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視窗運行管理辦法(暫行)

大足縣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視窗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屬於政府頒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視窗運行管理辦法(暫行)
  • 屬性:政府公文
第一章
第一條為整合行政審批資源,方便企業、民眾辦事,進一步創新行政服務中心運行機制,深化“效率革命”。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創新和完善區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運行機制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審批項目或審批辦理事項較少的縣直審批職能部門(含市垂直管理部門)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綜合服務視窗的設定
第三條設定原則:按照“精簡效能、整合資源、便利辦事”的原則設定綜合服務視窗。
第四條設定的程式:
(一)各審批職能部門向行政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審查,並報縣政府審核批准;
(二)經縣政府批准後,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統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定綜合服務對外辦事視窗,並對外公示。
第三章運行方式
第五條各審批職能部門書面委託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集中統一對外受理、辦理、送達行政審批事項,原部門不得再直接對外受理。
第六條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借(聘)用政治業務素質高、服務意識強的人員派駐綜合服務視窗具體代委託部門為民眾和企業提供常年的接件、代辦服務。
個別時段性審批業務量大(如換證換照、年審年檢等等)的部門,在集中開展階段性工作時要及時與行政服務中心銜接並派相關科室人員臨時進駐綜合服務視窗,統一對外辦理相關審批事項。
第七條各審批職能部門要具體明確一名熟悉本單位審批項目政策和流程的科室負責人為審批聯絡員,負責部門與綜合服務視窗日常工作銜接,業務指導和承辦本部門的承諾辦理事項。
第八條各審批職能部門要按照市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充分授權。凡符合審批條件,不需要專家論證技術經濟評審,現場勘察審驗、公開聽證、集體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複雜審批事項要授權綜合服務視窗人員受理、辦結;凡承諾辦理事項由綜合服務視窗人員統一初審受理,並移送部門聯絡員在承諾時限內按部門審批程式辦結後再交綜合服務視窗人員統一向企業和民眾送達審批決定,確保一個視窗對外。
第九條各審批職能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移交綜合服務視窗,並授權視窗工作人員保管和按規定使用。
第十條行政服務中心綜合視窗按月向相關委託部門移交業務檔案資料,並自覺接受委託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各審批職能部門要定期對綜合服務視窗工作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業務培訓等,不定期的檢查審批業務的開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對審批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要明確專門科室具體負責綜合服務視窗工作,並嚴格按照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行政服務中心的運行規則加強對綜合視窗的日常管理,確保綜合服務視窗依法、公正、高效辦事。
第十三條各審批職能部門要按委託事項相應承擔綜合服務視窗的運行經費,具體數額每年與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商定。
第五章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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