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6.06.09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6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6月09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經2006年6月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6月9日

修改明細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體現經濟性、適用性原則,滿足大多數和不同類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消費需要。戶型設計按80%以上為中小戶型,一般中戶型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戶型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輔助以少量的其他戶型。
市政府將根據全市住房平均水平適時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控制標準。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一)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30周歲。”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
三、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房源數量,以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入圍名單和選房批次,並將結果在《大連日報》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登記建檔,發給《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有異議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確實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通知申請人”。
四、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後,方可上市出售,購房人須按成交價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此外,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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