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人民建議徵集、辦理和獎勵工作,增強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建言獻策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社會科學和諧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大慶市人民建議徵集辦理獎勵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9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以慶政發〔2012〕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人民建議徵集、人民建議辦理、人民建議獎勵、附 則5章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人民建議徵集辦理獎勵辦法
- 發布時間:2012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大慶市人民政府
- 文號:慶政發〔2012〕4號
大慶市人民政府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人民建議徵集辦理獎勵辦法》的通知
慶政發〔201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人民建議徵集辦理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慶市人民建議徵集辦理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建議徵集、辦理和獎勵工作,增強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建言獻策的積極性,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科學和諧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建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提出人民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建議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建議的徵集、辦理和獎勵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信訪局負責全市人民建議的徵集、辦理和獎勵工作,具體工作由人民建議徵集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 人民建議徵集
第五條 人民建議徵集、辦理和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六條 人民建議徵集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經濟發展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二)社會事業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三)改進政府工作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四)解決民生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五)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六)其它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 人民建議徵集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集中徵集。市信訪局根據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階段性重點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建議徵集題目、內容等相關事項,收集建議和意見。
(二)日常徵集。市信訪局應當向社會公布人民建議徵集通信地址、傳真、電子信箱等,日常受理徵集建議和意見。
第三章 人民建議辦理
第八條 人民建議辦理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 初審。市信訪局對收到的人民建議,應當按辦理信訪事項的工作程式,進行初審,提出擬辦意見。對專題建議,可按照集中辦理的程式辦理。
對有重要價值的人民建議,應當及時呈報市相關領導批示,並按照市領導批示意見交由有關部門或縣(區)政府辦理。
(二)轉送、交辦。市信訪局對需轉交有關部門或縣(區)政府辦理的人民建議,應在收到建議後或市領導批示15日內轉送、交辦。有關部門或縣(區)政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人民建議之日起60日內答覆建議人,同時將辦理結果報市信訪局。
有關部門或縣(區)政府對承辦的人民建議,因情況複雜在時限內不能辦結的,應書面向市信訪局提出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並將建議辦理的進展情況反饋建議人,經市信訪局同意後可以延長30日。
(三)答覆。人民建議答覆工作,由人民建議承辦單位負責。一般應當採取一文一復的書面方式答覆;對時間緊急或無法採取書面進行答覆時,可以採取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方式答覆;內容相同或相近、民眾普遍關注的人民建議,可採取召開座談會、利用新聞媒體等具有廣泛告知性的方式進行答覆。
第九條 對有特殊價值或涉及多個部門的人民建議,由市信訪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時應當邀請建議人參加。對論證可行的人民建議,報市領導批示後,交由有關部門或縣(區)政府辦理。
第十條 市信訪局對轉送、交辦的人民建議,應當督促人民建議承辦單位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定期檢查人民建議辦理情況,促進建議儘快落實。
第十一條 對推諉、敷衍、拖延辦理人民建議的,由市信訪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信訪局提出建議,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人民建議獎勵
第十二條 人民建議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三條 人民建議獎的評選範圍為本年度登記在冊、上級轉送、交辦以及以前年度提出並在本年度產生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民建議。
第十四條 市政府設立人民建議獎,對獲獎建議人頒發榮譽證書予以表彰,並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特等獎:所提建議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價值或產生重要作用的,每名獲獎者獎勵10000元;
(二)一等獎:所提建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每名獲獎者獎勵5000元;
(三)二等獎:所提建議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每名獲獎者獎勵2000元;
(四)三等獎:所提建議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每名獲獎者獎勵1000元;
(五)優秀獎:所提建議對推進大事實事落實、改進工作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每名獲獎者獎勵500元。
兩人以上共同提出的,按件獎勵。
第十五條 人民建議獎勵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核撥,市信訪局直接發放。
第十六條 設立市人民建議評審委員會,由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人民建議獎評檔次的審定工作,每年組織評審、表彰一次。
第十七條 市信訪局在徵求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區)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擬獲獎建議名單,填寫《人民建議獎勵申報表》,提交市人民建議評審委員會審定後,將評定結果報市政府批准,並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組織收集、匯總、上報人民建議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市政府將授予人民建議優秀單位榮譽稱號,並對其直接負責的相關人員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