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稅

大氣污染稅

大氣污染稅是對廢氣的排放所徵收的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氣污染稅
  • 外文名:Atmospheric pollution tax
  • 含義:對廢氣的排放所徵收的稅
  • 分類: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
大氣污染稅主要內容,我國大氣污染稅開證建議,

大氣污染稅主要內容

主要有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
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徵收的一種稅。1972年美國率先開徵此稅,美國稅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到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稅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蘭、挪威、日本、德國等也開徵了二氧化硫稅。其中,瑞典於1991年1月開徵二氧化硫稅,該稅是根據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徵收的。
二氧化碳稅是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徵收的一種環境稅。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重要原因,徵收此稅的目的是減少各種燃料的使用,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蘭率先開徵二氧化碳稅,隨後瑞典、挪威和丹麥也相繼開徵。瑞典於1991年開始徵收此稅,對石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進行徵稅。

我國大氣污染稅開證建議

目前我國城市的大氣污染源主要是煤煙型污染和機動車污染,其中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SO2 )和氮氧化物(NOx ),而且SO2 和NOx 又是造成酸雨和氣候變暖的“元兇”,所以筆者建議首先開徵二氧化硫稅和氮氧化物稅。這兩種稅開徵後,排污費中的SO2 和NOx 收費相應取消。
對二氧化硫(SO2 )稅的徵收情況建議如下:
課稅對象:排放SO2 的行為。
納稅人:所有向大氣排放SO2 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工業、商業、服務業)和個人。
計稅依據:對使用煤炭和石油為燃料的企事業單位,按SO2 的實際排放量計征。有監測數據的按實際監測值計征;難以確定實際排放量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或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對以煤炭或石油為燃料的個人則應以實際購買量為計稅依據。對使用汽油、柴油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應當是其實際購買量。
稅率:採用定額稅率。稅率可根據削減SO2 的邊際處理成本和所使用能源(包括煤炭、石油、汽油、柴油等。這幾種能源是產生SO2 的主要載體。)中的含硫量,同時參考目前SO2 排污費的收費水平來確定。
徵收:對使用煤炭或石油作燃料的企業徵收SO2 稅應放在排放環節,由環境監察部門代征。對個人及使用汽油、柴油的企事業單位的徵收環節應該是在銷售環節,由所使用能源的相應銷售部門代扣代繳。
基於操作成本及可操作性等因素的考慮,SO2 稅可以先對使用煤炭、石油燃料的企業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暫不徵收。
對氮氧化物NOx 稅的徵收情況建議如下:
課稅對象:排放NOx 的行為。
納稅人:燃煤鍋爐的使用單位和機動車的所有者。
計稅依據:NOx 的實際排放量。
稅率:參照SO2 稅稅率。
徵收:委託環境監察部門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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