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內設2個職能科室: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執法監督科。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4支執法大隊。執法大隊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派出機構,人、財、物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管理,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具體行使行政監督處罰職能,機構規格為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渡口區執法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所屬地區:大渡口區
- 機構規格: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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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執法局單位簡介執法局職能職責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權責
執法局單位簡介
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內設2個職能科室: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執法監督科。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4支執法大隊。執法大隊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派出機構,人、財、物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管理,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具體行使行政監督處罰職能,機構規格為科級。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和信息、檔案、人事、黨務、財務、保密、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信訪來訪接待工作;牽頭辦理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協調處理好市、區和民眾的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 負責局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收集、培訓、宣傳、學習、協調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承辦綜合行政執法委託事宜;負責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準備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工作。 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執法監督科 負責全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擬定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計畫;負責對各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完成行政執法工作計畫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工作;調度各執法大隊開展專項執法工作;負責各行政執法大隊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對各行政執法大隊的隊容風紀檢查和考核;檢查評定各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案卷和受理行政執法投訴工作。 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執法大隊 經批准成立的行政執法大隊在劃定的行政片區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具體行使行政監督處罰職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4支執法大隊: 重慶市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一大隊(掛重慶市大渡口區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一大隊牌子),負責躍進村街道、新山村街道片區。重慶市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二大隊(掛重慶市大渡口區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二大隊牌子),負責九宮廟街道、春暉路街道(八橋鎮)片區。 重慶市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三大隊(掛重慶市大渡口區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三大隊牌子),負責茄子溪街道(建勝鎮)片區。 重慶市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四大隊(掛重慶市大渡口區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四大隊牌子),負責跳蹬鎮片區。
執法局職能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處罰職能,負責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非固定建(構)築物或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進入規劃許可程式的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處罰職能。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違反公園和古樹名木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罰職能。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處罰職能。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下列監督處罰職能:1.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儲存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政府劃定的區域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的物質;在建築施工中排放揚塵,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露天燃用高污染燃料,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監督處罰職能。2.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招徠顧客;未經批准使用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地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在室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悼念活動;在居民區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娛樂經營或金屬切割加工,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監督處罰職能。3.隨意排放污水和垃圾;不按規定安裝空調器、換氣扇導致噪聲、廢氣污染;從事養殖業或飼養家禽、家畜、寵物污染周圍環境;從事餐飲業排放油煙、噪聲、污水、垃圾以及違規使用燃煤,造成違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管理規定的監督處罰職能。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經營、占道經營和無照商販的監督處罰職能。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監督處罰職能。 (八)行使市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能。
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權責
大渡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綜合行政執法試點過程中,具有以下執法權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處罰職能,負責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非固定建(構)築物或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進入規劃許可程式的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處罰職能。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違反公園和古樹名木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罰職能。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處罰職能。 (五)行使市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