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安全生產表彰獎勵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獎勵暫行規定》,制定《大慶市安全生產表彰獎勵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0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慶政辦發〔2012〕17號印發。《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安全生產表彰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07〕7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安全生產表彰獎勵辦法
  • 文號:慶政辦發〔2012〕17號
  • 發文單位: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2年2月20日
通知,獎勵辦法,

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安全生產表彰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大慶市安全生產表彰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獎勵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表彰獎勵對象。
在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表彰獎勵原則。
(一)分類表彰。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分別授予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對連續三年、六年、九年獲得先進單位稱號的,分別命名為安全生產“三連冠”、“六連冠”和“九連冠”單位。
(二)分級獎勵。對受表彰的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分兩級進行獎勵。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單位由市政府給予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貢獻人員、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由本單位給予獎勵。
(三)專項獎勵。設立安全生產立功人員專項獎,對在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中,面對突發情況,採取及時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減少重大事故損失的有功人員;對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需經評估確認)、舉報隱瞞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員;在安全生產事故救援搶險中負傷的非責任人員及其他有立功表現人員,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單位參評範圍和評選條件。
(一)參評範圍。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大慶油田公司、大慶石化公司、大慶煉化公司、大慶中藍石化公司等中直企業,承擔安全生產四項亡人控制指標監管任務的市安監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市農委。
(二)評選條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產四項亡人(道路交通、火災、工業生產、農業機械)控制指標;全年未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發生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0萬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中獲得優秀。
第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參評範圍和評選條件。
(一)參評範圍。市直機關各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地方規模以上企業,大慶油田公司、大慶石化公司、大慶煉化公司、大慶中藍石化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和其它中省直單位。
(二)評選條件。全年未發生安全生產亡人事故和經濟損失超過30萬元的安全事故;模範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日常管理規範;單位無重大事故隱患,危險源監控措施到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培訓,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第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參評範圍和評選條件。
(一)參評範圍。全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一線人員。
(二)評選條件。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愛崗敬業,無私奉獻,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嚴於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風過硬。
第七條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對在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為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單位頒發獎盃,為安全生產“三連冠”、“六連冠”、“九連冠”單位頒發獎牌,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頒發獎狀,為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頒發證書。對受表彰的單位給予獎勵。
第八條 獎勵標準。
(一)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單位獎金20000元;
(二)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獎金500元;
(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貢獻人員獎金參照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標準執行;
(四)立功人員專項獎金不低於1000元,具體標準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視情況確定。
第九條 評定程式。
(一)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單位由市政府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推薦,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評定。
(二)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推薦,市政府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評定。
第十條 表彰獎勵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與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同時進行,目標考核結果作為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表彰獎勵情況在全市予以通報,接受社會監督。凡謊報瞞報事故、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獎勵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獎勵和撤消榮譽稱號,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安全生產表彰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安全生產表彰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07〕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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