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2008年修正本)》是大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2008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大連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2008年修正本)》是大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大連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2008年修正本)》是大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1999年3月2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9]30號檔案公布;2004年6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第十二條 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枝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第十三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旅館業治安管理業務指南》是2007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廉旭。內容提要 特種行業是指工商服務業中其經營的業務易於被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其實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業的總稱。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將旅館業、舊貨業、典當業、印章業、印刷業等列入特種行業管理。多年...
旅館業治安管理業務問答 《旅館業治安管理業務問答》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廉旭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一部分旅館編碼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一部分旅館編碼》是1999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5992-2000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二部分旅客編碼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二部分旅客編碼》是1999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5993-2000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功能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功能》是1999年11月18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5991-2000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八部分外部查詢角色代碼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八部分外部查詢角色代碼》是1999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5999-2000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三部分旅館狀態代碼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三部分旅館狀態代碼》是1992年12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5994-2000。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五部分旅館等級代碼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五部分旅館等級代碼》是1999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59 96-2000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六部分處罰結果代碼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六部分處罰結果代碼》是1999年11月18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5997-2000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四部分旅館星級代碼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代碼第四部分旅館星級代碼》是1999年11月18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5995-2000
第四條 旅館的主管部門,應經常對所屬旅館的治安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解決。第五條 開辦旅館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旅館地址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保持安全距離;(二)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規定;(三)門窗堅固,...
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旅館業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館、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簡介
《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檔案,屬於地方行政法規,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法規的出台主要為了維護旅館業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館、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保護公民、...
第十五條 旅館工作人員的治安職責是:(一)嚴格執行住宿登記、驗證、會客、暫存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維護旅館治安秩序;(二)對違反住宿規定的旅客,應報告旅館負責人,並根據不同情況及時處理;(三)對旅客遺留和超期暫存的物品,除危險品和違禁物品外,應逐件登記,妥善保管...
《鞍山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在1999.02.12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鞍山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業經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三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遼寧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若干規...
(四)治安防範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衛組織或者安全保衛人員相關材料;(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 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作出符合旅館開辦條件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公安機關對...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經營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包括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開辦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棧、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統稱旅館),均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及本實施...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賓館、飯店、酒店、旅社、招待所、車馬店、浴池、貨棧等(以下統稱旅館),都應遵守本細則。第三條 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各公安分(縣)局依照本細則規定,負責各自轄區內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辦理旅館開業安全審核;(二)...
《成都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在1994.08.19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合法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經營旅館業,須...
旅館治安管理實行經營者負責制,旅館的法定代表人對本旅館的治安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旅館實施本辦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 旅館的房屋建築、客房門窗、出入通道必須堅固、安全,設定合理;消防、衛生設施要符合國家標準。第五條 開設旅館,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開業手續外,應向...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於常年或季節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館、賓館、飯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療養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的治安管理,均應遵守本細則。第三條 青島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各區(市)公安機關依照本細則規定,負責轄區內旅館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條 公安機關...
第十條 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定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第十一條 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
第四條 旅館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旅館的主管單位應督促旅館經營者加強治安防範。開業審批 第五條 開辦旅館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旅館的建築設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消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與生產或...
三、第五條第(二)項中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修改為“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第八條修改為:“旅館治安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宿登記。 1.指定專人負責住宿登記; 2.登記人員負責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住宿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入住、退房...
(1986年5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據1998年4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的決定進行修正)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旅館和旅客的安全,根據《廣東省旅館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
第十八條 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九條 旅館營業期間違反本細則第五條之規定的,公安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視情節對旅館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
第二十五條 旅館從業人員或者旅客抗拒、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旅客申報的失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屬於旅館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造成的,由旅館或者責任人員負責賠償旅客的經濟損失,屬於旅客不遵守旅館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