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於2006年9月15日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根據2015年3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分總則,資金籌集,採暖費補貼待遇,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附則5章結合2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4年11月12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肖盛峰
2015年3月1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等三件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市政府令第80號公布)
(一)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所需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
(二)刪除第七條、第八條。
(三)第九條作為第七條,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為“萬分之五”。
(四)第十二條作為第十條,其中的“在我市城鎮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修改為“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統稱繳費年限)”,“採暖費標準”修改為“居民住宅供暖價格”。
(五)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作為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其中的“在我市城鎮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修改為“繳費年限”。
(六)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三年改革脫困下崗自謀職業人員和下崗轉失業並軌人員(統稱‘三三制’人員),具有市內城區居民戶口人員退休後,繳費年限滿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不滿20年的,個人可一次性補繳至20年,不補繳的,不享受採暖費補貼。”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採暖費補貼移交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從辦理採暖費社會化發放手續次月起享受採暖費補貼,未辦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決;‘三三制’人員以靈活就業身份辦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採暖費補貼。”
“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符合按月領取採暖費補貼條件的,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當月起享受採暖費補貼。”
(八)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六條,刪除第一款中“具有我市市內四區城鎮戶口”。
(九)第二十四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其中“市內四區城鎮戶口”修改為“市內城區居民戶口”;刪除第二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二、《大連市關於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市政府令第98號)
…………。
三、《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市政府令第69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04號修改)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大連市關於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
(2006年9月1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2015年3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供熱體制改革需要,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享受採暖費補貼,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統稱市內城區)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具有大連市市內城區居民戶口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
第三條 市政府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
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籌集,專項用於支付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專門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和補貼發放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五條 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
(二)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條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繳費基數統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比例為2%。
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所需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
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的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經辦機構申報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按規定補繳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供熱市場變化情況和資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繳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採暖費補貼待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後,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的採暖費補貼從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中支付,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條 用人單位退休人員根據本辦法施行後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繳費年限和本辦法施行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統稱繳費年限),按相應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具體計發公式如下:
退休人員月採暖費補貼=住房面積標準×居民住宅供暖價格×70%÷12。
第十一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滿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不滿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
第十二條 2006年1月1日以後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不滿20年的,個人可一次性補繳至20年,不補繳的,不享受採暖費補貼。
第十三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三年改革脫困下崗自謀職業人員和下崗轉失業並軌人員(統稱“三三制”人員),具有市內城區居民戶口人員退休後,繳費年限滿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不滿20年的,個人可一次性補繳至20年,不補繳的,不享受採暖費補貼。
第十四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採暖費補貼移交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從辦理採暖費社會化發放手續次月起享受採暖費補貼,未辦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決;“三三制”人員以靈活就業身份辦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採暖費補貼。
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符合按月領取採暖費補貼條件的,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當月起享受採暖費補貼。
第十五條 企業離休人員根據離休前職務或級別,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享受住房標準內的採暖費補貼。離休人員無配偶或配偶無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積標準全額享受採暖費補貼。
離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無工作的,按照離休人員生前標準繼續全額享受採暖費補貼;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積標準全額享受採暖費補貼。所需費用從原渠道列支解決。
第十六條 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符合供養條件且未納入城鎮困難居民採暖費補貼保障範圍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員,其符合前款規定的配偶採暖費補貼,由死亡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1998年1月1日以後死亡的退休人員,其符合前款規定、由我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活費的配偶採暖費補貼,從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中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定期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情況,接受職工和工會組織的監督。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告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與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有關的材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瞞報、謊報。經辦機構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可進行與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征繳有關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不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未移交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的,由原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
不按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或工會組織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後,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逾期不發放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已改制企業不按規定發放的,也可由原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據國有產權轉讓契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原地處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且原在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具有市內城區居民戶口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我市其他區和縣(市)、先導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當地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辦法。地處縣(市)區的市屬企業(含已破產企業),按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