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

2021年12月31日,《大連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發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等活動中事跡突出的公民。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集體的獎勵,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公民在外省、市見義勇為,在當地沒有受到獎勵和保護以及外國人在本市見義勇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實施。
市及區(市)縣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主管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有關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工作。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新聞、網路媒體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大力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報導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活動。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機制。
第八條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鼓勵區(市)縣依法成立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章 申報確認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一)制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制止正在實施的侵害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協助有關機關追捕、抓獲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四)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可以由行為人及其近親屬申報確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行為人所在單位,應當主動及時為行為人申報確認。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告知見義勇為行為人享有申報的權利。
申報時限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申報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和擬確認工作。
無申報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和擬確認。
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擬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除確需保密的外,公安機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及其主要事跡通過媒體或者網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限屆滿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公安機關填寫見義勇為人員獎勵申請表,按照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機制確認後依法報請批准;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向申報人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調查、核實、擬確認、確認工作的時限,按照《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 申報人對不予確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確認書面說明之日起十日內,向市公安機關申訴。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報人和區(市)縣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符合省級表彰獎勵標準的,依照《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有關規定向省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集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申報見義勇為集體。見義勇為集體的申報確認和報請批准程式,按照見義勇為人員申報確認和報請批准程式執行。
第三章 獎勵
第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獎勵:
(一)見義勇為人員嘉獎,由區(市)縣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二千元至一萬元獎金;
(二)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由區(市)縣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二萬元至四萬元獎金;
(三)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區(市)縣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不低於五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十五萬元獎金;
(四)見義勇為模範,由市頒發榮譽證書並在區(市)縣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十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三十萬元獎金。
第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根據見義勇為集體的表現和貢獻,頒發見義勇為集體證書。屬於區(市)縣見義勇為集體的,給予五萬元至十萬元獎金;屬於市見義勇為集體的,給予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獎金。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榮譽證書,在報請批准後,由公安機關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到見義勇為基金會領取,頒發給見義勇為人員。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一條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依法被評定為烈士、屬於因公犧牲或者視同工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不屬於上述情形的,補助金髮放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夠評定傷殘等級而又生活困難或者已享受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當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給予幫扶。
第二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負傷、致殘、死亡的,其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由責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責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確定責任人、加害人以及責任人、加害人無力支付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以下各方承擔: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二)由受益人適當補償;
(三)見義勇為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通過上述方式未能解決的費用,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市)縣從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建立綠色通道,採取積極措施及時進行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四條 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有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推薦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地的區(市)縣民政部門批准,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
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遺屬,屬於烈士遺屬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屬於未評定為烈士的遺屬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見義勇為基金會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落實待遇,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 見義勇為死亡或者完全、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直系親屬或者與其具有撫(扶)養關係的親屬,沒有生活來源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就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在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保障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優先保障;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願意從事個體經營的,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優先辦理證照、依法落實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死亡、致殘人員的直系親屬或者與其具有撫(扶)養關係的親屬,生活困難的,每年根據情況由見義勇為基金會走訪慰問;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救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適當減免子女學雜費、醫療費用及其他管理和公共服務費用;見義勇為基金會每年給予就學子女助學補助。
第二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家屬受到打擊報復或者人身、財產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款項作為見義勇為基金,並將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所需經費的支出。
見義勇為基金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贈人的監督,每年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基金來源包括:
(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募集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見義勇為基金主要用於:
(一)獎勵見義勇為人員、集體的獎金;
(二)補助見義勇為死亡和傷殘人員的撫慰費用;
(三)其他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支付的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騙取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護的,由公安機關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撤銷獎勵、停止各種保護待遇,收回榮譽證書,追回已發放、支付的獎金和其他費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見義勇為受益人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見義勇為人員證明材料,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公開賠禮道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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