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大足縣政府系統電子公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 單 位:政府
- 地 區:大足縣
- 類 型:辦法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電子公文是按公文處理辦法,形成有效公文後產生的具有專用格式的電子文檔。電子公文在機關內具有與紙質公文同等的效力。
第二章
第二條電子公文只能通過政府辦公網,以指定的渠道、指定的規程、指定的格式傳輸、收發和辦理。除因政務公開的需要發布電子公文外,嚴禁在網際網路上傳送或處理電子公文。
第三條各單位用於電子公文收發的微機,承擔本單位電子公文(包括政務信息)總收發任務,並在縣政府辦公室備案。該機是專用工作微機,只能在政府辦公網中使用,嚴禁自行安裝非指定的程式。
第四條各單位電子公文的傳送和接收,只能由本單位指定專人,按指定規程辦理,電子公文的收發均需採用數字簽名。
第三章
第五條縣政府辦公室製作的公文,同時產生電子公文(除絕密件外),原則上不再發紙質公文。紙質檔案僅少量印製,送相關縣領導和存檔。
第六條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的電子公文形成後,按公文發文範圍自動送到受文單位的辦公網工作區。受文單位按規範進入辦公網,下載具有標準排版格式的電子公文。政府計算機辦公網共享信息庫中的檔案,僅用於查詢和參閱。
第七條各受文單位按縣政府辦公室監製要求,使用"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子公文"專用紅頭紙套印下載的電子公文,經分管領導在專用紅頭紙的核收欄簽字後,再按管理要求加蓋本單位電子公文專用章,進入辦理程式。只有專用文頭、專人下載、專人核收的電子公文在政府機關內部才具有效力。
第四章
第八條對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徵求部門意見、轉交部門辦理的交辦公文,一般通過網上交辦,由縣政府辦公室公文承辦人按指定的格式通過辦公網傳送到交辦單位。如承辦單位公文處理程式有與縣政府辦公室相一致的辦文程式接口,可直接將交辦檔案轉入本單位的網上辦文程式中,也可以下載辦理。不能將交辦文直接轉本單位網上辦文的單位,由各單位下載具有標準格式的交辦箋和待辦電子公文,進行辦理。
第九條對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網上交辦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按"大足縣人民政府公文處理專用紙"標準格式和用語套樣列印,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各單位對交辦的檔案辦理完畢後需返回縣政府辦公室繼續辦理的,按電子公文辦檔案報送的方式,將辦理情況(公文處理箋上的簽批文字)傳送給縣政府辦公室,同時將紙質公文處理箋交縣政府辦公室原公文的承辦人。
第五章
第十一條凡向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報送電子公文,必須嚴格按規定格式、規定程式操作傳送,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電子公文製作單位必須保存相應的紙質公文,凡向受文方發出了電子公文的,發文方必須在政府辦公網上按統一的規範向對方開放此電子件備查。
第十三條向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報送的絕密檔案仍按全紙質件接收辦理。對有不便由電子件傳送的檔案附屬檔案,如手稿、書籍、工程圖等,其公文按電子公文報送時,在報文格式檔案中標記"特殊附屬檔案";其附屬檔案按紙質檔案報送。對這類檔案需電子公文和特殊附屬檔案收到後再辦理。
第十四條報送公文在格式、操作程式、差錯率等方面不合要求的,由縣政府辦公室作退文處理。同一報文單位年度退文累計3個以上的,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批評。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縣政府各受文單位要按本辦法,明確領導分管,落實本單位電子公文處理各環節的責任人,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保證電子公文暢通、高效、安全運轉。
第十六條縣政府各受文單位未按時辦理電子公文,貽誤工作,以及累計未處理電子公文達到10個以上的,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對違反電子公文管理規定,貽誤政務、泄露國家秘密的單位和個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大足縣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專用章管理辦法(試行)
一、縣政府系統各受文單位,按市政府辦公廳確定的基本格式要求,製作"XXX電子公文專用章"。
二、縣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專用章(簡稱"電子公文專用章"),只能用於接收政府電子公文。
三、電子公文專用章作為機要物件,由本單位專人管理和使用。
四、各受文單位按指定的規範接收電子公文後,按標準格式列印,並加蓋電子公文專用章,受文單位分管領導需在蓋章處"核收"欄中簽名,此檔案在全縣政府機關內部具有與紙質檔案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