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推進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

為了貫徹實施建設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下簡稱“一帶一路”)建設,形成與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大連片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推進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Dalian o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in Northeast Asia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8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9年10月25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戰略部署和省統一規劃,以推進大連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為重點,立足東北,輻射全國,服務東北亞,聯通全球,建成航運要素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完善、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口岸服務便捷、航運市場發達、航運營商環境優良、亞太對流樞紐作用突出,智慧型低碳化特色明顯,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
本市設立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協作配合、細化分工、明確任務,落實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本市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省市的溝通協調機制,開展跨區域合作。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及世界其他重要港口和地區在國際航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鼓勵航運企業、組織及相關行業協會通過航運商貿推介、國際性航運論壇等形式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航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秩序,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與國內外相關協會之間的交流合作,促進航運市場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 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部署和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總體目標,編制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規劃應當明確推進建設的總體部署、分階段目標以及具體的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
第八條 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保障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土地、海域、岸線需求,並為臨港、臨空經濟區及航運服務集聚區、物流園區等產業園區建設,合理預留土地和海域。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構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補的航運服務產業集聚區,制定政策措施,吸引相關行業主體和功能性機構向本市集聚。
航運服務產業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域特色和市場需求,制定促進港口物流、航運金融、航運保險、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舶代理、無船承運業務、國際貨運代理、海事法律服務、國際航運經紀和國際船員服務等航運服務業發展配套政策和推進措施。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科學統籌岸線、碼頭、航道和錨地等各項資源,調整最佳化港口布局,完善航道、錨地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建設智慧型化、自動化碼頭。
第十一條 本市應當加強機場基礎設施建設,增加機場設施容量,提升機場功能品質,滿足航空運量增長的需要。
第三章 航運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採取措施,統籌協調港口資源,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港口服務,拓展貿易、金融和諮詢等現代港口服務功能。
本市支持港口經營人構建國際化產業布局和港航服務網路。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航運企業開闢遠洋幹線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航線,建設國際中轉、環渤海內支線及內貿南北航線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連市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推進大連中國郵輪旅遊發展試驗區建設。
推動大連始發的多港掛靠郵輪航線的開發。吸引郵輪公司開闢掛靠大連港的航線,推進大連郵輪訪問港建設。
支持拓展郵輪產業鏈,引導郵輪旅遊規範發展。
第十五條 本市應當逐步提高大連空港國內外航線覆蓋率和航班密度,提升直航比例,發展區域支線市場,強化聯程中轉運輸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採取措施,促進郵政和快遞集疏中心建設,建設在東北亞有影響力的空港國際郵件互換局。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海鐵聯運、空鐵聯運為核心,海地、空地等為補充,覆蓋東北、連線亞歐市場的多式聯運網路體系。加強陸上物流大通道建設,推動中歐班列發展,培育多式聯運經營主體,支持冷藏貨櫃、商品汽車和散改集等多式聯運業務發展。
第十八條 本市應當統籌最佳化臨港產業布局,構建現代化臨港產業體系。
支持、引導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裝備、石油化工等臨港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本市應當整合現有港航關聯信息平台,構建大連綜合交通公共信息平台,建立本市信息平台之間、東北亞地區之間、“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之間以及世界重要港口城市之間的航運公共信息交流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 本市支持航運業市場主體圍繞產業發展和升級需求,提高航運資源利用質量和效益,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發展。
鼓勵航運業市場主體整合航運資源、開展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國內外船公司、航空公司和行業聯盟在本市設立總部或者區域總部、營運中心、採購中心、資金結算中心等,開展港航及航空關聯業務,建立航運服務和總部經濟集聚區。
第二十二條 本市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金融機構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結算、風險管理、財務顧問、信息諮詢等金融服務。
鼓勵航運相關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連機構採取措施,鼓勵商業銀行在本市設立船舶融資中心,鼓勵保險機構在本市設立航運物流保險運營中心。
鼓勵以船舶融資租賃為試點,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鼓勵商業保理公司拓展船舶建造方融資渠道。
鼓勵船舶買賣(融資)經紀公司、航運保險經紀公司及航運衍生品經紀公司等中介機構落戶本市。
第四章 航運創新建設
第二十四條 本市爭取國家相關政策,探索和推進建設大連自由貿易港。
第二十五條 本市支持符合國家規定的航運企業經營以大連港為國際中轉港的沿海捎帶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本市鼓勵大連商品交易所加快航運期貨品種研發。
支持在本市設立航運交易所。
第二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引導政策,鼓勵航運裝備製造企業、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加強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等航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研發。
支持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在航運領域的集成套用創新。
第二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引導政策,支持船舶修造業創新發展,提高海洋工程裝備和高技術船舶製造水平。
支持、鼓勵研製、開發、試航無人貨物運輸船等智慧型船舶。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落實環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定期開展船舶污染基礎信息調查,開展碼頭污染綜合治理,強化船舶污染監管和海上溢油風險防範能力。
港口經營人應當實施港口污水處理與回用設施技術改造,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接收系統;嚴格執行排放控制區船舶低硫油政策,鼓勵使用船舶岸電。
鼓勵航運企業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
第五章 航運營商環境建設
第三十條 市口岸部門應當協調駐連海關、海事、邊檢等口岸查驗單位建立並公布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航運、口岸及物流業發展營商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口岸部門應當協調駐連海關採取措施,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完善口岸監管設施建設,改革調整物流監管模式,加快海關監管信息化建設,為口岸進出境貨物提供高效、便捷的通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口岸部門應當協調駐連海事部門採取措施,依法簡化船舶登記手續,完善船舶登記內容,最佳化船舶登記及相關業務流程,為船舶營運、融資、保險、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記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口岸部門應當協調駐連邊檢部門採取措施,在口岸實施無紙化申報和人臉識別等技術運用,為航運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邊檢查驗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駐連船舶檢驗機構採取措施,提高船舶檢驗服務能力,為航運相關企業、修造船企業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檢驗綜合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駐連海事等部門採取措施,健全和完善引航服務規範,公開收費標準,為進出大連口岸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引航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完善航運高層次人才政策,制定航運高層次人才培養、引進計畫。鼓勵航運企業、機構引進各類高層次航運人才。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職業學校制定航運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鼓勵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培養航運專業人才。
本市支持在連高等院校設立航運相關專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成果轉化。支持具備條件的在連高等院校建設海事領域世界一流大學。支持航運智庫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七條 本市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根據專業需要,吸收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為仲裁員,提高航運仲裁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擴大仲裁業務範圍。
本市支持航運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國際交流,拓展航運法律服務領域,為航運機構和相關企業、個人提供專業的航運法律服務。
第三十八條 本市應當加強航運文化建設,加大航運文化培育力度,開展航運文化交流合作,形成市民航運知識普遍提高的航運文化環境。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市設立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為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資金扶持。
鼓勵、支持各種社會資本參與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航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服務。
第四十條 本市應當爭取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制定並完善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航運業發展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航運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設,完善航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考核制度,對承擔航運中心建設職責的相關部門進行考核,推動航運中心建設各項工作開展。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分階段目標完成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昨日,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大連市推進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將於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將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過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機制和創新舉措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推動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邁上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大連建設“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的戰略目標。2013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大連考察時作出了要以區域性金融中心、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建設為抓手,加快大連“兩先區”建設的重要指示,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2019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東北地區深化改革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提出,要提升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地位。制定《大連市推進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就是為了貫徹實施建設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一帶一路”建設,形成與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大連片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
  《條例》共七章四十四條,分別從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航運服務體系建設、航運創新建設、航運營商環境建設、保障與監督等方面對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進行了規範。《條例》還從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打造綠色航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角度出發,規定了綠色航運發展的內容。
  據了解,《條例》在起草制定過程中,在市人大、市政府的全力推動下,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大連海事大學共同舉辦加快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高質量發展論壇,與大連海事大學研究籌辦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研究院,邀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從樞紐經濟發展、大數據在航運經濟中的探索與套用等不同角度為我市航運中心建設建言獻策,不斷深化航運中心理論研究,最佳化發展思路,推動我市航運中心建設邁上高質量發展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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