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號
《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6月24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8月2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28日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洪舟己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全文
(2020年6月24日大慶市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燃氣系統向大氣排放、蒸發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本條例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小型通用機械、柴油發電機組等。
第四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源頭控制、防治結合、分類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督促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疊講重經費投入,提高監督管理能力。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草原、市場樂重白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櫻陵棗排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盛鴉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基礎數據、定期排放檢驗、監督抽測、超標處罰、維修治理等信息共享、實時更新。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開展公益宣傳,倡導低碳、環保出行。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棄炒紋捉舉報。
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舉報的違法行為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答覆實名舉報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實名舉報人。
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核實、處理時,相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協助。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十條市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大力發展公共運輸,最佳化路網結構,推廣套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催她狼射械,推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外地轉入的機動車,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並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辦理轉入登記,但國家要求淘汰的機動車禁止轉入。
第十二條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保持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禁止擅自拆除、閒置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機動車通行的時間和區域。高排放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區域上道路行駛。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在禁止使用的區域使用。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
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
第三章 使用、檢驗和維護
第十七條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污染物。
第十八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影像拍攝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經抽測,排放不合格的,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維修並按照要求復檢;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並復檢合格的,應當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納入車輛稽查布控系統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遙感監測、影像拍攝等技術手段,發現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放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時,相關組織和個人應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時,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排放檢驗,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依法開展檢驗業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依法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排放檢驗報告;
(三)按照規定參加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四)按照規定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送排放檢驗數據和信息;
(五)按照規定接受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遠程監控,保證監控設備正常有效運轉,不得遮擋或者擅自調整監控設備位置,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刪除視頻錄像資料;
(六)建立排放檢驗檔案,按照規定保存排放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用其他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代替檢驗;
(二)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
(三)減少被測氣體攝入量或者稀釋被測氣體濃度;
(四)篡改檢測限值、檢測數據、被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參數、大氣環境參數和檢測結果;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送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維修單位不得以使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排放檢驗為目的,提供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維修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制定編碼登記辦法,明確應予登記的機械類型、信息和程式等。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業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並按照規定完成編碼登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閒置除重型柴油車以外的在用機動車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拆除、閒置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的,由市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參加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或者未實時傳送排放檢驗數據和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接受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遠程監控,未保證監控設備正常有效運轉,遮擋或者擅自調整監控設備位置,損壞或者擅自刪除視頻錄像資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排放檢驗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維修單位以使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排放檢驗為目的,提供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維修服務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每輛機動車、每台非道路移動機械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說明
大慶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
機動車保有量達到72.6萬輛,機動車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時,其排氣污染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也日益加重。根據國家環統數據,我市廢氣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工業源、生活源、機動車排氣源三大類,其中機動車排放
氮氧化物占總量的40%,排放
揮發性有機物占總量的21%,排放煙粉塵占總量的8%。此外,我市作為國家重要的能源城市,在石油、石化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適應新的形勢和環保要求,迫切需要根據環保法、大氣法、省大氣條例等規定,結合大慶實際,制定出台一部既與上位法有效銜接,又獨具地方特色,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對我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規範,為持續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法制支撐。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主要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預防控制、使用檢驗和維護、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的從業要求、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三、主要制度創新
(一)突出源頭防控。從“車油路”三方面入手,設定了源頭控制、禁止高排放、綠色節能等制度。規定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必須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明令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車用燃料、潤滑油和添加劑,強化生產流通環節監管。規定市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大力發展公共運輸,最佳化路網結構,推廣套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二)強化全程監管。單設“使用檢驗和維護”一章,採取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取證、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執法模式,規定了達標排放、監督抽測、超標處罰、維修治理、信息共享等制度,實現了閉環式管理。對抽測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維修,並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交管部門進行相應處罰;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並復檢合格的,納入車輛稽查布控系統進行重點跟蹤監管。
(三)統籌環保發展。條例既貫徹對生態環保的從嚴要求,又注重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公權力行使,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一是對外地轉入的機動車,按照國家、省關於促進二手車交易的檔案精神,不設限遷政策,只要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並在環保定期檢驗和年檢有效期內的,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轉入登記。二是對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抽測進行規範,明確規定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通過遙感監測、影像拍攝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四)加強非移管理。一直以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相對薄弱,存在監管盲區,主要是信息掌握不全、日常監管不夠、抽測能力受限等。為此,條例作出專門規定:一是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概念和種類進行了明確;二是設定了編碼登記制度,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碼登記工作,制定具體辦法,確保這項基礎性工作落實落靠;三是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日常監督檢查。
條例中,對違法行為,上位法已設處罰的,從其規定,不再重複設定罰則;對其他違法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創設了罰則,強化剛性約束。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0年8月18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0年7月29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省司法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創建“綠色油化之都”,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一併規範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明確了源頭防治、強化全程監管的具體措施,通過遙感監測、影像拍攝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進行監督檢測,實現了正常通行與有效執法的統一。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0年8月2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9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8月19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開展公益宣傳,倡導低碳、環保出行。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
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舉報的違法行為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答覆實名舉報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實名舉報人。
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核實、處理時,相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協助。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十條市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大力發展公共運輸,最佳化路網結構,推廣套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外地轉入的機動車,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並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辦理轉入登記,但國家要求淘汰的機動車禁止轉入。
第十二條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保持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禁止擅自拆除、閒置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機動車通行的時間和區域。高排放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區域上道路行駛。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在禁止使用的區域使用。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
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
第三章 使用、檢驗和維護
第十七條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污染物。
第十八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影像拍攝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經抽測,排放不合格的,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維修並按照要求復檢;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並復檢合格的,應當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納入車輛稽查布控系統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遙感監測、影像拍攝等技術手段,發現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放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時,相關組織和個人應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時,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排放檢驗,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依法開展檢驗業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依法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排放檢驗報告;
(三)按照規定參加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四)按照規定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送排放檢驗數據和信息;
(五)按照規定接受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遠程監控,保證監控設備正常有效運轉,不得遮擋或者擅自調整監控設備位置,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刪除視頻錄像資料;
(六)建立排放檢驗檔案,按照規定保存排放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用其他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代替檢驗;
(二)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
(三)減少被測氣體攝入量或者稀釋被測氣體濃度;
(四)篡改檢測限值、檢測數據、被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參數、大氣環境參數和檢測結果;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送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維修單位不得以使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排放檢驗為目的,提供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維修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制定編碼登記辦法,明確應予登記的機械類型、信息和程式等。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業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並按照規定完成編碼登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閒置除重型柴油車以外的在用機動車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拆除、閒置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的,由市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參加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或者未實時傳送排放檢驗數據和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接受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遠程監控,未保證監控設備正常有效運轉,遮擋或者擅自調整監控設備位置,損壞或者擅自刪除視頻錄像資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排放檢驗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維修單位以使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排放檢驗為目的,提供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維修服務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每輛機動車、每台非道路移動機械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說明
大慶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
機動車保有量達到72.6萬輛,機動車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時,其排氣污染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也日益加重。根據國家環統數據,我市廢氣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工業源、生活源、機動車排氣源三大類,其中機動車排放
氮氧化物占總量的40%,排放
揮發性有機物占總量的21%,排放煙粉塵占總量的8%。此外,我市作為國家重要的能源城市,在石油、石化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適應新的形勢和環保要求,迫切需要根據環保法、大氣法、省大氣條例等規定,結合大慶實際,制定出台一部既與上位法有效銜接,又獨具地方特色,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對我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規範,為持續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法制支撐。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主要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預防控制、使用檢驗和維護、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的從業要求、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三、主要制度創新
(一)突出源頭防控。從“車油路”三方面入手,設定了源頭控制、禁止高排放、綠色節能等制度。規定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必須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明令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車用燃料、潤滑油和添加劑,強化生產流通環節監管。規定市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大力發展公共運輸,最佳化路網結構,推廣套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二)強化全程監管。單設“使用檢驗和維護”一章,採取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取證、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執法模式,規定了達標排放、監督抽測、超標處罰、維修治理、信息共享等制度,實現了閉環式管理。對抽測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維修,並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交管部門進行相應處罰;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並復檢合格的,納入車輛稽查布控系統進行重點跟蹤監管。
(三)統籌環保發展。條例既貫徹對生態環保的從嚴要求,又注重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公權力行使,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一是對外地轉入的機動車,按照國家、省關於促進二手車交易的檔案精神,不設限遷政策,只要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並在環保定期檢驗和年檢有效期內的,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轉入登記。二是對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抽測進行規範,明確規定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通過遙感監測、影像拍攝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四)加強非移管理。一直以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相對薄弱,存在監管盲區,主要是信息掌握不全、日常監管不夠、抽測能力受限等。為此,條例作出專門規定:一是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概念和種類進行了明確;二是設定了編碼登記制度,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碼登記工作,制定具體辦法,確保這項基礎性工作落實落靠;三是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日常監督檢查。
條例中,對違法行為,上位法已設處罰的,從其規定,不再重複設定罰則;對其他違法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創設了罰則,強化剛性約束。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0年8月18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0年7月29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省司法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創建“綠色油化之都”,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一併規範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明確了源頭防治、強化全程監管的具體措施,通過遙感監測、影像拍攝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進行監督檢測,實現了正常通行與有效執法的統一。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0年8月2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9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大慶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