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州市關於林業和草原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並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意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村鎮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編制上報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負責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公益林的劃定;指導鄉鎮及國有林場開展公益林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林業分類經營和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組織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參與洱海重要濕地的保護區域、濕地公園等的保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一般濕地的合理利用。
(四)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監督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動態監測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的影響;對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提出建設規劃,上報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實施過程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以及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調查、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大理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市轄區內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組織開展國家公園的劃定、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州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報經批准後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省級、州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申報和森林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七)指導林業和草原改革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和草原等林業改革方案,上報批准後負責監督實施;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維護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擬訂林業發展、林產業結構調整措施計畫,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開展退耕還林(草)、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全市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及退耕還林(草)規劃、實施方案和年度作業設計的擬訂,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八)提出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建議,監督實施林業和草原產業雲南省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有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和監督生態定位站和生態體系建設。
(十)指導大理市自然資源公安工作,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隊伍;指導相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有關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林業和草原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落實;組織編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督查指導開展防護巡護、火源管理、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災害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建設補償資金政策的執行;提出大理市林業和草原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中央、省州市下達的林業和草原資金的使用及效益;指導管理市級林業和草原國有資產;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負責呈報大理市林業和草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計畫,編制大理市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的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組織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督促、監管全市林業和草原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濕地、
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切實加大林業和草原生態系統的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綠化,保障生態安全;按照國家和省州的統一部署,參與以
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建立統一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職責分工
1、市林業和草原局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2、市林業和草原局與市蒼山保護管理分局在蒼山保護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市林業和草原局協助市蒼山保護管理分局擬訂蒼山保護規劃,協助申報蒼山保護利用項目;由市蒼山保護管理分局按照《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履行蒼山保護管理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實施各項工作制度;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印章管理使用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及群團工作;負責外事、外經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等管理工作;編制和實施部門預算;管理、監督中央、省州市下達的林業和草原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行業會計核算和林業規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負責統計信息工作、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直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林業和草原國際合作項目資金運行;承辦機關的人事和機構編制事項;指導所屬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及職稱評定、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老幹部工作方針、政策。
(二)行政審批及稽查科(大理市林業和草原行政稽查大隊)。承擔全市林業和草原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項工作。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系統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和涉及行政審批的信息公開等工作;組織擬訂行政審核審批工作辦理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按國家規定依法負責對征占用林地、林木採伐、木材運輸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備案、上報審批工作,組織協調相關事項的勘察、評審、論證、審核等工作;負責對基層單位林業和草原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對從事林業和草原資源利用的各種活動進行檢查監督;負責組織開展全市破壞林業和草原資源、濕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管理市林業和草原局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及網上審批等各項工作。
(三)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科。擬訂大理市林業和草原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上報,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指導全市林地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轄區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的管理;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完善和健全符合當地實際的各種規章制度、職責;負責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草擬貫徹上級有關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標準和辦法,並負責監督執行;組織全市天然林保護工程規劃、實施方案、作業設計的編制,並負責項目立項的初審工作;擬定全市天然林保護工程年度建設計畫,並提出工程建設調控意見;按照規劃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有關的森林管護、公益林建設、營造林、人員安置等項目的監督檢查;負責天然林保護工程的運行監督管理,年度、階段檢查驗收及完工後的竣工驗收;開展工程區森林資源監測以及飛播造林、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更新)等工作;負責天保工程建設技術推廣、人員培訓、試點示範、社會宣傳工作;負責天保工程信息及資料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組織天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並指導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工作;指導林業分類經營管理及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貫徹執行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公益林管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公益林區劃界定和申報工作,組織編制公益林實施方案、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督促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公益林補償基(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組織公益林技術培訓和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組織開展公益林管護責任制考評檢查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防火有關工作;承擔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草原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退耕(牧)還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四)生態保護修復及種苗管理科(大理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森林、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起草全市國土綠化工作方案,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貫徹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並負責監督實施;承擔造林、營林、退耕還林質量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的相關工作;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全市退耕還林工程規劃、實施方案、作業設計的編制工作及項目立項的初審工作;編制全市退耕還林工程年度建設計畫,提出退耕還林工程建設調整意見;負責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及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建檔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宣傳、技術指導、先進管理經驗的交流和推廣、科技試驗示範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程報賬制管理、建設進度、質量檢查、工程區森林資源監測、效益監測和竣工評估工作;協調退耕還林地的確權發證工作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維護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負責擬訂全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承擔、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市林業產業生產信息的收集、統計、上報工作;提出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建議;負責龍頭企業行業管理工作,組織申報評定林業龍頭企業;承擔招商引資和產業培訓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和草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國有林區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承擔大理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自然保護地及濕地管理科。指導和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地、地質公園、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議;負責擬訂、完善和健全自然保護地、地質公園、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的各種規章、制度和職責;擬訂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相、風景名勝區相關法律、法規、自然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自然保護地、地質公園、國家公園界標的設定並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動態監測和評價,參與森林旅遊發展規劃的有關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有關工作;承擔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負責起草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一般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對全市濕地保護和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濕地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有關工作;開展濕地保護管理培訓和科技成果推廣;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提出全市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的調整建議;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陸生野生動物肇事補償工作;協調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合作項目,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六)政策法規及科學技術科。提出全市生態建設、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負責起草並貫徹落實有關林業和草原的政策措施,負責內部重要檔案的審查;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定和完善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檢查林業和草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研究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市轄區林業和草原行政應訴等相關法律事務和聽證相關工作;協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負責各類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承擔“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市林業和草原局入口網站維護運行;負責政務服務熱線的接聽和處置;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技術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以及林農培訓和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森林認證和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及林木品種審(認)定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林業職工技能培訓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定位站和生態體系建設;負責林業和草原宣傳、教育有關工作。
其他事項
大理市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辦公地址
現任領導
局長: 杜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