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建議徵集和獎勵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建議徵集和獎勵辦法,是為鼓勵人民民眾參政議政,發揮人民民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辦法。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建議的徵集和獎勵,均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人民建議,是指本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稱建議人)對本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提出的建議。本辦法由市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訪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建議徵集和獎勵辦法
  • 組織實施部門:市信訪辦公室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意義:鼓勵人民民眾參政議政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6-05-08
【生效日期】1996-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哈爾濱市人民建議徵集和獎勵辦法》,已經199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汪光燾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哈爾濱市人民建議徵集和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人民民眾參政議政,發揮人民民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建議的徵集和獎勵,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建議,是指本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稱建議人)對本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提出的建議。
第四條本辦法由市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訪辦)組織實施。
第五條人民建議主要包括下列範圍:
(一)對經濟發展提出的建議;
(二)對社會事業發展提出的建議;
(三)其他方面的建議。
第六條建議人可以隨時向市信訪辦提出建議,市信訪辦也可以擬定並公布人民建議徵集題目,公開組織徵集。
第七條建議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議。
書面提出的人民建議,應當載明建議題目、建議事項及理由,建議人姓名及聯繫地址等內容。
第八條市信訪辦收到人民建議,應當及時篩選整理,報送市人民政府或直接轉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研究辦理。
第九條人民建議承辦部門應當自收到交辦或轉辦的人民建議之日起90日內將辦理意見報市信訪辦,由市信訪辦答覆建議人。
第十條人民建議被採納後,受益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向市信訪辦報送人民建議被採納後對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產生的效果情況。
第十一條根據人民建議對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效益,按下列規定予以一次性獎勵:
(一)一等獎,頒發獎勵證書,獎金1000元;
(二)二等獎,頒發獎勵證書,獎金500元;
(三)三等獎,頒發獎勵證書和紀念品。
對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起特殊作用的,給予特別獎,頒發獎勵證書,獎金根據效益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對人民建議每年表彰獎勵一次。
第十三條設立人民建議獎勵基金。獎勵基金採取市財政撥款和受益單位贊助等方式籌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獎勵基金的增值部分,用於對人民建議的獎勵。
第十四條市信訪辦根據承辦單位主管部門報送的效果情況,提出受獎人員名單,填寫《人民建議獎勵申報表》,提請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對獲獎的人民建議,其獎金直接發給獲獎者。
第十六條港、澳、台同胞,華僑對本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提出建議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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