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行政應訴辦法

《大連市行政應訴辦法》市政府同意,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2月24日印發,共三十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行政應訴辦法
  • 發布機關: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2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46號),提高行政應訴水平,推進依法行政,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行政應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併貫徹落實。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14〕10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6號)均將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為重要內容。各有關單位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於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組織學習本通知精神和《辦法》,切實抓緊抓好實施工作。近期,市政府法制辦將代表市政府按省有關督察的通知要求,就此項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促檢查。
二、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明確應訴工作職責,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保證行政應訴工作“歸口管理”和分工負責。因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行政行為導致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由承擔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職責的單位作為承辦單位。行政機關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行政複議案件被申請人的案件,有關內部工作程式參照《辦法》執行。
三、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出庭應訴,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明確出庭應訴負責人的確定以業務分管為主要原則,由案件涉及部門或者單位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客觀、全面地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加強對分管部門或者單位依法行政的監督,高效解決行政爭議,促進社會和諧。
四、加強應訴能力建設。各級行政機關要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設施,加快建立健全由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和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員組成的行政應訴隊伍,為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培訓和旁聽庭審活動,全面提升行政應訴人員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提高行政應訴質量和效率,同時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和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五、強化行政應訴工作監督。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將行政機關接收人民法院司法文書、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反饋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
六、建立健全預防化解行政爭議機制。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源頭在於各級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切實維護好民眾的合法權益。因此,各級行政機關要及時化解相關矛盾,把行政爭議化解在本行政機關內部,要進一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把行政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問題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式中。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大連市行政應訴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行為,提高行政應訴水平,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46號)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依法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尊重並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應訴工作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應訴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和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並為行政應訴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場所、裝備等工作條件,保證行政應訴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行政應訴工作,區市縣政府(含先導區管委會,下同)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區域內行政應訴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等法律文書後,應當及時確定應訴案件的承辦單位或者承辦人員。
承辦單位或者承辦人員具體辦理行政應訴事務,承擔下列職責:
(一)起草行政訴訟答辯狀等法律文書;
(二)按照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整理證據、依據等材料;
(三)指定出庭應訴工作人員;
(四)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以及其他法律文書和材料等;
(五)組織出庭應訴;
(六)報告應訴工作情況;
(七)整理行政案件材料並及時歸檔;
(八)承擔行政應訴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由承辦被訴行政行為的單位為承辦單位;承辦單位被撤銷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能、保存主要資料以及承擔其主要權力和義務的單位承辦。
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實施舉證行為。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 被訴行政機關接到起訴狀副本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交答辯狀,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第十條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以市及區市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未經行政複議的,由承辦單位的政府分管負責人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經過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分管負責人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分管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由正職負責人決定其他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機關為市及區市縣政府的,相應的工作人員還包括其所屬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行政應訴人員應當熟悉法律規定,認真研究案情和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做好出庭應訴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行政應訴人員出庭應訴應當做到: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準時參加庭審;
(二)著裝莊重整潔,言語舉止得體;
(三)遵守司法程式和法庭紀律;
(四)尊重審判人員和其他訴訟參加人;
(五)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六條 庭審過程中,行政應訴人員應當根據庭審要求充分陳述事實理由,出示相關證據、依據,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適用法律依據的準確性等方面進行質證和辯論。
第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行政應訴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組織行政訴訟案件調解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促進案結事了。
第十九條 被訴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後,應當根據裁判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一)認為應當抗訴的,按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生效的裁判文書有履行內容的,依法及時履行;
(三)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確有錯誤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對行政訴訟中的敗訴、重大疑難、社會影響較大和帶有普遍性問題的案件,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規範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十一條 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和辦理,並及時將辦理結果反饋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舉辦培訓班、旁聽法庭庭審、專題案例研討等方式開展行政應訴工作人員、公職律師、政府法律顧問的培訓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共同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檔案的管理,確保行政應訴檔案及時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反饋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旁聽法庭庭審的報告和通報工作制度。具體規定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相關單位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區市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將本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應訴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接收人民法院司法文書、依法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以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工作情況納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或者只委託律師出庭應訴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參加行政訴訟活動,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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