭治理,深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網路,實施格線化管理,構建多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群防群治工作體系。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和入戶走訪、民眾工作等傳統手段,不斷完善發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機制。綜合整治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實施拐賣人口犯罪,有效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發生。
第八條重點領域預防犯罪工作。
(一)人力資源領域。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介紹活動,推動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和預防工作。
暢通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渠道,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完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清理整治非法職業中介市場,嚴厲打擊使用童工違法行為。加大對非法使用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許可證的外國人從事勞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拐賣人口犯罪風險防控機制,對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的拐賣人口犯罪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殘聯負責,市市場監管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市廣電局、市總工會、市婦聯配合)
(二)教育領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監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保證適齡未成年人按時入學、穩定上學,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防止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失學輟學。將反拐工作作為學校管理和安全教育重要內容,明確幼稚園、學校等單位教職工發現疑似拐賣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鼓勵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疑似拐賣情形及時向學校或公安機關報告。(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負責市檢察院、市民政局、市關工委配合)
(三)醫療衛生領域。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公安機關與醫療衛生機構的孕產信息聯網,進一步做好孕產婦出入院信息登記和身份核實制度,嚴禁以他人名義入院就醫和分娩。嚴厲打擊代孕等違法行為。村(居)委會加強對轄區內孕產婦和新生兒情況的了解,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制止。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嚴厲打擊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醫護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醫院或有關部門報告和制止,落實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
(四)婚姻登記領域。進一步規範婚姻登記管理,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加強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強化當事人身份情況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機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記的準確性。加強婚姻家庭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和親子親職教育培訓。(市民政局負責市公安局、市婦聯配合)
第九條重點場所預防犯罪工作。
(一)娛樂場所。加強娛樂休閒場所經營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和巡查制度,堅決依法取締營利性陪侍,嚴厲打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完善對被拐婦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幫扶安置工作機制。(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婦聯配合)
(二)教育教學機構。加強幼稚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管理,開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識,掌握反拐應對和求助方法。在校園內外的醒目位置張貼反拐宣傳海報。加強幼稚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門口或周邊位置的警務室或護學崗建設,完善校園周邊巡防制度。(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負責市檢察院、團市委配合)
(三)網路空間。加強網路空間監管和執法檢查,督促網路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對網路產品、網路服務和網路信息內容管理的主體責任。監督各類網路平台完善對不良信息、違法犯罪信息內容的主動篩查、識別、過濾、舉報等機制,嚴格網路社交賬號實名制管理。嚴厲打擊利用網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內容和實施性騷擾、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市公安局負責市委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配合)
第十條重點地區預防犯罪工作。
(一)農村地區。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展壯大鄉村產業,構建農業、林業、工業、旅遊、電商等多業聯動,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為幫助更多農村低收入人口發展產業就近就業創造條件。加大對脫貧地區婦女的扶持力度,提升農村婦女和農村低收入人口的就業創業能力,不斷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婦聯配合)
(二)案件高發地區。以縣、區為單元,以鄉鎮(街道)為重點,對拐賣人口犯罪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基層政府、村(居)委會應當將幫助易被拐賣人群和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重點工作中,監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落實政府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關愛保護和依法承擔的監護職責。(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負責,市公安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三)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地區。完善就業支持體系,促進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地區有外出務工意願的婦女、殘疾人、失業下崗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賣婦女就業創業,落實好促進就業創業各項政策,組織開展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培訓。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殘聯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族宗教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婦聯配合)
(四)邊境地區。加強部門協同,推進統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實現各地各部門之間信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加強口岸邊防檢查和邊境通道管理,嚴格出入境人員查驗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加強邊境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嚴格規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清理整頓跨國婚姻介紹市場,依法取締非法跨國婚姻介紹機構。加強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預防的政府間合作與區域化治理,不斷深化預防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多邊或者雙邊磋商合作機制。(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外辦負責,市民政局、臨滄邊境管理支隊、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第十一條重點人群預防犯罪工作。
(一)流浪未成年人、棄嬰。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的救助安置,落實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工作職責,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引入社會工作等專業力量提供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等服務。開發、利用智慧型化尋親手段,深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尋親服務。強化街面救助,建立覆蓋全面、協同到位、服務及時的救助管理網路,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利用、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團市委配合)
(二)收養兒童。依法依規完善兒童收養制度,嚴厲打擊非法收留撫養行為,整治網路非法送養,嚴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撫養,嚴厲打擊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的行為。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加強被非法收留撫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實。規範兒童收養程式,強化收養登記審查。將收養領域不誠信行為納入公民個人社會信用體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擠壓非法收留撫養行為生存空間。(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配合)
(三)農村青年婦女。完善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提高農村社區治理法治化水平,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男尊女卑、傳宗接代等落後觀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營造尊重女性、保護女童的社會氛圍。確保女性在農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權利。(市農業農村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婦聯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鄉村振興局配合)
(四)留守婦女兒童。加強對留守婦女兒童和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切實發揮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婦聯執委、巾幗志願者、青少年維權崗和“五老”等組織或人員的作用,完善兒童之家等服務平台的功能,提高留守婦女兒童自我保護意識和反拐能力。(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負責市財政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市廣電局、團市委、市婦聯、市關工委配合)
(五)前科人員。加強拐賣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採取措施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回歸社會,完善對有拐賣人口犯罪前科人員的跟蹤管控機制,切實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做好對有吸毒、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人員的安置幫扶工作,做好對符合條件的服刑和強制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關愛幫扶,防止拐賣人口犯罪發生。(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團市委配合)
第四章打擊、解救工作
第十二條工作目標。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有力震懾和懲處拐賣人口犯罪。加大拐賣人口犯罪偵查新技術套用,推進偵查手段現代化。不斷提高及時發現和偵破各類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嚴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第十三條專項打擊。
(一)工作機制。健全完善打拐工作機制,加強上下聯動、部門聯動、警種聯動、地區聯動。建立健全“線上”和“線下”打拐工作網路,由公安刑偵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和警種通力協作,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市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加強預測預判預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對策。(市公安局負責)
(二)專案偵辦。嚴格落實偵辦拐賣兒童案件責任制。對拐賣兒童案件實行“一長三包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特偵組組長,全面負責偵查破案、解救被拐賣兒童、安撫受害人親屬等工作。案件不破,特偵組不得撤銷。(市公安局負責)
(三)積案攻堅。固化“團圓”行動工作模式和經驗,常態化開展積案攻堅行動,強化現代化科技手段套用和大數據分析研判,全面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支持,最大限度讓更多失蹤被拐賣婦女、兒童家庭早日實現團圓。(市公安局負責)
(四)網路清理。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平台實施拐賣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網路違法犯罪綜合治理體系,對社交聊天、信息發布和服務介紹等各類網路平台實施嚴格管理,監督網路平台切實履行信息生態管理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披露兒童個人信息。完善網上投訴、舉報系統,定期開展“淨網”行動,清理利用網路平台發布的非法收留撫養、拐賣婦女兒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關信息,及時發現相關犯罪線索,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實施拐賣人口犯罪。(市公安局負責市委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配合)
第十四條查找核實。
(一)信息發布。完善兒童失蹤有關信息收集、發布制度,積極參與完善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台“團圓”系統建設,讓更多民眾利用新媒體和移動套用終端,從官方渠道獲取準確信息,進一步拓寬民眾舉報相關線索的渠道。(市公安局負責,市委宣傳部、臨滄融媒體新聞社、市廣電局配合)
(二)快速查找。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接到失蹤報警後,啟動“情指勤督輿”一體化實戰機制,由公安機關指揮中心迅速調集相關警力開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兒童。(市公安局負責)
(三)基礎摸排。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負責採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並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及時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兒童,採血檢驗入庫。對來歷不明兒童落戶的,要採血檢驗入庫比對,嚴把兒童落戶關。嚴厲打擊司法鑑定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的虛假親子鑑定行為。禁止除公安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被拐賣兒童、父母和疑似被拐賣人員的DNA數據信息。(市公安局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市廣電局、市婦聯配合)
第十五條依法嚴懲。
(一)嚴懲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犯罪行為。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或者出賣親生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出賣撿拾兒童等行為,堅決依法懲處。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受害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懲處。(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負責)
(二)嚴懲首要分子和累犯慣犯。對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堅決依法懲處。(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負責)
(三)嚴懲涉拐次生犯罪。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淫穢表演及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對組織強迫兒童、殘疾人乞討,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懲處。(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配合)
(四)嚴懲涉拐“黑灰產”。對利用網路對兒童實施“隔空猥褻”或者製作、販賣、傳播兒童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處。對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賣淫以及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處。堅決取締非法職業中介、婚姻中介機構。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制度,依法懲治盜竊人體器官、欺騙或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等犯罪行為。(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委網信辦、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配合)
第十六條解救。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其親生父母。對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材料,交由民政部門予以妥善安置,護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救助保護機構,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
第五章救助、安置和康復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目標。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區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適應新環境新生活、順利回歸社會。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保護被拐賣受害人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第十八條救助安置。
(一)臨時性幫扶救助。根據被解救婦女兒童的情況,提供適當的適合其身心特點的幫扶服務,做好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返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被拐賣婦女兒童納入社會救助範圍,保障其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對不能及時返鄉的婦女兒童,符合條件的給予幫扶救助。(市民政局負責,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配合)
(二)尋親。幫助身份信息不明確的被拐賣受害人查找親屬,教育、督促其近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
(三)落戶。對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辦理戶籍,並落實相關社會保障政策。(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
(四)醫療。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心理疏導和治療服務。有關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殘疾等級評定。(市衛生健康委、市殘聯負責市民政局配合)
(五)康復。在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和康復工作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拐賣受害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市民政局負責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配合)
第十九條回歸社會。
(一)回歸學校。確保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被救助兒童需要異地就學的,幫助其聯繫學校,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做好心理疏導和跟蹤回訪。(市教育體育局負責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二)技能培訓和就業幫助。為有培訓意願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並幫助其在異地就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婦聯配合)
(三)回歸家庭和社區。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進一步做好被拐賣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願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市民政局負責,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四)持續幫扶。為回歸社會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務,切實幫助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問題。進一步加強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並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負責,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五)法律援助。在全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市司法局負責)
第六章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條工作目標。創新方式方法,大力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切實增強人民民眾的反拐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警示不法分子,營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會氛圍。加強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增強《行動計畫》的實施能力。
第二十一條公益宣傳。發揮新聞媒體宣傳教育作用,製作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廣播電視節目和公益廣告宣傳片,加大反拐節目的播出頻次並優先安排在黃金時段播放,不斷提高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教育的傳播力、影響力。(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負責,市廣電局、市委網信辦、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第二十二條普法宣傳。加強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將反拐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普法工作重點。(市司法局負責市公安局配合)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宣傳和發動。定期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碼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場所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並在日常安全宣傳中納入反拐相關內容。交通運輸行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和制止,鼓勵社會公眾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時及時報告和制止。(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臨滄機場、滄源機場、臨滄火車站、市公安局負責,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第二十四條學校宣傳教育。將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教育納入中國小和中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教師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應當根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及時向學校或有關部門進行報告。(市教育體育局、市司法局負責市公安局配合)
第二十五條 社區宣傳教育。將反拐宣傳教育納入城鄉社區治理工作中,增強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殘疾人及其監護人的反拐、預防性侵害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加大對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詐欺、反拐賣宣傳力度,增強其守法和防範風險意識。(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婦聯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委網信辦、市檢察院配合)
第二十六條重點地區宣傳教育。加強邊境地區和偏遠地區民眾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提高民眾反拐安全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社區開展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教育。(市司法局、市民族宗教委負責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市廣電局、市婦聯配合)
第二十七條殘疾群體宣傳教育。開展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宣傳教育,提高殘疾人的反拐和預防性侵害安全意識、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能力。(市殘聯負責市文化和旅遊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市廣電局、市婦聯配合)
第二十八條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完善公民舉報獎勵制度,支持、引導民間組織和社會愛心人士參與反拐和尋親工作。最佳化完善反拐志願者隊伍管理評估制度。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不斷拓展線索來源渠道。(市公安局負責市級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配合)
第二十九條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
(一)業務能力培訓。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等納入教育培訓內容,進一步提高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高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機關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強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二)邊境口岸地區反拐力量建設。加強邊境口岸地區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做好邊境口岸地區人口管理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完善邊境口岸地區反拐防控體系,提高預防預測預警能力,提高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負責,臨滄邊境管理支隊、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第七章對外合作
第三十條工作目標。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加強對被跨國(境)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加強與有關國家地方政府開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合作交流,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有關打擊販運人口議題的討論和磋商。
第三十一條執法交流。在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的組織下,積極參與同國際移民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婦女署、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瀾滄江湄公河綜合執法安全合作中心等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地區的交流合作,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宣傳,掌握拐賣人口犯罪發展趨勢及應對措施,展示我市反拐工作成效。(市公安局、市外辦、市商務局負責,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婦聯、臨滄邊境管理支隊、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第三十二條警務合作。充分利用雙邊、多邊合作機制,發揮邊境“打拐”聯絡官辦公室綠色通道作用,開展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聯合執法行動,強化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案件偵辦合作和情報信息及時互通交流,共同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市公安局負責市外辦、臨滄邊境管理支隊、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第三十三條被害人送返。在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的組織下,加強與有關拐出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合作,及時發現和解救被拐賣入中國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對被跨國(境)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機制,做好中轉康復工作,並安全送返。(市公安局、市外辦、市民政局負責,臨滄邊境管理支隊、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第三十四條 跨國勞務人員培訓。加強跨國勞務人員的出國出境前安全培訓,嚴格審查和密切監控輸出對象大部分為年輕女性的跨國勞務合作項目,提高防範跨國拐賣婦女犯罪的意識。(市公安局負責,市商務局、市外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
第八章實施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組織實施。各級聯席會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要適時組織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貫徹本細則的工作措施和年度實施方案。各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根據任務分工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各地年度反拐工作情況由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匯總,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三十六條經費保障。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責,統籌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予以保障。拓寬反拐資金籌措渠道,鼓勵社會組織、慈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爭取國際援助,支持開展反拐公益項目。
第三十七條考核評價。將反拐工作納入平安臨滄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反拐措施有力、工作創新、成效顯著的部門和縣區,以及反拐工作先進團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有關推優評選中重點考慮。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縣區和未切實履行有關職責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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